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論文 導師為學生購買化學品做實驗致3人死亡

2020-12-05 正義網

  正義網上海1月17日電(通訊員 韋貴蓮)2016年5月23日,位於上海市青浦區的焦耳蠟業有限公司發生爆炸,導致華東理工大學化學系研究生李某以及兩名工人當場死亡。2016年12月22日,本案經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指控,青浦區法院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華東理工大學教師張某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實驗過程中突然發生爆炸,致三人死亡

  2007年4月,華東理工大學能源化工系教師張某設立上海焦耳蠟業有限公司,擔任法人代表,主要經營助劑蠟等業務。2015年7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其哥哥張某軍,但實際經營人依然是張某,全面負責公司的運營及實驗指導工作。

  被害人李某系張某學生,在讀二年級碩士研究生。為完成碩士畢業學位論文,李某在學校實驗室進行了多次小劑量的兩種化學品混合加熱實驗。為了進一步深化研究成果,張某與李某商量做大劑量的放大實驗。因這兩種化學品為危險化學品,混合加熱後可能發生爆炸,如果在學校放大試驗,審批流程比較麻煩,於是二人決定在上海焦耳蠟業公司進行。按照規定,這種化學藥品禁止銷售給個人,為此張某給李某提供經費以及焦耳公司營業執照等證件,在網上購買50公斤該化學藥品,快遞到焦耳公司。

  2016年5月23日即事發當天,被告人張某駕車載李某等人,將兩包共計50公斤的化學品運至青浦練塘朱楓公路6188號內的上海焦耳蠟業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協助李某進行混合加熱放大試驗。張某有事離開公司。下午15時許,李某與焦耳公司工人被害人朱某、楊某進行混合加熱放大試驗時發生爆炸,3人當場死亡。

  事故原因系違規操作

  案件發生後,青浦區檢察院提前介入,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調查事故原因,並多次參加案件分析會議。

  經專家分析,這這兩種化學品混合後具有爆炸傾向,實驗室在試製前未進行任何反應危險性辨識及相關評估工作,在實際試製過程中,採用了電熱板直接加熱的方式,電熱板表面溫度超過340攝氏度放熱反應起始溫度。試製過程中沒有恰當的溫度監控方式,採用間歇式工人攪拌的方式,攪拌不均勻,再加上物料量較大,傳熱效果不佳,導致物料局部溫度遠超物料放熱反應的起始溫度,由此觸發物料的劇烈反應導致爆炸。

  實驗依據從資料中獲得

  2016年12月22日,青浦區副檢察長黃建榮出庭支持公訴該案。張某及其聘請的兩名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當公訴人問及其是否知道大劑量的兩種化學品混合會引起爆炸時,張某稱,自己沒有搞過這方面的實驗,他從一份學術資料中得知,二者可以混合,於是便指導李某做放大實驗,沒有想到會發生爆炸。實驗材料系張某提供經費以及焦耳公司營業執照等證件,李某從網上購買。購買和貯存易爆品沒有經過公安部門的批准,也沒有報備。

  學生為何在導師經營的公司進行放大實驗而不是在實驗室進行?張某稱,一是自己在學校的實驗室條件有限,實驗材料不齊全,況且學校審批程序比較麻煩,該實驗項目不一定能得到批准。為了圖省事,節約時間,與學生李某商量之後就到焦耳公司進行實驗。李某不經常到焦耳公司去,對公司的設備操作也不是太熟悉。

  疏忽大意過失犯罪受到刑罰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被告人張某身為化工系副教授,為了指導學生較快時間內完成論文,違反危險物品的相關規定及具體操作流程,應當預見到大劑量的兩種化學品混合可能會發生爆炸後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主觀上存在過失;張某幫助學生購買和貯存易爆品,違法實驗操作流程,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且造成了3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罪處罰。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已對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建議對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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