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公司三負責人長沙縣焚燒庫存過期藥品獲刑:犯汙染環境罪

2020-12-04 澎湃新聞

嶽麓山的楓葉又紅了一地

瀏陽河水繼續著九道彎的水路

湧入湘江,孕育湖湘兒女

美麗的水陸洲依舊生機勃勃

這是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但有些人卻要肆意破壞

今年6月5日,長沙中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依法審理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案件。一年來,長沙兩級法院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在保護「母親河」「母親湖」集中審判執行「春雷行動」的成果基礎上,積極做好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讓山更綠、水更清、天更藍、雲更白,為生態安全保護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全力維護瀏陽河、撈刀河、南川河流域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環境權益。

1

電魚一公斤,被判放魚苗1600尾

本文圖片均來自「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日起,長沙市人民政府在瀏陽河從湘江河口到東屯渡橋水域實行常年禁漁。2018年6月13日21時左右,葉某國、鄧某在長沙市芙蓉區瀏陽河萬家麗高架橋西側的禁漁區域,由葉建國使用電瓶電擊捕魚裝置進行非法捕魚,鄧波負責用桶裝魚。約一小時後,被民警當場抓獲。扣押電擊捕魚裝置一套、塑料桶一個、頭燈兩個及非法捕獲的各類水產品。

裁判結果:法院依法判決葉某國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葉某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鄧某共同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修復責任,在其電魚水域投放鰱鱅不少於1600尾,重量80公斤以上,鰱鱅魚苗各50%,並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

為吃魚,父子在禁漁期打魚雙獲刑

基本案情:為圖好玩,順便改善夥食,陳某福帶著兒子陳某芳來到長沙撈刀河水域進行電打魚。二人攜帶從老家帶來的電魚工具開車來到撈刀河水域,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非法捕魚。陳某福身背電瓶負責電魚,陳某芳在旁提桶裝魚,捕獲各類水產品兩千克。二人在群眾舉報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結果:被告人陳某福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被告人陳某芳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

3

排放近300倍含鋅廢水 六旬老漢獲刑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被告孫某獻開始在租住的拆遷過渡房內開設鍍鋅作坊,主要從事金屬製品的衝床加工和電鍍槽鍍鋅。2017年10月20日,天心區環保局監察大隊對該作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孫某獻的鍍鋅作坊未辦理任何環評手續,無汙水處理設施,使用的原材料主要是鐵板、鋅錠、鍍鋅藍白色鈍化劑,存在外排現象。該作坊用四個大桶裝置自來水對電鍍鋅板進行冷卻,廢水直接傾倒在院內,隨同生活用水、雨水一併流入排水溝和雨水溝,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向牆外的菜地。後經檢測,總鋅排放超過國家標準100-300倍。

裁判結果:被告人孫某獻因汙染環境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

4

首起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入刑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某、張某某、李某分別系被告單位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質量管理副總經理、質量管理部經理。2018年2月7日上午,醫藥公司因倉庫內不合格品庫的過期藥品、不合格藥品囤積過量,需要及時處理,經討論商議,決定將上述需處理的藥品運送到長沙縣東七路西側的一處工地直接焚燒、掩埋處理。當日下午,張某某、李某按照商議的處理方案,將需要處理的藥品以貨車拖運方式運送到曹某某指定的地點進行焚燒,焚燒過程中被長沙縣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發現。

裁判結果:被告單位醫藥公司、被告人曹某某、張某某、李某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同時認定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依法判處被告單位醫藥公司罰金六萬元,被告人曹某某、張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5

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8月31日19時許,熊某與王某駕駛一艘電打魚船在湘江望城區區域的蔡家洲至洪家洲段的水域上用電捕魚。當日晚上22時許,民警趕赴現場將熊某、王某抓獲。民警當場查獲熊某、王某使用的電魚船1艘、三湘交流同步發電機1臺、電魚杆2根、漁網2個、裝魚的塑料桶1隻等電捕魚工具及捕獲的水產品17.48公斤。

裁判結果:被告人熊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夥同王某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電魚的方式進行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刑初2825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熊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宣告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依法予以沒收犯罪工具;被告人熊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並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6

存僥倖販運香樟,觸刑法認罪受罰

基本案情:劉某修自2018年2月開始先後聯繫文某生等人,約定以每株120元、140元、160元的價格收購胸徑15釐米、18釐米、20釐米的樟樹,並向文某生支付2000元定金。為非法獲利,還約定摻雜收購「小葉樟」。3月初,文某生在自家自留山中採挖樟樹21株,夥同文某兵以40元每株的價格收購採挖樟樹47株,全部製作成無土球的「光頭苗子」後,以8840元出售給劉某修。3月12日,劉某修將68株樟樹和從其他地方購得的11株樟樹裝運雙江口鎮,被寧鄉市森林公安局現場查獲,發現有7株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香樟,其中6株為文某生從自家自留山中採挖,1株系文某生、文某兵收購所得。

裁判結果:文某生、文某兵和劉某修均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分別構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法院判處三人拘役並處罰金。

7

肆意排放汙水受刑罰

基本案情:被告人蘇某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辦理環保相關審批手續、無任何汙染防治設施情況下,進行非法電鍍加工。所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到下水溝和無任何防漏設施的滲坑。經檢測,排放的廢水中含有六價鉻、鋅等重金屬有毒物質,超過國家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蘇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有重金屬有毒物質的廢水,嚴重汙染環境,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8

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3日晚,毛某友帶著兒子毛某保在瀏陽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本市達滸鎮麻洲社區大溪河排汙口至橡皮壩水電站河段,利用漁船上電魚工具非法捕魚。四個小時的時間裡,毛某友父子在該水域共捕獲草魚、鯉魚等各類水產品10.85千克。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毛某友、毛某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審判決毛某友有期徒刑六個月,毛某保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春雷行動#

自1950年以來,世界人口增長了接近一倍。但從1950年起,我們對自己的島嶼——地球,所做的根本改變比過去二十萬年都要多。山川、河流、能源無不在迅速減少。為了還孩子們一個青山碧水的成長環境,我們要做的,是團結一心,堅決打擊汙染環境行為。這不是項個人行為,而應該是家庭,團體,甚至全人類的目標!

重要的不是消失了什麼,而是我們現在擁有的。我們仍然擁有半個世界的森林,數以千計的河流,湖泊和冰川,以及數以千計的生物物種。

所以,行動起來,家園由自己來守護! 

(原標題《長沙法院以案警示:破壞生態環境者要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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