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 侵權責任篇
第25集 堆放物倒塌傷人, 推定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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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德的煩惱】
這天早上,小德出門上班,卻發現電梯壞了,無奈之下只好走樓梯下樓。誰成想,剛進樓梯間,就踩著個東西,滑倒在地,摔得起不來身。
原來啊,樓下的鄰居張大媽酷愛收集廢紙箱和瓶瓶罐罐,而且愛佔用樓道堆放,有些瓶罐甚至滾落到了樓梯間。加上最近樓梯間的感應燈也壞了,小德一腳踩在舊瓶子上,摔成了骨折。
小德該找誰負責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來拯救你】
小德小德你別急,民法典幫你來分析。
先給這件事定個性:
1)張大媽的「可回收垃圾」屬於什麼性質呢?——堆放物。
2)發生了什麼行為呢?——倒塌、滾落或者滑落。
3)導致了什麼後果呢?——造成了小德的損害。
4)張大媽將面臨何種結果呢?——具有推定的過錯,要賠償。除非,她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以上,說的就是民法典1255條的主要內容: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種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4點:
一、存在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為;
二、存在受害人受有損害的事實;
三、損害事實與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四、堆放人存在過錯。
其中,前三個構成要件由受害人小德來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如果小德能夠證明張大媽的「可回收垃圾」塌了+自己受傷了+二者有因果,那麼他無疑可以要求張大媽對他進行賠償。
而對於第四個構成要件,要由堆放人張大媽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當她不能證明時,就會被推定為有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我們注意到,樓梯間的感應燈壞了,物業公司沒有及時修理,也沒有有效地勸阻業主及時處理堆放物並真正地清理乾淨樓道,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責任。
至於小德,他在樓梯中行走,尤其在燈壞了的情況下應該更加注意安全,甚至他也可以自己創造條件,用手機照亮臺階,輔助看清前方路況。結合具體的現場情況及案情,小德最終有可能被認定為疏於防範、未謹慎通行,也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而適用民法典第1173條的規定,由於被侵權人的過錯,而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生活中,除了像張大媽這樣堆放「可回收垃圾」的情況外,還有很多時候我們只是暫時地將一些裝修材料堆放在電梯口外、走廊中,然而這樣放置物品不僅影響過往人員的通行,還有安全隱患。
為了避免損害的發生,堆放物所有人、管理人理應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如果不得不暫時將東西放在屋外,也要將其堆放在安全的位置,同時配備其餘防護措施,比如放置警示標牌提醒他人注意,但我覺得安排專人看顧是最好的選擇,否則,導致他人受損,可能被認為存在過錯。
相關法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 稿:張希
排版校對:張希
責任編輯:沈晴雯
主 編: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