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後再也不亂捕魚蝦了,我為自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我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2020年11月25日,在寧鄉市法院的庭審現場,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審結束時懺悔道。該案是寧鄉市檢察院支持社會公益組織——長沙綠色瀟湘環保科普中心起訴的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圖:視覺中國
2020年9月3日,彭某某使用禁用漁具電魚機在寧鄉溈水河油麻田村河段非法捕魚,捕得各類河魚5千克,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寧鄉市檢察院攜手公益組織「長沙綠色瀟湘環保科普中心」參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指控犯罪的同時,請求法庭判處被告承擔修復漁業生態環境的責任。
「今年長沙市政府、寧鄉市政府相繼發布禁漁通告『寧鄉市境內溈水河全流域的天然水域為常年禁漁水域,嚴禁電魚』,彭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在常年禁漁的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水產品,非法捕魚5千克,其行為破壞了寧鄉境內天然水域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11月25日,彭某某一案開庭審理,寧鄉市檢察院作為公訴方和支持起訴方,對彭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罪行進行了有力指控,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深刻教育。最終,彭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同時,原告長沙綠色瀟湘環保科普中心的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採納,彭某被判處向溈江水域投放10cm以上鰱魚1070尾、鱅魚450尾,用於修復漁業資源和環境。
據悉,為了取得良好庭審效果,進一步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庭審中,寧鄉市檢察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進行庭審觀摩。庭審當日,寧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另外4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也一一進行了宣判,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刑罰,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
檢察官溫馨提示:今年初,國家對長江流域及其支流實施十年禁漁令,這是我國保護長江生態和長江生物多樣性的一項重大決策。今年6月和7月,長沙市政府和寧鄉市政府相繼發布禁漁通告,寧鄉市域內四大水系均被納入禁漁區,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電魚、毒魚、炸魚,禁止製造、銷售和使用電捕設備、迷魂陣、攔江網、地籠等禁用漁具,廣大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胡海濤、楊婷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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