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阻撓環境執法,去年5月被生態環境部點名的深圳嘉普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普通太陽能」),因觸犯汙染環境罪受到刑事處罰。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據了解,嘉普通太陽能(836421.oc)成立於2007年12月,是一家主要從事平板太陽能集熱器、不鏽鋼保溫杯箱、不鏽鋼承壓水箱、搪瓷內膽水箱空氣源熱泵、空氣加熱器的生產加工企業,於2016年3月22日掛牌新三板。
截至2018年末,嘉普通太陽能實現營業收入6119.72萬元,同比增加7.08%;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6.06萬元,同比下滑96.43%。
嘉普通太陽能被處罰主要是因其雖已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未取得排汙許可證。嘉普通太陽能一鍍膜車間安裝了一套太陽能吸收膜層產品研發實驗設備,自2016年至案發,該套設備不定期開機進行生產試驗並非法排汙。
被告人朱某某是嘉普通太陽能的生產經理,負責該公司的生產運作,為該車間的直接管理人。
2018年3月14日上午,深圳市坪山區環境保護和稅務局執法人員對嘉普通太陽能進行專項環保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五樓鍍膜車間未採取保護措施,並放任向外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經檢測,該公司車間外向雨水井排放的廢水中總鎳濃度為12.5mg/L,超過相關排放標準24倍。
值得一提的是,據媒體報導稱,坪山區環境執法人員發現該車間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並依法將其查封,當天下午前去複查時發現車間封條已被撕毀。
對此,2018年4月9日,深圳市坪山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經查實,對嘉普通太陽能做出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生態環境部對該阻撓環境執法事件進行了查處通報,督促當地有關部門依法嚴懲惡意違法排汙行為,並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坪山區公安局之後對嘉普通太陽能總經理和生產經理2人進行刑事拘留,偵查工作結束後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
受到行政處罰後,嘉普通太陽能已落實坪山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的整改要求,對涉案設施及相關汙染物進行了拆除和清理。
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嘉普通太陽能、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嘉普通太陽能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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