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毒魚炸魚一般不適用緩刑

2020-12-05 中國江蘇網

中國江蘇網訊 8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審理指南》,根據審理指南,非法捕撈50公斤以上,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等行為,都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進行量刑。對使用大型電魚設備、毒魚、炸魚非法捕撈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審理指南明確,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40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50公斤以上的;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兩年內曾因非法捕撈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捕撈的;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後,以銷毀、拋棄捕撈工具、水產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檢查的;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後,拒絕、阻礙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審理指南,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拘役4個月;使用小型電魚設備、地籠網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撈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6個月;使用大型電魚設備、底拖網、吸螺機、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撈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9個月。

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犯罪行為,非法捕撈水產品達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應增加1—3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增加1—3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非法捕撈刀鱭、鰻魚苗等珍稀或高價值水產品的;在繁育期實施非法捕撈的;使用快艇或者糾集多條船隻進行非法捕撈的;曾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受過刑事處罰或在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水產資源負有保護、監管職責或者從事水產資源研究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參與、實施非法捕撈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此次發布的審理指南規定嚴格控制非監禁刑適用。審理指南規定,對使用大型電魚設備、底拖網、吸螺機、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或者使用絕戶網、底拖網等滅絕式工具非法捕撈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不具有上述情形,同時符合初次犯罪;或未對漁業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者通過履行修復義務、繳納修復費用等方式確保受損漁業資源、生態環境能夠得到有效恢復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適用緩刑或單處罰金。單處罰金的數額不低於2000元。

據介紹,審理指南中所稱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的範圍,依照蘇政發[2020]58號《關於全面推進我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的江蘇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重點水域範圍確定。其他內水水域非法捕撈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據水域生態重要性等,參照適用本指南的規定。(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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