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單位)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針對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證難等問題。
《方案》確定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要求各地各部門(單位)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堅持成熟一批、實施一批,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範圍。水、電、氣等公共服務行業辦理相關事項提交證明可參照本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
《方案》要求,重點關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或者社會反映強烈、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行政事項應當率先推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方案》提出要規範工作流程
要求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格式文本,並履行公示義務。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或者下載。
《方案》還提出要完善承諾機制
告知承諾制與現行管理制度並行實施,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鼓勵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申請人選擇採用告知承諾代替提交證明材料的,作出書面承諾並籤字或者蓋章確認後,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重新計算辦理時限。
《方案》強調要強化承諾核查
建立事中事後核查制度,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和信息化建設狀況等因素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需要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按照確定的核查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核查,排查不實承諾消除各種隱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方案》要求健全信用管理
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鼓勵申請人糾錯守信,創造約束有度寬鬆有序的市場環境。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已經公布
包括思想品德鑑定、無犯罪記錄證明等62項
文章來源 | 江蘇司法行政
編輯丨徐千惠 王貝貝
司法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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