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違法!本市首例在非禁漁期電捕入刑案起訴

2020-12-04 新民晚報

新民晚報訊 (記者 郭劍烽)明知電拖網為禁用工具,兩名漁民仍多次在長江上海段水域內,採用220伏高壓電網,由漁船拖曳在水中進行掃蕩式捕撈,共計價值人民幣75890元魚類。日前,兩人被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

圖說:兩漁民非法電魚。上海鐵檢院供圖

據悉,此案是長江內陸水域涉案電捕魚斤數最高、價值最大、作案電網電壓伏數最高的電捕魚案件,且也是首例在非禁漁期進行電捕達到入罪標準的刑事案件,在當前長江大保護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義。

2019年9月,韓某甲、韓某乙各自駕駛漁船,使用共同出資購入的高壓通電網,在長江上海段內實施違法捕撈活動十餘次,累計捕獲花鰱3773斤、鱸魚1070斤、白鰱142斤、出售後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餘元,上述漁獲物經物價部門鑑定,共計價值人民幣75890元。

電魚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捕撈方式。《漁業法》明確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相關追訴標準,在非禁漁區和非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達到500千克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韓某甲、韓某乙長期從事捕撈作業,發覺傳統捕撈效率低下,一直在謀求不增加僱傭人手的情況下,如何短期提高捕魚數量。兩人通加大漁網網眼尺寸的方式,使得捕獲魚類個體均較大,小的個體則從網中落出,強大的變頻電流會導致魚類瞬間眩暈。但是這種捕撈方式會導致各類受高壓電流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個體受損,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運動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識別能力都會顯著降低,更為嚴重的是導致魚類喪失繁殖功能,直接影響魚類種群繁衍。

同時電流還會對水體中浮遊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魚類餌料生物資源量顯著降低,導致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同時使用高壓電網對二人本身也是巨大的安全隱患,如果不慎觸電,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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