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強制性河北省地方標準

2020-11-25 騰訊網

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於3月13日發布了《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3項強制性河北省地方標準。並予以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按照河北省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超低排放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汙染物超低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三項地方標準,為科學治汙、精準治汙、依法治汙提供了新支撐,為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增添了新保障。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將燃煤、燃氣、燃油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等四種非發電鍋爐納入了標準管控範疇。按照鍋爐燃料類型,對燃煤、燃氣、燃油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等四種鍋爐,分別確定了相應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對燃油鍋爐、燃生物質鍋爐,還按噸位進行了細化和區分。通過科學分類,實施差異化管理,精準管控汙染物排放。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嚴格了鍋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燃煤鍋爐分別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氣鍋爐分別為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油鍋爐分別為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燃生物質鍋爐分別為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按噸位對燃油鍋爐、燃生物質鍋爐汙染物排放實施差異化標準管控,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生物質鍋爐顆粒物、氮氧化物明確為1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燃油鍋爐氮氧化物規定為50毫克/立方米。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標,根據不同治理工藝,採用SCR脫硝工藝或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氨逃逸為2.3毫克/立方米,採用SNCR脫硝工藝氨逃逸控制指標為7.6毫克/立方米。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DB13/ 5161-2020)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北省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汙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適用於各種容量的非發電鍋爐。使用型煤、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煤矸石、水煤漿、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輕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未加工成型的農林固體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於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於在用鍋爐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 42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8固定汙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43固定汙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汙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20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固定汙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13/T 2376固定汙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β射線法

3術語和定義

界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為了便於使用,以下重複列出了GB 13271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鍋爐鍋爐

是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GB 13271-2014,術語和定義3.1]

3.2在用鍋爐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GB 13271-2014,術語和定義3.2]

3.3新建鍋爐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GB 13271-2014,術語和定義3.3]

3.4燃氣鍋爐

使用天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為燃料的鍋爐。

3.5生物質成型燃料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為主要原料,經過機械加工成型,具有規則形狀和一定尺寸的燃料產品。

3.6標準狀態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幹煙氣中的數值。[GB 13271-2014,術語和定義3.5]

3.7選擇性催化還原(SCR)工藝

利用還原劑在催化劑作用下有選擇性地與煙氣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和NO2)發生化學反應,生成氮氣和水的一種脫硝工藝。

3.8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工藝

利用還原劑在不需要催化劑的情況下有選擇性地與煙氣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和NO2)發生化學反應,生成氮氣和水的一種脫硝工藝。

3.9 SNCR-SCR聯合脫硝工藝

在SNCR的下遊設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應的還原劑,繼續脫除煙氣中的氮氧化物以滿足環保排放要求的一種脫硝工藝。

3.10煙囪高度

指從煙囪(或鍋爐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煙囪出口的高度。[GB 13271-2014,術語和定義3.6]

3.11氧含量

燃料燃燒後,煙氣中含有的多餘的自由氧,通常以幹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GB 13271-2014,術語和定義3.7]

4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1新建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22021年6月1日起,在用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2其他規定

4.2.1鍋爐煙囪高度應符合GB13271的規定。

4.2.2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鍋爐,若採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汙染物濃度,應執行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

5汙染物監測要求

5.1汙染物採樣與監測要求

5.1.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HJ819、HJ820、環境監測管理、排汙許可證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5.1.2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5.1.3對鍋爐排放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5.1.420t/h及以上鍋爐、14MW及以上鍋爐,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汙染物重點排汙單位應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照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規定執行。

5.1.5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並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質控。

5.1.6對鍋爐廢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採樣方法、採樣頻次、採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執行。

5.1.7對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373有關規定保證監測質量。

5.1.8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選取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5.2大氣汙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必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鍋爐的基準氧含量按表3的規定執行。

6達標判定要求

6.1採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2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根據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進行達標判定時,不論實際氧含量大於或小於基準氧含量,均須將實測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氧含量下的排放濃度,並以此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4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於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7.3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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