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_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0-12-05 中國蚌埠網
蚌埠市市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 序號 事項類別 政務服務   事項名稱 證明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 開具單位 實施方式 核查方式 備註 (一)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1 行政許可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必要的資金證明 2005年4月21日國家宗教局令第2號《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5條  銀行/出資人聲明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信息共享核驗 (二)市公安局 1 行政許可 第一類、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合同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 蚌埠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蚌埠市各縣(區)公安(分)局禁毒(刑警)大隊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信息共享核查 2 行政許可 保安員證核發 體檢報告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令第112號)第二十條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現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名,填報報名表(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網站上下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報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採集數碼照片,並現場告知領取準考證時間。
分縣局派出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部門間核查、信息共享核驗 3 其他權力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備案 保安服務許可證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公安機關備案單位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4 其他權力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 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分縣局派出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5 行政許可 槍枝、彈藥運輸許可 運輸理由、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枝。需要運輸槍枝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如實申報運輸槍枝的品種、數量和運輸的路線、方式,領取槍枝運輸許可證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枝運輸許可證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往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枝運輸許可2.《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枝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 公安部令第12號.第二十七條: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及運動員攜帶運動槍枝外出參加射擊訓練、比賽等活動,應當憑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槍枝持槍證複印件、射擊競賽通知或者邀請函.,到本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槍枝彈藥攜運許可證》。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6 申請人證明和主管部門介紹信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7 槍彈運輸、攜運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8 行政許可 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 .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保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9 行政許可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 單位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業績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1.2: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應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及下列材料:  c.近3年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0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1.2: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應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及下列材料: e.涉爆從業人員證明材料。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1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2 爆破作業專用設備證明材料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1.2: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應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及下列材料: b.註冊資金、淨資產、專用設備淨值的有效證明;f.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清單。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3 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安徽省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實施細則》修訂稿.:第二章爆破作業單位的申請,第九條申請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的單位,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並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及下列材料: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的相關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4 行政許可 公民因私出入境記錄查詢 被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公安機關查詢出入境記錄工作規定》公境〔2011〕3224號.第七條 邊防檢查站、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中國公民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查詢本人近5年內的出入境記錄的申請。第八條 因私申請查詢出入境記錄,應當由公民本人申請辦理,提交《查詢出入境申請表》,並交驗本人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居民身份證件原件。未滿14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申請辦理,交驗申請人的出入境證件或者戶口簿原件、監護人的身份證件及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材料。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5 本人出入境證件或者居民身份證原件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6 監護人的身份證件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7 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材料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8 行政許可 港澳居民定居證明籤發 與申請返回內地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關於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受理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號.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19 行政確認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 系統使用的安全產品認證、銷售許可證明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網絡運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定級準確、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申請單位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20 行政許可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 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保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專業技術資格證明職業鑑定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21 行政許可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申請人身體健康證明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臺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一.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二.填寫申請表;三.提交符合規定的照片。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臺灣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第十五條 對批准來大陸的臺灣居民,由國家主管機關籤發旅行證件。第十七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批准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第二十三條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旅行證件係指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申請人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 內部核查 (三)市民政局 1 行政許可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場所使用權證明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一條 場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2 行政許可 社會團體變更住所登記 住所使用權證明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場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3 行政許可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場所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場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4 行政許可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住所登記 住所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九條、第十五條 場所所有人或承租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四)市司法局 1 其他權力 律師執業初審 無故意犯罪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號,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第十條: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執業申請書;(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第十二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戶籍地或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2 執業證明或執業承諾書 原工作單位或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3 人事檔案存放證明 檔案存放機構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4 公共服務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損毀補(換)發材料核實轉報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遺失的,提交刊登遺失聲明的省級以上報刊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省級以上報刊,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5 公共服務 律師執業證書遺失、損毀補(換)發材料核實轉報 刊登遺失聲明的省級以上報刊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換發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發執業證書,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準予換發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第十一條: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材料。 省級以上報刊,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6 行政確認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證頒發 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證明材料(公司律師) 《司法部關於印發〈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公司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8〕131號)第七條  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和公職人員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填寫、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籤章的公職律師申請表;
   (四)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工作經歷、執業經歷證明。 第七條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和企業員工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填寫、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籤章的公司律師申請表;
   (四)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工作經歷、執業經歷證明。 申請人所在單位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7 社會保險證明材料(公司律師) 申請人所在單位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內部核查 8 其他權力 公證機構設立核准 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申請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之間核查 9 開辦資金證明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五)開辦資金證明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之間核查 10 辦公場所證明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六)辦公場所證明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之間核查 11 公共服務 司法鑑定許可證遺失、損壞補發材料轉報 司法鑑定機構證書損毀、遺失的情況證明 《司法鑑定許可證和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管理辦法》(司發通〔2010〕83號)第十六條:《司法鑑定許可證》、《司法鑑定人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書面說明情況並申請補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登記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證書損壞的,應當在申請補發時將損壞的證書上交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收到補發申請後,應當核實情況,及時予以補發,補發的證書載明的內容應當與原證書一致。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之間核查 12 公共服務 司法鑑定人執業證遺失、損壞補發材料轉報 損毀提交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或遺失提交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司法鑑定許可證和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管理辦法》(司發通〔2010〕83號)第十六條:《司法鑑定許可證》、《司法鑑定人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書面說明情況並申請補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登記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證書損壞的,應當在申請補發時將損壞的證書上交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收到補發申請後,應當核實情況,及時予以補發,補發的證書載明的內容應當與原證書一致。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行政機關之間核查 (五)市人社局 1 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驗資機構所出具 服務對象自行選擇告知承諾或提供材料 內部核查 2 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 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驗資機構所出具 服務對象自行選擇告知承諾或提供材料 內部核查 3 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單位延續許可有效期 前三年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第十八條第一款「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並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驗資機構出具 服務對象自行選擇告知承諾或提供材料 內部核查 4 公共服務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在校學生提供就讀學校證明 1.《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七十條 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三)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六)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
2.《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三條 上述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4.《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申請人學校 服務對象自行選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承諾書或提供材料 內部核查 5 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申請人所在社區 6 與工亡職工關係證明 公安部門 7 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 民政部門 (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 行政許可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准 補償兌付已完成的證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籤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取 自主選擇 部門核查、信息核驗 2 行政許可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利用審批 保密管理制度和設備條件證明材料 《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06﹞13號)第十六條 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規定使用基礎測繪成果:(一) 被許可使用人必須根據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並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申請人 自主選擇 事中事後監管 3 其他權力 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審核 林地證明材料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佔用林地和臨時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核准批覆、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准文件;屬於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並附規劃圖。 (三)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籤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籤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申請人 自主選擇 部門核查、信息核驗 4 行政確認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繼承、受遺贈) 無婚姻狀況證明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1.8.6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1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2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4 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籤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5  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6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7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 遺贈扶養協議;8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民政部門 自主選擇 部門內部核查、信息共享核驗 (七)市交通運輸局 1 行政許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相關培訓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2.《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2016年9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條:申請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2.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註明從業資格類別為「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第十一章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規範 二、從業條件(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人員從業條件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核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4)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5)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6)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方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2 行政許可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相關培訓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號)第六條第三款: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第八條:第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第十一章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規範 二、從業條件(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人員從業條件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核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4)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5)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6)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方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3 其他權力 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 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事中事後監管,實地核查 4 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事中事後監管,實地核查 5 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 質檢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事中事後監管,實地核查 6 行政許可 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項目的批准文件(需辦理批准手續的項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區,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無關的船舶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安全作業區的範圍。
在港區內使用岸線或者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還必須附圖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繫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徵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全文 有關主管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信息共享核驗 7 施工作業單位的資質認證文書(施工作業時)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信息共享核驗 (八)市商務和外事局 1 行政許可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 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從業證明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六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第七條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資格證書發放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內部核查 2 其他權力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兩店一年」的證明材料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六條(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縣、區市場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九)市文化和旅遊局 1 行政許可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無線)業務審核 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證明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複印件;(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三)擬採用的傳輸覆蓋方式、範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安全保障機制;(五)資金保障及來源;(六)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範圍的證明;(七)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開展業務的文件。
申請經營國內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送業務的,還應提供下列文件:(一)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來源、傳輸方式、傳輸範圍的證明;(二)確保廣播電視傳輸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三)衛星的軌道位置、轉發器編號、極化方式、符號率、頻率以及入網測試情況;(四)安全播出、運行維護制度;(五)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六)經費保障情況、工作環境情況。
第十二條 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一)中、短波廣播;(二)調頻、電視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三)調頻同步廣播;(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五)多工廣播;(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 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方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2 場所的證明資料 場地提供方 3 行政許可 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業務審核 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證明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九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一)有線電視網絡建設及覆蓋情況、傳送內容(應寫明具體頻道、節目名稱)、傳送範圍、技術手段(數字傳輸或模擬傳輸)、傳送方式(節目傳輸或接入服務)等內容的說明;(二)申辦機構基本情況。申辦機構為企業單位的,應提供企業章程、營業執照、股東背景情況的說明,事業單位應提供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四)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五)人員、設備、場所的證明資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六)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傳送方案;(七)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證明。」 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方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十)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1 行政許可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變更 法人任職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一)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籤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
(二) 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2 行政許可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執業許可申請文件、規章制度、醫學倫理會文件、設備和技術條件情況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文件」和第(四)款「擬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人員配備、設備和技術條件情況」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3 行政許可 放射診療許可校驗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職業健康檢查和教育培訓情況 《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校驗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一併進行,並由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具體校驗事宜。 申請人提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4 行政許可 國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培訓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5 行政許可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延續 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培訓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6 行政許可 消毒產品(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除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五條 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八)擬生產產品目錄。(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7 行政許可 消毒產品分裝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五條 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五)生產工藝流程圖。(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八)擬生產產品目錄。(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8 行政許可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延續 檢驗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證明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 第十四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依法延續取得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延續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四)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五)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六)檢驗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證明。(七)產品目錄和市售產品標籤說明書。(八)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十)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部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或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十一)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企業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十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培訓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9 行政許可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複雜變更 檢驗人員資質材料(委託檢驗除外)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五條 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八)擬生產產品目錄。 (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10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第十九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從事生產活動,只限於在許可範圍內生產,不得擅自改變經核准的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生產工藝、生產車間布局。取得衛生許可證後,生產方式、生產項目、生產類別發生改變的,應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第五條提交材料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件。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審查核實。 申請人自備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十一)市退役軍事務局 1 行政確認 傷殘撫恤人員殘疾等級評定和調整,補換傷殘證件 1、兩個以上戰友提供的能夠直接證明其因戰因公負傷情形及對證人身份的證明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和評定。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2、《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3、根據《安徽省評殘工作規範》(修訂稿)第三條規定,退出現役的軍人申報評殘調殘必備材料為:1、個人評殘調殘書面申請。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出具的負傷時間、地點、部位、原因及詳細經過或殘情加重的書面意見。3、兩個以上戰友提供的能夠直接證明其因戰因公負傷情形及證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證人身份的證明。4、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及身份證複印件。5、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6、《退伍(轉業、復員)軍人登記表》。7、縣級民政部門《受理通知書》。8、《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9、醫療診斷證明。10、縣級民政部門的評殘調殘申報審查書面綜合報告。11、市級民政部門評殘調殘申報審查書面綜合報告。公務員、人民警察申請評殘、調殘,所需所需證人及身份證明材料為:兩個以上現場證人證明以及縣級以上編制部門出具的說明其負傷時所在單位、所屬編制性質的證明。屬於交通事故的,需提供縣級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安徽省評殘工作規範》(修訂稿)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省級民政部門初審市級上報材料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縣級民政部門應將公示情況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 證明人單位出具身份證明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十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 行政許可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2 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3 行政許可 公司變更住所登記 變更後的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4 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 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5 行政許可 分公司變更住所登記 變更後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6 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登記 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籤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7 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住所登記 變更後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8 行政許可 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營業單位地址的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9 行政許可 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住所登記 變更後地址的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四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0 行政許可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1 行政許可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駐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範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第二十六條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2 行政許可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設立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外國企業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時應提交下列文件或證件:
(一)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籤署的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證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籤訂的合同(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不適用此項)。
(四)外國企業所屬國(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五)外國企業的資金信用證明。
(六)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其它有關文件。
第六條外國企業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
企業地址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住址與經營場所不在一處的,需同時申報。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3 行政許可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 變更地址(營業場所),提供變更後地址(營業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外國企業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4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籤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籤署的合夥協議;
(三)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六)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七)全體合伙人籤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八)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伙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籤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十)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5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該合夥企業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在原企業登記機關轄區外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企業登記機關將企業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6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籤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夥企業印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7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變更後的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比照本規定關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8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19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登記 變更後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20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21 行政許可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登記 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22 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 住所使用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籤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23 行政許可 合夥企業設立 經營場所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籤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 必須實行 信息共享核驗 (十三)市醫療保障局 1 公共服務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 異地安置認定材料(「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個人承諾書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20號)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一)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指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且戶籍遷入定居地的人員。(二)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指在異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指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四)異地轉診人員:指符合參保地轉診規定的人員。」
2.《關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第七條: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需線上填寫姓名、身份證號、醫保險種類型、參保地、就醫地、備案類型、申請備案開始時間、聯繫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跨省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異地安置認定材料(「戶口本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頁照片或個人承諾書等)。異地長期居住人員,需線上填寫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長期居住認定材料(居住證明照片或個人承諾書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需線上填寫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異地工作證明材料(參保地工作單位派出證明、異地工作單位證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選其一或個人承諾書等)。 公安機關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2 公共服務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 長期居住認定材料(居住證明或個人承諾書)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20號)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一)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指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且戶籍遷入定居地的人員。(二)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指在異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指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四)異地轉診人員:指符合參保地轉診規定的人員。」
2.《關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第七條: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需線上填寫姓名、身份證號、醫保險種類型、參保地、就醫地、備案類型、申請備案開始時間、聯繫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跨省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異地安置認定材料(「戶口本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頁照片或個人承諾書等)。異地長期居住人員,需線上填寫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長期居住認定材料(居住證明照片或個人承諾書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需線上填寫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異地工作證明材料(參保地工作單位派出證明、異地工作單位證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選其一或個人承諾書等)。 公安機關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3 公共服務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異地工作證明材料(參保地工作單位派出證明、異地工作單位證明、工作合同任選其一或個人承諾書)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20號)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一)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指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且戶籍遷入定居地的人員。(二)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指在異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指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四)異地轉診人員:指符合參保地轉診規定的人員。」
2.《關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協同管理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第七條: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需線上填寫姓名、身份證號、醫保險種類型、參保地、就醫地、備案類型、申請備案開始時間、聯繫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跨省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異地安置認定材料(「戶口本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頁照片或個人承諾書等)。異地長期居住人員,需線上填寫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長期居住認定材料(居住證明照片或個人承諾書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需線上填寫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通過實人認證)、異地工作證明材料(參保地工作單位派出證明、異地工作單位證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選其一或個人承諾書等)。 工作單位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4 公共服務 生育醫療費支付 結婚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2.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第195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及時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和有關醫療費用。申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職工本人身份證;(二)計劃生育有關證明;(三)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四)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受委託代為申領的被委託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民政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5 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6 公共服務 生育津貼支付 結婚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2.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第195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及時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和有關醫療費用。申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職工本人身份證;(二)計劃生育有關證明;(三)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四)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受委託代為申領的被委託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民政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7 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機構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部門間核查 (十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 其他權利 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 婚姻狀況證明(單身婚姻狀況聲明書)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51267-2017)3.2.1 民政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工作人員核查 2 其他權利 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 婚姻狀況證明(單身婚姻狀況聲明書)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51267-2017)3.2.1 民政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工作人員核查 3 其他權利 拆遷安置增購面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 婚姻狀況證明(單身婚姻狀況聲明書)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51267-2017)3.2.1 民政部門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 工作人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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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地點和方式為: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蚌埠新城支行;戶名:蚌埠市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6228400677054249661。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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