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標題:與父母同住,不必然多分遺產
案情回顧
老崔夫婦育有二子三女,老兩口相繼去世後,其在農村建造的房屋因拆遷置換了兩套樓房。大兒子崔成與小兒子崔浩將兩套樓房佔為己用,3個女兒要求分割父母遺產被拒後將兩兄弟訴至法院。崔成提出,自己多年來與父母一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該多分遺產。3個女兒則認為,崔成雖與父母同住,卻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父親生病時均是由女兒出資買藥治療,父親去世後母親也是由3個女兒輪流照顧。在外地工作的崔浩也提交了一份崔成書寫的收條,證明大哥曾向其索要過5萬元父母贍養費。法院終審判決,3個女兒雖然外嫁,但從經濟幫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盡到了贍養義務;崔浩雖然常年在外工作,對父母直接照顧較少,但確向父母進行了經濟幫助,5名繼承人均盡到一定的贍養義務,並無明顯多寡之分,所以應對父母遺產均等繼承。
法官解讀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必須指出的是,該規定的分配原則不具有強制性,特別是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
實踐中,有些繼承人雖然與父母共同居住,但名為「贍養」實為「啃老」。反倒是未與父母同住的其他繼承人出資出力,噓寒問暖,時常陪伴。此時,便不能單純以與父母共同居住為由而認定該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
需要提示的是,對是否多盡贍養義務應作全面理解,包括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關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僅就某一方面因素進行考慮。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審查是否多盡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為由主張多盡了贍養義務,也需要考慮住所是否為老人的房產、老人自身的收入情況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蓋支出,老人足以照顧自己或僱有保姆等,則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為由認定其多盡贍養義務。應該說,該規定是對積極贍養父母行為的肯定,而非個別繼承人要求多分遺產的「籌碼」。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老崔夫婦育有二子三女,老兩口相繼去世後,其在農村建造的房屋因拆遷置換了兩套樓房。大兒子崔成與小兒子崔浩將兩套樓房佔為己用,3個女兒要求分割父母遺產被拒後將兩兄弟訴至法院。崔成提出,自己多年來與父母一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該多分遺產。3個女兒則認為,崔成雖與父母同住,卻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父親生病時均是由女兒出資買藥治療,父親去世後母親也是由3個女兒輪流照顧。在外地工作的崔浩也提交了一份崔成書寫的收條,證明大哥曾向其索要過5萬元父母贍養費。法院終審判決,3個女兒雖然外嫁,但從經濟幫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盡到了贍養義務;崔浩雖然常年在外工作,對父母直接照顧較少,但確向父母進行了經濟幫助,5名繼承人均盡到一定的贍養義務,並無明顯多寡之分,所以應對父母遺產均等繼承。
法官解讀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必須指出的是,該規定的分配原則不具有強制性,特別是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
實踐中,有些繼承人雖然與父母共同居住,但名為「贍養」實為「啃老」。反倒是未與父母同住的其他繼承人出資出力,噓寒問暖,時常陪伴。此時,便不能單純以與父母共同居住為由而認定該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
需要提示的是,對是否多盡贍養義務應作全面理解,包括經濟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關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僅就某一方面因素進行考慮。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審查是否多盡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為由主張多盡了贍養義務,也需要考慮住所是否為老人的房產、老人自身的收入情況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蓋支出,老人足以照顧自己或僱有保姆等,則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為由認定其多盡贍養義務。應該說,該規定是對積極贍養父母行為的肯定,而非個別繼承人要求多分遺產的「籌碼」。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