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9月22日訊(記者周萍英 劉中燦 通訊員蔡蕾)地處「長江之腰」,湖北是長江幹線流經最長的省份,也是三峽工程庫壩區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所在地。
沿長江而下,9月20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湖北、江西、江蘇四省(市)開展「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22日,調研組一行來到湖北,現場觀摩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庭審。
兩艘船拖兩條電網
從潛江跑到洪湖捕魚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22日上午9時40分,江漢區法院三樓庭審室內座無虛席。當天,將審理被告人肖修海、肖遠萬、肖國倫非法捕撈案。
按照相關規定,3名被告人穿著防護服,戴著口罩被法警帶上法庭,防護服的後背上分別寫上了他們的名字和編號。江漢區檢察院公訴人指控,他們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分別受他人招募、僱傭,在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長江洪湖螺山水域至赤壁陸水河口水域之間,多次以電拖網捕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並對所捕撈的漁獲物統一銷贓。
他們是採取什麼方式捕撈的?在法官詳細詢問下,肖修海稱,他是潛江人,一直以打魚為生,還是當地一家漁場的捕魚員。肖順華(另案處理)是他的僱主,每次都是肖順華提前聯繫他們,約定好時間到達洪湖,由肖順華安排吃住,確定捕撈的時間及水域,並安排專車接送他們到江邊上船。
公訴機關查明,肖修海自己有一艘漁船,參與捕撈漁獲物達1.2萬餘千克,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5.9萬餘元。其中,2018年9月15日一晚捕撈漁獲物1841.35公斤,銷贓金額15434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肖修海、肖遠萬、肖國倫和肖生倫四人在肖順華的組織安排下,駕駛漁船在赤壁市和嘉魚縣交界的長江陸水河口水域實施電魚捕撈,於當日23時許,被湖北省嘉魚縣漁政執法人員發現,肖修海、肖國倫當場被抓,肖遠萬和肖生倫逃脫。
受人所僱去打魚
每天報酬150元
「我是為生活所迫。」面對指控,肖修海辯稱。
楚天都市報記者了解到,三名被告年齡差不多,肖修海和肖國倫58歲,肖遠萬56歲,三人以前就相識。肖修海曾在某漁場專門打魚,肖遠萬和肖國倫則是他的同事。肖修海說:「長江禁捕利國利民,但是我今年58歲了,打了一輩子魚,上岸後沒有一技之長,我是為生活所迫才犯罪,希望法官從輕處理。」
公訴人對這一說法進行了辯駁,公訴人認為,現在有很多養殖戶養魚,市場上不缺魚。選擇到長江裡打魚,無非是因為長江野生魚價格高,是為牟利。而且肖修海以前是漁場職工,他應該知道打魚要許可證,何況他從潛江跑到洪湖捕魚,而且捕撈水域也設立了禁漁標誌。「生活所迫不是正當理由」。
另據被告供述,他們一般選擇在晚上打魚,「晚上不容易被發現,而且夜晚打了新鮮的魚早上好賣」。兩張電拖網由兩艘船拖著相向而行,船兒一邊行駛,碰到電網的魚就收入網中。
為1000元獲刑1年4個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25條第一款、第27條、第6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隨著法槌鏗鏘落定,上午11時30分許,在經歷近2個小時的庭審後,法院當庭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肖修海、肖遠萬、肖國倫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全面禁捕的長江新螺段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域內,使用電拖網、電捕魚等嚴重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生生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三名被告人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法庭結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肖修海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判處肖遠萬、肖國倫有期徒刑各一年四個月,責令二人各退出違法所得1000元,並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漁船、電捕魚工具等予以沒收。當庭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三名被告人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法庭結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肖修海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判處肖遠萬、肖國倫有期徒刑各一年四個月,責令二人各退出違法所得1000元,並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漁船、電捕魚工具等予以沒收。
當庭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