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富順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宋某因在禁漁期期間駕駛無證漁船採用電擊方式捕撈各種魚類共計17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
▲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見水印
辦案法官介紹,陳某、宋某二人系夫妻關係,家住富順縣兜山鎮,長期在沱江富順河段捕魚。今年3月,陳某像往常一樣,駕駛漁船在富順河段捕魚,村主任發現後予以明確告知: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屬于禁漁期,不準在沱江河道內捕魚。同時,村主任向陳某夫妻二人發放了《富順縣人民政府關於長江流域富順境內春季禁漁的通告》,但二人並未停止捕魚行為。
今年6月26日,陳某駕駛一艘無證漁船,在採用電擊方式非法捕魚過程中被富順縣漁政管理站工作人員當場抓獲,並查獲各種魚類17斤及作案工具若干。經富順縣水產漁政局評估,陳某夫妻二人此次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給天然水域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失3000元,對江河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間接損失無法計算。
庭審中,陳某夫妻對在禁漁期期間非法捕魚的事實供認不諱。富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採用禁止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陳某夫妻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富順縣人民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陳某、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據悉,該案是富順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在禁漁期捕漁的案件。29日,陳某接受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採訪時坦言,因為生活在農村,夫妻二人平日裡靠務農為生,捕魚是副業。之前捕撈起來的魚主要用於自家食用和送給親友。對於捕魚獲刑,陳某稱,主要是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不知道禁漁期捕魚觸犯法律會被判刑;以後一定遵紀守法,辦理好相關手續後合法捕魚,不再用電捕魚。
宋君常 梁英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袁偉
編輯 劉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