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院動態】第39期 13人越境捕魚?法院說:「收到,安排」!

2020-12-04 澎湃新聞

2020年【法院動態】第39期 13人越境捕魚?法院說:「收到,安排」!

2020-07-10 17: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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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偷越國(邊)境案件,13名被告人因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馬某等13名被告人為捕撈開河魚於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結夥攜帶漁具步行至新巴爾虎右旗貝爾蘇木轄區中蒙邊境,越過中蒙邊境線鐵絲網到達蒙古國境內貝爾湖與烏爾遜河交接的河口處捕魚,返回我國境內時被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抓獲。13名被告到案後均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我院根據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原則,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1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並主動繳納了所有罰金。本案庭審時新巴爾虎右旗公安局部分民警到庭觀摩了該案全部審判過程。

【科普知識】

偷越國(邊)境罪的理解從我國的刑法對偷越國(邊)境罪的有關規定來看,是指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境,是指我國與鄰國的交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法規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五)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作者:山 丹

原標題:《2020年【法院動態】第39期 13人越境捕魚?法院說:「收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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