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8月12日對該藥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藥店營業場所貨架上擺放有以下藥品:①「小兒暖臍膏」;②「左炔諾孕酮片」( 標示生產企業:北京法莫斯達製藥科技有限公司);③「左炔諾孕酮片」( 標示生產企業: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④ 「唇齒清胃丸」;⑤ 「阿莫西林顆粒」;⑥「蛤蚧定喘丸」;⑦「木香順氣丸」。上述7種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該藥店現場無法提供上述7種藥品的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購進票據及銷售的記錄。另,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在該藥店收銀臺抽屜內發現透明塑膠袋包裝的中藥飲片「炮山甲」120克,在中藥飲片鬥櫃內發現塑膠袋包裝的中藥飲片「降香」117克,「沉香」101克, 「血竭」228克,「檀香」124克,上述5種(次)中藥飲片的包裝上未標示有生產企業、功能主治、生產日期、批號、有效期等信息,該藥店現場無法提供上述5種中藥飲片的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購進票據及銷售的記錄。我局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12種(次)藥品採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現場製作並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貴市監藥扣﹝2020﹞311號)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貴市監藥限﹝2020﹞311)號),該藥店對扣押強制措施沒有異議。
經初步審查,該藥店購進的上述「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該藥店銷售超過有效期的「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藥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於2020年8月12日予以立案。
具體處罰詳見行政處罰決定書。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貴市監藥罰〔2020〕311號
當事人:貴港市益百姓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峽山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貴港市港北區金港大道東段南側、城東大道西(峽山農貿市場入口處)
法定代表人:姜春梅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8月12日對你藥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你藥店營業場所貨架上擺放有以下藥品:①「小兒暖臍膏」(標示生產企業:黑龍江諾捷製藥有限責任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3021131,規格:5克×3張,生產日期:2017.07.01,產品批號:1707013,有效期至:2020.06)4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15.00」;②「左炔諾孕酮片」( 標示生產企業:北京法莫斯達製藥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H20133081,規格:1.5mg,生產日期:2017.03.21,產品批號:L1170307,有效期至:2020.02)10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10元」;③「左炔諾孕酮片」( 標示生產企業: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H20023296,規格:0.75mg,生產日期:20180820,產品批號:20180802,有效期至:202007)5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25元」;④ 「唇齒清胃丸」( 標示生產企業:長春人民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0064363,規格:6袋/盒,生產日期:20170409,產品批號:20170408,有效期至:2020年3月)3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15.00」;⑤ 「阿莫西林顆粒」( 標示生產企業:四川依科製藥有限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H20065203,規格:10袋/盒,生產日期:2018年07月08日,產品批號:1807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5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10.00」;⑥「蛤蚧定喘丸」( 標示生產企業:吉林濟邦藥業有限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2020263,規格:6克/袋×8袋/盒,生產日期:2017年06月01日,產品批號:20170601,有效期至:2020年5月)4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43.00」;⑦「木香順氣丸」( 標示生產企業:貴州百靈企業集團製藥有限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52020451,規格:3克/袋×10袋/盒,生產日期:2018/03/09,產品批號:20180313,有效期至:2020/03/08)5盒,盒身貼有價格標籤「9元」。上述7種藥品均已超過有效期,你藥店現場無法提供上述7種藥品的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購進票據及銷售的記錄。另,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在你藥店收銀臺抽屜內發現透明塑膠袋包裝的中藥飲片「炮山甲」120克,在中藥飲片鬥櫃內發現塑膠袋包裝的中藥飲片「降香」117克,「沉香」101克, 「血竭」228克,「檀香」124克,上述5種(次)中藥飲片的包裝上未標示有生產企業、功能主治、生產日期、批號、有效期等信息,你藥店現場無法提供上述5種中藥飲片的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購進票據及銷售的記錄。我局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12種(次)藥品採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現場製作並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貴市監藥扣﹝2020﹞311號)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貴市監藥限﹝2020﹞311)號),你藥店對扣押強制措施沒有異議。
經初步審查,你藥店購進的上述「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五十五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你藥店銷售超過有效期的「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藥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於2020年8月12日予以立案。
經查明,你藥店自述從貴港市港北區神農藥店購進中藥飲片「沉香」130克、「檀香」150克、「降香」150克、「血竭」250克等藥品,具體購進時間不詳;於2020年1月18日從京東購物網購進「炮山甲」135克。你藥店購進上述5種(次)藥品均未能提供相應供貨商合法資質證明材料及合法的購進票據。上述5種(次)藥品均擺放在營業場所內進行銷售,除「炮山甲」自用15克無對外銷售外,其餘4種(次)的藥品均已有銷售,經核算貨值金額為322.00元,銷售所得為9.79元。(具體銷售、庫存數量、銷售總金額和貨值金額詳見《附件2貴港市益百姓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峽山店未從藥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銷售5種(次)藥品情況表》)。另,在你藥店營業場所經營藥品的貨架上擺放有「小兒暖臍膏」(標示生產企業:黑龍江諾捷製藥有限責任公司,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3021131,規格:5克×3張,生產日期:2017.07.01,產品批號:1707013,有效期至:2020.06)4盒等7種(次)超過有效期限的藥品,你藥店提供了上述「小兒暖臍膏(批號:1707013)」、「蛤蚧定喘丸(批號:20170601)」、「左炔諾孕酮片(批號:L1170307)」、「左炔諾孕酮片(批號:20180802)」、「阿莫西林顆粒(批號:180701)」、「木香順氣丸(批號:20180313)」等6種次超過有效期藥品的購進票據和「唇齒清胃丸(批號:20170408)」的計算機系統入庫記錄明細及上述藥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我局對上述「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認定為劣藥,經核算上述7種(次)劣藥的貨值金額為597.00元,無銷售所得(詳見《附件1貴港市益百姓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峽山店銷售已超過有效期的7種(次)藥品情況表》)。
調查認定的事實:
違法事實一:你藥店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依法認定貨值金額為322.00元,違法所得為9.79元。
違法事實二:你藥店銷售「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依法認定貨值金額為597.00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你藥店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藥品經營許可證》(*)、貴港市益百姓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定代表人姜春梅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採購員唐樹堅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你藥店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身份情況。
2. 2020年8月12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2020年8月26日對法定代表人姜春梅的《詢問筆錄》、2020年8月31日對採購員唐樹堅的《詢問筆錄》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執各1份;《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執各2份;《關於貴港市益百姓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峽山店購進「炮山甲」等五種中藥飲片的情況說明》1份;《貴港市益百姓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峽山店購進中藥飲片「炮山甲」的訂單記錄截圖》1份;《關於「炮山甲」是醫藥銷售系統自帶說明》1份。證明你藥店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 「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的事實。
3.2020年8月12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2020年8月26日對法定代表人姜春梅的《詢問筆錄》、2020年8月31日及2020年9月2日對採購員唐樹堅的《詢問筆錄》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執各1份;《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執各2份;供貨商廣西太華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及《藥品經營許可證》、深圳平安藥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各1份;《廣西太華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出庫(覆核)單》(WMS單號:SO1810090435、SO1902222185)、《深圳市埔華醫藥有限公司隨貨同行單》(單據編號:SE17120300100b0013)第1-2頁、《深圳平安藥業有限公司<隨貨同行單>現結》(單號:SE18122000010480018)、《廣東國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單(隨貨同行單)》(訂單號:131901080229)複印件各1份;「唇齒清胃丸」(批號:20170408)入庫記錄截圖列印件1份。證明你藥店合法購進「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藥品;銷售「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劣藥的事實。
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有兩人以上並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表明了身份並說明來意,在法定代表人姜春梅的陪同下進行;在案件調查詢問時亦是由兩名執法人員負責詢問,符合法律程序。你藥店對其違法事實無異議,並在相關執法文書及有關證據上簽字(蓋公章)確認。
我局於2020年9月29日將《行政處罰告知書》(貴市監藥罰告〔2020〕311號)送達你藥店,你藥店於2020年10月9日提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請求我局從輕處罰。我局對你藥店提出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進行覆核,覆核意見書為維持對你店的處罰。
案件性質:
違法事實一:你藥店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
違法事實二:你藥店銷售「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
處理意見及依據:
違法事實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本案涉及的貨值金額322.00元按五萬元計算。鑑於你藥店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案發後主動配合我局調查,購進的涉案藥品品種少,貨值低,違法情節輕微且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後果,本著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和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責令你藥店立即改正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並給予你藥店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購進的「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詳見《財物清單》貴市監藥扣〔2020〕311號);2.沒收違法所得9.79元;3.罰款1000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0009.79元。
違法事實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案涉及的貨值金額597.00元按一萬元計算。鑑於你藥店在案發後主動配合我局調查,本案中「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藥品超過有效期後均未銷售,其行為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後果,本著實施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和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責令你藥店改正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並給予你藥店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藥品(詳見《財物清單》貴市監藥扣〔2020〕311號);2.罰款20000.00元。
綜上,責令你藥店改正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和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並給予你藥店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購進的「炮山甲」等5種(次)藥品和超過有效期的「小兒暖臍膏」等7種(次)藥品(詳見《財物清單》貴市監藥扣〔2020〕311號);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79元;
3.罰款人民幣30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30009.79元,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執收部門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帳戶名稱: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銀行帳號:4505 0175 3748 0000 0418;開戶行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貴港分行營業部)。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貴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