遼寧瀋陽一所高校的應屆畢業生小田為完成畢業論文,在學校實驗室裡做實驗,不慎被硫酸燒傷。此後她起訴學校,索賠各項損失8萬餘元。2020年11月,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學校賠償3000餘元。
女孩小田是遼寧瀋陽一所高校的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學生。為完成題目為《衝調類方便食品配方營養學評價》畢業論文的需要,小田在學校實驗中心303室用凱氏定氮法進行蛋白質測定實驗時,不慎被硫酸燒傷。
小田被燒傷後留下了疤痕,多次治療診斷為酸燒傷後瘢痕增生、燒傷;建議:繼續外用抗疤痕藥物、加強功能鍛鍊、必要時手術治療、定期複查。
為了賠償問題,小田和學校起了爭執。於是她將學校起訴到法院,索賠8萬餘元。小田的索賠內容包括:醫藥費3779.6元、誤工費56807元、護理費3474元、房屋租賃費10000元、父母親處理該事故的公寓費2980元、交通費4800元等。小田稱,自己用凱氏定氮法進行蛋白質測定實驗時,由於凱氏定氮瓶是小毫升瓶,將稀釋後的盛有硫酸容器放在平鋪的抹布桌上。「我洗完容量瓶,準備進行實驗時硫酸瓶突然自己倒了,灑在我手上,當時手鑽心的疼,左手是力手燒成Ⅱ度Ⅲ度燒傷。傷後影響工作面試和操作。」
小田說,學校放硫酸容器沒有固定架和安全保護措施。傷後她去找的實驗室做實驗指導老師才把我送到醫院治療。「我是學生,在校受傷是學校疏於管理過錯導致。依理、依法學校應承擔過錯責任。多次找學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訴至法院。」
學校方面則辯解稱,自己不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所提供的實驗室及相關的實驗設備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沒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同時小田在利用硫酸進行試驗的過程中違反了安全操作規程沒有佩戴橡膠手套,導致受傷,學校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學校老師對學生畢業論文的指導屬於教學工作,指導範圍僅限於論文寫作,不包括實驗本身。小田作為即將畢業的學生具備一定的實驗基礎常識,本次損害的發生是由於小田在晚上九點自行到實驗室做實驗造成的,同時實驗的操作也違反了學校教材上的指導規則以及日常教學的操作規範,事發後學校就對小田的損失做出了及時的處置。
瀋陽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小田主張學校實驗室未設有固定架及安全保護設施,操作實驗時未有老師在旁進行指導及監督,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學校則主張小田受傷是因其違反學校教材上的指導規則及日常教學的操作規範,未佩戴橡皮手套而造成的,小田進行實驗操作係為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老師無義務全程參與。
法院認為,依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事發當時303實驗室是否有固定架,對此雙方均無法舉證證明。但是,造成小田左手受傷的核心關鍵原因為小田未佩戴橡膠手套。當時小田作為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大四學生,依據其所學的課程內容,其應明知取用或接觸硫酸類物品時應佩戴橡膠手套,對此小田存在主要過錯。
學校作為教學單位,其除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講解實驗安全注意事項外,其在課堂外的實驗中也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學校在課堂外的實驗中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對此學校存在次要過錯。法院酌定原被告按6:4承擔責任。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田4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