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長江新螺段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常年禁捕區,漁民肖某海等六人仍受僱頻繁以電拖網捕魚方式在上述水域大肆非法捕撈,單次捕撈漁獲物最高達1.8噸。2020年9月、12月,經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深夜作業
兩船間拉起百平米的電拖網
長江,陸水河。三國時期,東吳名將陸遜曾駐軍屯田於此。它是湖北注入長江的第四大支流,更是長江新螺段白鰭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水域。
2019年8月19日22時30分,湖北嘉魚縣漁政部門會同該縣反電魚工作站志願者例行巡查至長江陸水河口水域時,發現兩艘相距百米的漁船,各拖拽著電拖網的一端,在江上同向緩行。見狀,漁政快艇疾馳靠近,喊話對方停止作業,接受調查。
行蹤暴露,漁船慌不擇路。追逐途中,一艘漁船拖網被纏,執法人員順利將其攔截,並控制住了船上兩名男子。見勢不妙,另一艘漁船砍斷電拖網後逃離現場。
拖網被江中異物掛住,漁政人員拖起20餘米後再也無法起出,只得從近水面處剪斷拖網和漁獲物一併回收。為防止意外發生,工作人員迅速報警,將執法艇和漁船捆綁到一起後,往江邊駛去。
(資料圖)
船靠岸後,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民警抵達現場。經查,該漁船為機動鐵質帶艙漁船,長約12米,寬約4米;主要電魚工具是柴油發動機、發電機、逆變器、電拖網;起獲漁獲物93.42公斤,主要是鱅魚、鰱魚、鯿魚等。
據反電魚工作站人員介紹,電拖網是在普通漁網中貫穿裸銅絲製成,長約幾十米,網面近百餘平方,一般由兩艘船各拽一端在水中拖行,具有高壓強、流面大的特點。拖網入水,所經之處所有水產品非死即暈,即便逃脫也將失去生殖繁衍能力,對江中魚類形成滅絕性傷害,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捕撈方式。
團夥作業
六位漁民受僱多次江中電捕魚
被現場抓獲的兩名男子名叫肖某海、肖某倫,都是湖北潛江人,今年58歲。
案發前兩日,肖某海接到肖某華(另案處理)的電話,讓他通知肖某萬和肖生某開工捕魚。8月19日中午,肖某海三人及肖某華堂兄肖某倫乘汽車從潛江趕到洪湖,按指示住進肖某華提前租好的房間。
下午5點,肖某華來到出租屋,安排好車將四人送至江邊漁船停泊處。清理好拖網,天色已晚。肖某海開著自己的船和肖某倫一組,肖某萬啟動自己的船和肖生某一組,一齊駛向陸水河口水域。21時許,兩船抵達。四人先將兩具長30米,寬3米的拖網捆接成一體,兩端分別掛在兩艘船上,再將拖網連上發電機後沉入江中開始電魚,直至被執法人員發現,肖某萬、肖生某棄網駛離。
隨著調查深入,警方發現肖某海等人背後,是一個組織性較強的非法捕撈犯罪團夥,「8.19」案僅是冰山一角。據嫌疑人供述,他們和逃跑的肖某萬、肖生某以及未參與本次作業的肖某朋、肖某定是同鄉,以前都是漁民,2018年開始陸續受僱於肖某華,而肖某華背後還有老闆譚某(另案處理)。
該團夥共有四條漁船,分別屬於肖某海、肖某萬、肖某華和譚某。每次開工,都是肖某華聯繫組織,安排吃住,預先確定非法捕撈的時間、地點,並提供電拖網、逆變器、銅絲、電線等作案工具。
根據肖某華安排,肖某海等人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間,曾多次在湖北長江新螺段白鰭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洪湖螺山水域至赤壁陸水河水域之間從事電拖網捕撈活動。每次作業完畢,漁船在規定地點靠岸,漁獲物就會被等待在旁的罐車運走,由專人記錄捕撈數量並統一銷贓。銷售所得利潤分成相對固定,譚某抽四成、肖某華抽一成,其餘由肖某海、肖某朋、肖某定、肖生某均分。肖某倫及肖某萬屬於臨時僱傭,每人每天獲取報酬150元。
引導取證
檢察機關發揮訴前主導作用
2019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肖某萬被警方抓獲。11月27日,肖某海、肖某倫、肖某萬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移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通過閱卷、提訊,承辦檢察官發現該團夥非法捕撈一年多,但能證實既往作案漁獲物情況的僅有少量言辭證據。主犯在逃,嫌疑人肖某海心存僥倖,拒不提供同案人員身份及犯罪事實,其他二人系受僱參與捕撈,又對主犯所知甚少。
針對這一情況,承辦人積極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多方面引導公安機關調取證據。
通過電子數據比對,被告人肖某海聲稱「非法捕撈多少次記不清了」的供述被確鑿的證據推翻,其參與非法捕撈的天數從2018年9月15日到2019年8月19日,不斷被累計至23天,捕撈漁獲物從510.5公斤至1841公斤不等,單次銷贓金額最高達1.5萬。
考慮到本案破壞的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水生生物環境,承辦人還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調取該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證明材料及全年禁捕文件,以全面反映本案獨特的社會危險性。
隨著公安機關加大對同案犯的追抓力度,2019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定、肖生某、肖某朋被刑事拘留;主犯肖某華(另案處理)隨後歸案。
釋法說理
六被告自願認罪認罰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依法告知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初,肖某海不認罪,肖某倫、肖某萬認為自己受僱傭捕魚獲利較少,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過重。但承辦人沒有放棄,耐心地為三人解釋電拖網捕魚的危害性、各自的量刑情節及量刑比例;起訴後,又與三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律師多番溝通。最終,在控辯雙方的努力下,肖某海等三人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0年9月22日上午,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行「湖北站」的重要活動,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旁聽庭審。法庭之上,公訴人通過循序漸進的訊問及分組舉證,完整地展示定罪量刑證據的同時,深刻揭露了本案非法捕撈的社會危害性。
最終,法院當庭宣判,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海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退出違法所得59731元;判處被告人肖某倫、肖某萬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各退出違法所得1000元;並沒收扣押的漁船、電捕魚工具。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0年8月24日,該案另外三名嫌疑人肖某定、肖生某、肖某朋被江漢區檢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12月1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三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本案是截至目前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辦理的漁獲物數量最大的非法捕撈案件。」據承辦檢察官周恩靜介紹,該案的成功公訴,有力打擊了在長江重點水域的非法捕撈行為,對推動長江流域十年禁漁計劃順利實施意義重大。
作者丨付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