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回龍圩一男子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刑拘

2020-12-05 紅網永州站

(通訊員:唐勇俊)近日接群眾舉報:有人在區域內禁漁河段非法捕魚。接到舉報後我所連日出警進行守護,6月19日凌晨5時許,將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周某抓獲。

村民周某明知在禁漁期內不得非法捕撈水產品,但他從2020年的4月至今依然到禁漁河段使用禁用捕魚工具捕撈野生魚,其中2020年6月19日使用「地籠」(標準名稱:導陷建網陷阱,屬於陷阱類漁具)和絲網(標準名稱:刺網,使用網目小於60毫米的屬于禁用漁具)捕撈野生魚4.4公斤。經鑑定:周某6月19日非法捕撈的魚類有黃顙魚、鯽魚、青蝦、泥鰍、馬口魚、花鰍等魚類,根據《農業部報告948號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物資源名錄(第一批)》,本案所涉魚類中的鯽魚(拉丁學名為Carassiusauratus)、青蝦(拉丁學名為Macrobrachium nipponense)黃顙魚(拉丁學名為Pelteobagrus fulvidraco)等三類魚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物;周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所使用的漁具為禁用漁具。

周某因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多次捕撈水產品,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當日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普法小知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苗種。----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二、根據《刑法》第(340)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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