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禁漁期電魚被抓,自稱冤枉只是順路送朋友,法院:情節嚴重!系...

2020-12-04 法制雲播報

11月24日,據紅星深度報導,2020年6月6日中午,在河南三門峽市盧氏縣,村民秦帥與同行兩名村民因禁漁期電魚3千克,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被刑拘。11月18日,三人已被起訴到當地法院,面臨刑責。

據悉,秦帥四年前就因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蘭草,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當地法院再審認定其無罪,秦帥獲得國家賠償14萬元。

電魚3千克,涉嫌非法捕撈被刑拘

坐過一年牢的秦帥沒有想到,自己會再次惹上官司。

事情要追溯到五個月前,2020年6月6日12時,被告人杜某與路某停電話相約到洛河河道內電魚。路某停稱,自己之前從沒有電過魚,這次之所以電魚是因為朋友杜某孩子還沒滿月,"他老婆沒有奶水。想抓點魚,熬點魚湯'催奶'。"

因秦帥與路某停是同村好友,當時正在路某停家玩,再加上秦帥正巧有事也要出門,故主動提出要開車帶路某停與杜某會合。

盧氏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當日15時許,秦帥駕駛自己的麵包車,拉著電魚工具與路某停一起到杜某家,後三人駕車到洛河徐家灣桐木村段。

杜某、路某停下,到河內輪流用電魚工具電魚。秦帥在岸邊拿水桶裝魚,期間秦帥有事離開,與杜某、路某停約定等他們捕完後,再接他們回家。

路某停說,當天電到最大的魚有七八兩重,電了半小時後,覺得"夠喝兩頓魚湯",就準備離開了,卻不曾想被徐家灣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

因捕撈野魚3.34千克,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020年6月,秦帥和杜某、路某停被河南省盧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三人已被起訴到當地法院,面臨刑責。

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相關細則規定,秦帥和路某停均稱自己不知情。

這不是秦帥第一次涉案,2016年,秦帥和堂叔因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蘭草,涉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媒體關注後,2018年,當地法院再審認定無罪,秦帥獲得國家賠償14萬元。

此次再次面臨刑責,秦帥說自己有些"想不通":"我只是順路帶朋友去電魚,而且是在已經斷流,正在施工的河道裡。"

與秦帥對媒體的表示不同。據盧氏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20年6月6日12時,被告人杜某與路某停電話相約到洛河河道內電魚吃。被告人秦帥在路某停家聽說後,主動要和路某停一起去電魚。當另外兩名當事人電魚的時候,秦帥在岸邊拿水桶裝魚。

蘭花草案坐牢一年,擔心再坐牢

秦帥介紹,他們3人被帶走後,在盧氏縣公安局辦案中心"呆了一個禮拜",期間被帶到現場取證。6月9日,三人被刑拘,6月11日被取保候審。

秦帥稱,在辦案中心被關在一起還有當地另外兩個村民,"也是在河道下面電魚,看到警方來了,他們將電的魚又倒河裡了。"

對自己擔上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罪名,秦帥覺得"很鬱悶也很委屈",他說:"我全程沒參與,也沒有策划去捕魚,只是讓他倆搭了個順風車,結果把我也算了進來,這個讓我很鬱悶。"

秦帥稱,因涉嫌電魚而被捕這事也影響了他的生活,"原本我家只有務農的收入,今年因為疫情,父母沒辦法外出打工了,我和媳婦光靠採草藥為生挺難的,加上父母年齡也大了,我和媳婦就打算出去學點手藝,到城裡開個飯館啥的。"

"現在有了這個事情,我雖然被取保候審了,但是不能離開,之前的計劃都泡湯了,現在只能待在家裡,什麼也幹不了。"

如今儘管被取保在家,妻子一直擔心秦帥再次面臨牢獄之災。

1992年出生的秦帥,中專畢業後在家務農,農閒時在家附近的山上"挖些蘭草",2016年4月,秦帥採伐蘭草返家途中被警方抓獲。同年12月,秦帥被盧氏縣法院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7年12月刑滿釋放。

2018年11月8日,盧氏縣法院對4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再次公開審理。法院再審查明,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秦帥等四人被宣告無罪。該案結束後,秦帥獲得國家賠償14萬元。

廣泛爭議:是否屬於"情節嚴重"

據悉,2020年2月25日,河南省農業農業村廳下發的《關於2020年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中明確提到:河南省境內黃河幹流及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為禁漁區,禁漁期為2020年4月1日12時至2020年6月30日12時。

通告同時指出,各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可適當擴大禁漁區範圍,延長禁漁期時間,制定更為嚴格的禁漁期制度。

對此案有律師解讀,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無論漁獲物多少,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至於3.34千克能否認定為《刑法》第340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則有待商榷。

目前,該案的爭議就在於秦帥等人3.34千克的捕魚數量是否算得上"情節嚴重",以及對斷流河段的認知能否影響非法捕撈評判的依據。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豔濤律師認為,將斷流幾乎乾涸的河流也納入禁漁區,有違一般人的認知與理解。此外,秦帥等三人捕魚數量少,危害性小,情節輕微,不應以犯罪論處,應貫徹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而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登瑞認為,以"電魚"的方式捕魚,違反法律規定,就屬於非法捕撈,認定犯罪不要求行為人對禁漁期、禁漁區有明知。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無論漁獲物多少,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目前,秦帥等人後續的刑責有待法院進一步審理,但無論如何在禁漁期捕撈、電魚都是違法的、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行為。只有適度量刑、提升違法成本,才能有力禁止此類行為再發生。

來源:斑馬民生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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