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0-11-27 14:37:28 作者:葛志堅
來源: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
編者按:2020年1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提出了「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中央財政補貼額度」的新政,對於其可能溯及存量新能源項目補貼的問題,業界給與了高度關注。今年9月,三部委下發了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以下簡稱426號文件)、財政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70號,以下簡稱70號文件),對於新能源項目容量、併網時間及監管規則進行了明確。今天,我們為您梳理相關政策規定。
一、新政之前的併網容量、併網時間認定規則
新能源項目的併網容量、併網時間對於項目具有重要意義,決定了項目能否執行核准/備案時的上網電價。但是,國家層面對於新能源項目的併網容量、併網時間並沒有統一的認定規則。在2015年國家能源局《關於徵求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意見的函》(國能綜新能〔2015〕44號)中,提出了「併網的標誌以電網公司出具的併網驗收報告為準」的一個籠統、含糊的規定。
實踐中,很多項目並沒有實現全容量併網,為了在規定時間節點(如630、1230等)取得電網企業的併網驗收報告,往往通過先行部分容量併網的方式「搶電價」。很多項目的容量存在多種口徑:即實際併網容量、電網公司驗收口徑和調度口徑等。
二、容量核減規則
由於「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項目容量×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項目容量不實、虛報會導致項目獲得額外的補貼收入。426號、70號文件規定的核減規則是:
1、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核減
426號文件規定:如果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按照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用公式可表示為:
2、併網時間滯後引起的核減
70號文件規定了因實際全容量併網時間滯後企業承諾併網時間(滯後3個月以下的)且影響到項目上網電價的,須在補貼目錄清單中剔除該項目未按期併網發電的容量。用公式表示為:
如果項目既存在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又存在未按期併網影響項目上網電價的情況,則應合併進行核減。
三、全容量併網時間認定規則
1、新增企業承諾制度
企業在申請進入補貼目錄時,應提交全容量併網時間的承諾。
2、衝突認定規則
電力業務許可證、併網調度協議都會記載項目(全容量)併網時間,但分屬於政府和企業(電網),在出現衝突的情況下,70號文件規定了衝突認定規則如下:
3、覆核程序
項目單位對上述認定有異議的,可提請覆核程序,須提交項目質量監督報告、總承包合同(或相關設備採購合同及付款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70號文件規定了計算項目併網後12個月的平均利用小時,並將之與同類型、同地區、同期間項目(三同項目)年平均利用小時進行比較;項目達到「三同項目」年平均利用小時的50%的,可按承諾時間納入補貼清單。否則,應向後推延平移,達到「三同項目」年平均利用小時的50%的月份視為全容量併網月份。
四、監管措施
70號文件規定了極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可以歸納為:
在控制補貼資金總額的大背景下,出臺更為細緻、嚴格的認定和監管措施,是否會能夠促進補貼資金實際、快速的進入新能源項目公司的銀行帳戶,進而緩解全行業的資金困難,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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