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禁漁區非法電魚 湘潭縣一男子獲刑半年

2020-12-04 湘潭在線

湘潭在線11月30日訊(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振宇 通訊員 田婷婷)11月27日,湘潭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胡某山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同時須承擔湘江水域生態漁業資源修復費用2890.5元,並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今年8月5日4時許,被告人胡某山明知湘江流域正處于禁漁期,仍駕駛木船來到湘潭縣白石鎮湘江幹流禁漁區內,使用電瓶升壓電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共計捕撈漁獲物32條共計5.48公斤,被湘潭縣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和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經湘潭縣農業農村局認定:胡某山非法捕撈水產品所用漁法為電魚作業,屬於《漁業法》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經鑑定修復該損害的費用為289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山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方式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承擔賠禮道歉及修復生態漁業資源費用的民事責任。

胡某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承擔公益訴訟部分的民事責任,主動向法院繳納了生態修復費用,並當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考慮胡某山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悔罪表現,並主動承擔生態資源修復費用等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湘潭縣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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