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旺蒼法院將「壩壩法庭」搬到了高陽鎮小學。該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發生在當地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案件,並當庭宣判。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趙某奎、趙某弟二人攜帶8瓶「滅掃利」農藥和漁網來到旺蒼縣高陽鎮檬子村韓家營河段,將攜帶的農藥全部倒入河道後並布設了漁網。當日11時許,接到河段周邊群眾舉報,發現大量魚類死亡,遂案發。經旺蒼縣農業農村局現場稱量,死亡河魚491斤。經巴中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從被告人丟棄的塑料空瓶中檢測出甲氰菊酯。另查明,東河韓家營河段系旺蒼縣城飲用水水源地,屬於漢王山東河溼地省級自然保護區,該區域為全年禁漁區。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趙某奎、趙某弟二人違反了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趙某奎、趙某弟二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當庭判決被告人趙某奎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趙某弟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二被告當庭宣讀悔過書
庭 審 後
[以 案 釋 法 警 鍾 長 鳴]
旺蒼法院院長結合當地發生的兩起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案例向旁聽群眾開展了一場生動的普法宣傳,引導群眾知曉法律,加強自律,增強生態環保的自覺性和法治意識,使審判活動更好地發揮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作用。
旁聽群眾
旺蒼法院普法小窗口
那到底什麼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呢」~
別急,這就告訴你~
什麼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所謂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在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水產資源。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保護生態 人人有責 人人受益
切莫在禁漁區、禁漁期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美麗和諧旺蒼,你我共建!
END
來源:旺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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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非法捕魚終獲刑,旺蒼法院帶你速看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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