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灘水塘電魚是否涉嫌非法捕撈?檢察官勘查後決定不批捕

2020-12-04 人民日報海外網

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官在勘查現場

聽說即將填埋的水塘底下還有魚,翁婿二人借來電捕魚工具前往「撿漏」,不料被聯合執法隊員現場抓獲,鮮沒嘗到,還差點惹上牢獄之災。案件被移送至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審查批捕之後,承辦檢察官覆核現場,認定涉案魚塘不屬于禁漁區,以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不批准逮捕呂某和張某。

今年4月1日傍晚,61歲的呂某從武漢陽邏趕到江岸區諶家磯朱家河橋下某工地,看望在此處打工的女兒女婿。飯後,女兒閒聊時說工地上有個魚塘,因為工程需要馬上要被填埋,魚塘主把水放了,把魚都撈走了,並跟項目部明確表示,底層的魚不要了,隨便工人們處理。

聽完這番話,呂某萌生了去電魚的想法。當晚7時,他和女婿張某帶著女兒借來的電捕撈工具來到魚塘邊。電魚時,呂某背著電瓶和逆變器,拿兩個電魚竿操作,女婿負責撿漁獲,女兒則在岸上觀望。20分鐘後,張某因身體不適先行離開。夜色漸濃,呂某也無心久待,便背著半蛇皮袋魚上了岸。

正當父女倆準備離開時,公安、漁政聯合執法隊巡邏至此,遂將二人帶回調查,現場繳獲鯽魚、黑魚、黃鱔等16.85公斤,電捕魚工具一套。隨後,張某經傳喚到案。

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地處長江、漢水交匯處,負責審查長航公安局武漢分局、水上公安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4月17日,呂某、張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被移送至該院審查批捕。承辦檢察官受理案件後,第一時間卻萌生了與犯罪嫌疑人同樣的疑問:在魚塘電魚也會涉嫌犯罪?這究竟是片什麼樣的魚塘?

原來,這個特殊的魚塘位於長江與朱家河河口江灘,距離朱家河100米左右,且有一條水渠和朱家河連通。執法機關認為,朱家河作為府河分支,屬於長江支流,應當適用禁漁期相關規定:根據武漢市《關於實施2019年長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長江漢南區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區舉水河口江段及通江支流禁止所有捕撈作業。按照上述規定,涉案魚塘因與禁漁水域連通,也被自然劃歸禁漁區;而呂、張二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法律禁用的工具捕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事實果真如此嗎?隨著審查深入,更多關於涉案魚塘的細節浮出水面。原承包人吳先生的證詞表明,2006年,他與堤防管理部門籤訂協議,承租諶家磯東堤的一處灘洲用於種菜。之後,他又在江灘幾處低洼地投資修建塘埂,人工擴建5個魚塘,在長江枯水期放苗養魚,涉案魚塘屬於其中之一,面積約10畝左右。2014年因政策原因,該灘洲不能再續租,但養殖活動仍未停止。直至今年3月,市政部門要對整片江灘綠化改造,便通知其儘快清場。

而關於連通水渠的來歷,案卷中也有相應說明。張某所供職的某園林景觀公司副總童先生證實,「魚塘平時都是封閉的,只有發洪水時才會和朱家河連為一體」,由於魚塘處於政府江灘綠化提升工程施工範圍內,經塘主吳先生允許,今年3月31日,現場施工人員從涉案魚塘挖了一條一米寬左右的水渠通往朱家河,用於快速放水,所以案發時水塘裡的水非常淺。

「吳先生描述的生產、撤場過程,與兩名犯罪嫌疑人及多位證人證言一致,且有承租協議、補償收據佐證,表明呂某、張某捕獲的魚是人工放養的,不是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也就不屬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保護的客體。」承辦檢察官解釋道。

「認定魚塘是否屬于禁漁範圍關係罪與非罪,而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有限。實地調查有助於對案發地自然屬性、空間方位、環境關係有更直觀的認識。」為了打消疑慮,彌補書面審查的局限性,4月18日,承辦檢察官前往魚塘現場勘查並拍照取證。

「魚塘形狀規整,人工挖掘痕跡明顯,可以排除自然形成;水渠邊的泥土很新,一看就是新開掘的,證明魚塘不是自然與朱家河相連。」承辦檢察官現場分析道,「案發現場情況及獲取的證據印證了吳先生的說法,與收集到的童先生、呂某女兒證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證實了水塘系人工擴建而成、其中的水產品確係人工養殖,不屬於長江漁業資源的事實。」

4月22日,綜合全案證據,承辦檢察官審查認定涉案魚塘系獨立於長江江段及支流的人工挖掘池塘,不屬于禁漁區,犯罪嫌疑人呂某、張某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人工養殖池塘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批准逮捕二人。目前,公安機關已撤銷案件。(周晶晶付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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