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馳名商標」的「異化」

2020-12-05 光明網

■熱點聚焦關注馳名商標

為遏制「神化」和「異化」馳名商標、防止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現象發生,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負責

人就這一司法解釋起草的情況和主要內容回答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你介紹一下該司法解釋起草的背景。

答:自2001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有7年多的歷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實踐的深入,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由於各種經濟因素、社會環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神化」和「異化」馳名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當事人試圖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達到其不適當的商業目的,使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非正常承載了其他的意義。對司法保護中的一些問題,當事人、社會公眾和一些審判人員還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對馳名商標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認識不清、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範圍模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範圍的標準和尺度不統一等等。如何依法加強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馳名商標,同時防止不正當地將馳名商標認定當作單純追逐榮譽稱號等消極現象的發生,已成為當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面對的複雜形勢和迫切任務。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記者:我注意到,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沒有包含商標的聲譽要求。為什麼對馳名商標作這樣的界定?

答: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作出規定,只是對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對於馳名商標的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美譽)。從我國已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上採取的是後一種思路。本條解釋根據我國執法實際,並參考《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中使用的「w ell-know n tradem ark」的概念,對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知曉程度作出界定,雖未將「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

馳名商標的認定堅持只是案件事實和因需認定的原則

記者:司法解釋規定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對於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認定,這是為什麼?

答: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同時,為防止當事人單純地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不正當地追求法律保護以外的其他意義,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強調馳名商標的認定必須為審理案件所必需,嚴格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範圍。鑑於此,為遵循按需認定原則以及規範和統一司法認定範圍,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第二條對於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且在第三條中規定了不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從不同角度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審理涉及馳名的註冊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停止侵害馳名的未註冊商標以及有關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衝突的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中,才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馳名商標權利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認定,屬於認定事實的範疇,為儘量減少當事人利用馳名商標認定追逐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機會,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時,要考慮有關因素來確認相關事實

記者:司法解釋規定了馳名商標只是案件事實和因需認定的原則。那麼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時,要考慮哪些因素來確認相關事實?

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五項因素,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些因素的具體把握進行了較多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在總結認定經驗的基礎上,司法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關於各因素之間的相互關係。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對於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素通常都要進行綜合考慮,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慮部分因素即足以認定所涉商標馳名,而無需機械地一一考慮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一些因素之間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項規定的「知曉程度」,恰恰需要通過其他各項規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加以證明。因此,司法解釋第四條對於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規定。二是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為便於審判實踐中具體把握這些因素,司法解釋第五條從舉證的角度,對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考慮因素進行了細化規定。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商標註冊程序較為複雜和註冊時間較長,該條第二款將註冊前後的持續使用時間納入了考慮範圍。而且,考慮司法認定的實際和特點,對於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反映馳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全面客觀地對待,不能機械和簡單化地處理。例如,有些法院將商標使用的具體年限、曾獲取省級著名商標、行業排名的名次等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有些簡單化和絕對化,也會給企業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負擔,因而有必要給予適當限制。

記者: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於曾被人民法院和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認定過的馳名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認定。被告對該商標馳名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負舉證責任。這樣規定的原因是什麼?

答:正如我們前面所說,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是,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複雜,對於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從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七條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定,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考慮到商標馳名情況具有動態性,可能因時間和市場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對於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認定過的馳名商標,或者曾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對方當事人不持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對於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原告仍要對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使跨類保護範圍寬窄適度,避免使跨類保護成為「全類保護」

記者:能否請你再介紹一下關於損害後果的相關規定?

答: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容易導致混淆,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將原被告的商品完全誤認,魚目混珠;二是認為原被告的商品來源相同,為同一經營者;三是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具有商業標識許可使用、參股控股、關聯企業等特定的聯繫。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根據馳名的未註冊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予以保護的規定,將上述三種情形界定為「容易導致混淆」的法律要件。

按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馳名的註冊商標可給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的跨類保護。其中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不應簡單地從一般商標侵權的市場混淆意義上進行理解,通常都涉及因誤導相關公眾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者貶損其聲譽,因而第九條第二款對此進行了界定。這種界定更符合此類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實際,更利於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當然,這種界定直接涉及到跨類保護的範圍,故第九條第二款要求「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其經營者產生相當程度的聯繫」,而不能是程度不高的「聯想」。

記者:如何確定馳名的註冊商標跨類保護範圍?司法解釋第十條是不是規定了跨類保護範圍的標準?

答:是的。針對不同馳名商標馳名程度差異的情況,馳名的註冊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依法獲得跨類保護的範圍不是整齊劃一和固定不變的,而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在使用被訴侵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以及相關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進行確定。第十條作出的限定便於審判實踐中準確把握跨類保護的範圍,使跨類保護範圍寬窄適度,避免使跨類保護成為「全類保護」,從而使跨類保護更符合立法意圖。

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在今年的「兩會」上表示,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的評選本來是提升產品質量的好機會,現在卻變成了謀取不當利益的幌子。

新華社記者黃敬文攝

一些企業往往先通過各種手段盜得榮譽,然後以此糊弄消費者。張建輝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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