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9: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獵狐1號」涉黑案又有三人入獄
2020年11月30日,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以黎健坤為首的涉黑團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簡稱「獵狐1號」案)中的三名成員通過遠程視頻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歐陽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判決被告人李錦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判決被告人雷國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2006年以來,黎健坤(另案處理)通過糾集親屬、朋友,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雜人員參與實施開設賭場、高利放貸、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發展、壯大期間,黎健坤及其組織的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又先後發展被告人歐陽波、李錦欽和雷國華等人為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非法採砂提供幫助和庇護,暴力霸佔碼頭和砂場,聚眾擾亂政府河道清淤工程,指使抽砂船在政府明令禁止採砂的河段盜採河砂;成立非法的巡河隊,向組織外的盜採河砂船隻收取「保護費」「資源費」 和「罰款」,對不願交納「資源費」的船隻滋擾或利用水利執法部門的執法對其他盜採船隻打擊、報復;對梧州市區桂江、潯江、西江水域採砂行業形成了壟斷和非法控制,操控梧州市區河砂行業的經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極大影響了梧州市河砂行業的合法、有序發展。
在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被告人歐陽波參與該組織2016至2018年雲龍橋至廣東封開縣交界河段與龍圩區龍圩鎮四合村對出河段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還參與一起黎健坤涉黑團夥外的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李錦欽參與在2016至2018年雲龍橋至廣東封開縣交界河段與龍圩區龍圩鎮四合村對出河段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被告人雷國華參與在2010至2013年潯江長洲水利樞紐以下至西江界首河段、2009至2013年桂江I標宦家灣河段的非法採礦犯罪活動。
被告人歐陽波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違反資源礦產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雷國華和被告人李錦欽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聽從組織安排,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龍圩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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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獵狐1號」涉黑案又有三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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