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執法人員解開綁爪的鏈繩
揭開蒙眼的黑布
這隻重獲新生的蒼鷹
才得以在救助站振翅騰飛
……
日前
江陰法院判決一起
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案
被告人葛某某於2018年9月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蒼鷹一隻飼養於家中。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葛某某欲將蒼鷹出售遂又在網絡QQ群內發布出售信息,與錢某某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談妥並約定2018年12月17日交貨。17日當日,鎮江市丹徒區森林警察大隊根據線索在現場將被告人葛某某抓獲並扣押蒼鷹、木盒、手套、馴鷹腳鏈繩等物。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葛某某出售的動物為蒼鷹,屬於隼形目鷹科其他鷹類,被列入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農業部1號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涉案蒼鷹現寄養於鎮江市丹徒區開心動物園動物救助站。
被告人葛某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收購、出售列入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蒼鷹,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葛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結合社區調查評估意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適用緩刑。
審判結果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評析
野生動物是非常珍貴的自然資源,具有生態、科學、歷史、美學、文化等價值,其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國野生動物種類豐富,國家一直加大對野生動物的保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平衡、危害了生物多樣性。人類與其他物種共有一個地球,只有和諧共處,才能享有更安全、更繁榮的未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不僅是保護當代人的生存環境,更是保障子孫後代的美好未來。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收購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購、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