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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來電
廣東江門凌晨打來電話,同時,還發來一條簡訊:如果不想讓家人和朋友知道自己患有愛滋病,就準備好兩萬元錢。
同名戶主
除了個別醫院、疾控中心有記錄外,還有一家關愛愛滋病患者及病毒攜帶者的公益組織。要挾者提供的匯款銀行帳戶戶主陳某,與一個曾是該組織的員工的人名字相同。
「如果他爸媽的同事知道他們的孩子是同性戀,還是同性戀傳播感染愛滋病,他爸媽會怎樣呢?」這些簡訊,出現在了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小常(化名)的手機上。發簡訊的人,用了一個廣東江門的手機號,對方熟知小常的個人信息以及愛滋病確診時間,通過簡訊要挾,要求小常給他匯兩萬塊錢,不然就把患病的事情告訴別人。昨日,在接到簡訊兩天之後,小常到派出所備了案。個人信息如何流入他人之手,發簡訊的人又是誰,目前都不得而知。
簡訊一直在要挾 不給錢就曝光
昨日上午,武侯區一住宅小區門口,成都商報記者見到了小常。小常是外地人,24歲,目前在成都有固定的工作,除了定期去醫院做復檢之外,平時的生活和別人沒有區別。不過,一條要挾簡訊的出現,讓他開始擔心起來。
27日早上,一覺醒來的小常,發現手機上有一個來自廣東江門的未接電話,「凌晨打的,可能睡了沒聽到。」同時,一條未讀簡訊同樣來自這個號碼,點開一看,小常吃了一驚,大致的內容,是告訴小常,如果不想讓家人和朋友知道自己患有愛滋病,就準備好兩萬元錢。
對方為了讓小常引起重視,將小常的個人信息發了過來,其中家庭住址詳細到了幾單元幾棟幾號,並且還有小常愛滋病的確診日期以及確診報告編碼。在發信息的同時,對方一直在對小常進行要挾,「如果不準備好錢,就把信息告訴別人。」小常詫異:發簡訊的人是誰,他如何曉得我的這些信息?
對方發來銀行帳戶 戶主陳某是誰
事發當日,小常把這件事告訴了朋友王明高(化名),後者也是一位愛滋病毒攜帶者。27日晚,王明高開始以小常朋友的身份,通過簡訊和對方聯繫,他告訴對方願意匯錢,並讓對方發銀行帳號。
對方發來了銀行帳號,開戶行:中信銀行建設路支行,戶主為陳某。對方看到王明高沒有動靜,回了最後一個信息,「你想想,如果他的鄰居和同事知道了,會怎麼看他,走著瞧。」
隨後,王明高把事情經過和簡訊內容,發到了微博上,一位愛滋病毒攜帶者在微博中說,「最近幾個朋友告訴我接到敲詐勒索的簡訊,要求打款2~10萬,不然就把患病信息告訴家人或同事。」王明高也在竭力呼籲有同樣遭遇的愛滋病毒攜帶者勇敢一點,不能讓這些要挾者得逞。
微博發出,引起了其他愛滋病毒攜帶者的關注,大家都在議論,他們所知道的愛滋病毒攜帶者的個人信息,除了個別醫院、疾控中心有記錄外,還有一家關愛愛滋病患者及病毒攜帶者的公益組織。而其中一位愛滋病毒攜帶者在微博上提到,對方銀行帳戶戶主陳某,與一個曾是該組織的員工的人名字相同。
派出所備案
誰洩露了愛滋病毒攜帶者的信息?
這家公益組織主要應對愛滋病等健康危機,更多的是在生活和精神上關愛愛滋病毒攜帶者。
2012年,小常在Y市疾控中心確診為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從Y市到了成都後,病歷檔案從Y市轉到了成都市某級疾控中心,Y市疾控中心只有備案。「這份確診報告上,有包括家庭住址在內的個人信息。」
同年,小常在網上了解到了這家公益組織,並將自己的確診報告帶了過去,做了記錄,希望能得到該組織的一切幫扶,「但我至今一次都沒去過。」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了名為某健康諮詢服務中心的該公益組織。該中心隨訪部主管林小傑說,2012年到2013年之間的某段時間,確實有一名和陳某同名的志願者。
「他沒幹多久就離開了,在這裡主要是負責一些打雜和接待方面的工作。」林小傑說,對於幫扶和關注的愛滋病毒攜帶者,的確留存了他們的個人信息,以便對他們開展幫扶,但這部分信息,只有服務中心內3名工作人員掌握和管理,其他工作人員和志願者,沒有權限看到這些資料。
林小傑打開了電腦上的一個word文檔,上面粘貼了王明高發在微博上關於此事件的截圖,包括與對方的簡訊記錄以及網友的一些評論。「出現了這種情況,對於我們來說,是零容忍的。我們也打算商議,如何幫助被要挾的患者,擺脫困擾。」
林小傑說,帳戶中的陳某,不一定就是曾在服務中心當志願者的陳某,另一方面,發簡訊的人,也無法證實就是陳某。
昨日下午,小常抽空到了其住所轄區派出所,進行了備案,希望將發簡訊要挾者找出來。「如果信息真的被洩露出去,我也不怕,反正我父母是知道的,至於同事和朋友鄰居,這個我也控制不了,大不了我不要這份工作,別人要怎麼看我,我也沒辦法。」
律師說法
已構成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
小常的遭遇,因個人信息被他人掌握引起。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鈴談到,單位或機構、組織,如果故意把個人信息洩露給非法使用者,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是無意洩露,則將視為侵犯他人隱私權,並將作民事賠償。
此次對方掌握到了小常信息,並以洩露為挾,首先,如果個人採取非法手段,從單位或機構,拿到小常的個人信息,將觸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而已經發生的用洩露信息為挾的行為,已構成了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敲詐金額達到1000元,就符合立案標準,金額達一萬元,已是重大敲詐勒索,將追究刑責,即便受要挾者沒有匯錢,這種敲詐未遂的行為,罪名同樣成立,只能是減輕和從輕處理。」(成都商報記者 逯望一 王紅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