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北侖法院判定,從事金屬發黑加工生產的小作坊業主胡某,以及幫忙做工的程某犯有「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一年,並分別處罰金2萬元和5000元。
這也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北侖區環境汙染「入刑」的第一案。
案件回放:
小作坊汙水重金屬濃度超標
去年4月以來,北侖區小港人胡某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在小港新模村磚窯廟旁經營了一家金屬發黑加工作坊。所謂發黑加工,就是對金屬進行「美容」,防止它生鏽。
4個月後,胡某又僱用了小學文化水平的四川人程某做幫工。但在加工過程中,胡某和程某在給金屬發黑、清洗時,汙水不經處理就直接向外排放。今年1月8日,兩人被北侖區環保部門查獲,並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刑事拘留。
「我原來是個農民,種點莊稼,聽說做金屬發黑加工掙錢,我就從別人手上盤下了這個作坊。可開了不到一年,就被環保部門查到了,還被拘留了7天。」被查獲後,胡某顯得很後悔,「我根本不知道做點這樣的加工活是犯罪,否則打死我都不會這麼幹。」
在執法現場採集的廢水樣本,經過環保部門的檢測,其總鉻濃度和總鋅濃度分別為汙水綜合排放標準的3.5倍和40.8倍,屬於嚴重汙染環境行為。
環保執法人員表示,這家非法加工點的重金屬排放超過正常標準的3倍以上,已經達到了公安部門立案調查的條件。「重金屬超標排放和腐蝕性廢液偷排入環境,對農作物和人體危害比較大。」
法院審理:
幫工也獲刑1年罰款5000元
在當天下午的庭審現場,北侖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企業代表等應邀旁聽,法院微博也全程直播了庭審過程。
庭審現場出示了由環保部門攝製的照片及執法視頻等證據,從中可以看到,胡某的作坊非常簡陋,加工方式粗率,作坊外的水溝裡滿是廢水,旁邊卻是一大片種著蔬菜的農田。
胡某稱,他經營該作坊時不知道要經過環保審批,平時負責進貨,購買用於清洗的藥劑,並和程某一同對金屬進行加工。兩人一個月開工10天左右,每天會排放半噸左右的廢水。
程某也交代,他一直沒見過胡某作坊的營業執照,也不知道是否通過了環保審批,生意都由胡某接攬,他表示自己確實欠缺應有的環保意識,只知一個勁幹活。
「我不知道我的行為構成了汙染環境罪,實在是對不起。」胡某在最後陳述時低頭說道。
最終,胡某和程某以汙染環境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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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完善後,首次對環境汙染違法行為認定進行細化。
其中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行為。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寧波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崔大為說,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因為汙染環境案件辦理時存在取證難、鑑定難、認定難的問題,雖然環境汙染事件頻頻發生,但進入審判程序的非常少。
「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環保部門在平常的大氣、水體、土地等監測過程中取得的數據,比如關於空氣品質、水體質量,只要經過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就可以直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