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漁夫花園酒店採購抗生素雞蛋、青島雅美匯醫療美容門診違規採購藥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藏馬鎮王家官莊衛生室賣「過期藥」、黃島區婦幼保健院違規採購豬肉……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西海岸新區市場監管局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辦結食品類案件共計 33 件,藥化類案件4 件,罰沒款共計31.92萬元。
1.黃島區味天一品火鍋店(郭代光)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拒不改正案:
當事人使用的消毒餐具小碗於2019年10月10日抽檢大腸桿菌不合格,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該單位「警告」的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於2020年6月2日抽檢大腸桿菌再次不合格。構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2.黃島區金名家海鮮樓(丁志鵬)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自2020年6月2日購進2.5kg黃瓜作為食品原料。經抽樣檢驗該批黃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2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0.88元的行政處罰。
3.青島隆海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案:
當事人採購阿維菌素不符合GB2763-2019標準要求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鑑於當事人能提供出購進票據,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和普通白菜(小白菜)的檢驗合格報告複印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4.劉耀華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醬醃菜)案:
當事人劉耀華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醬醃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因本案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違法貨值較少(80元),未造成明顯危害後果,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本案當事人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擬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處以法定裁量幅度最低數額40%、即400元的罰款。綜上,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元;
2.罰款人民幣400元的行政處罰。
5.青島順通達生態農業有限公司經營農殘超標的黃瓜案:
當事人青島順通達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從即墨移風市場購進黃瓜35公斤,每公斤2.4元,共計84元,經檢測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構成了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蔬菜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能提供該批次黃瓜的快檢合格證明材料,以及購貨方的身份證照片及購貨憑據,較好的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時並不知道該批次黃瓜不合格,該行為並非是故意為之,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6.黃島區田藝香西點坊經營黴變及包裝袋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田藝香西點坊經營發黴的黑米餅有3個共計4.2元,構成經營黴變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營包裝袋標籤內容與食品實際不符的綠豆餅貨值金額共計16.99元,構成經營包裝袋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6000元整;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2元,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7.黃島區烏桂萍餐館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案:
6月2日當事人加工3公斤油條,單價是18元/公斤,共計54元,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幹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4元,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8.青島聞達客網絡服務有限公司鳳凰城店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饅頭案:
當事人青島聞達客網絡服務有限公司鳳凰城店銷售含有脫氫乙酸的饅頭,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饅頭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9.青島漁夫花園酒店有限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鮮雞蛋案:
當事人青島漁夫花園酒店有限公司採購含有氟苯尼考的鮮雞蛋,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應給與處罰。鑑於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和雞蛋的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10.黃島區哈爾博熊啤酒屋(經營者:劉洪利)經營警示標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哈爾博熊啤酒屋(經營者:劉洪利)經營警示標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鑑於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資質、票據,進貨時也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並且能提供抽檢批次華楞定精釀黑啤的第三方(安丘市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11.王健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當事人王健銷售含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的饅頭,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元的行政處罰。
12.黃島區白貴英啤酒大棚餐飲服務部(經營者:白貴英)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白貴英啤酒大棚餐飲服務部(經營者:白貴英)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資質、票據,進貨時也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並且能提供抽檢批次饅頭的第三方(青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饅頭《檢驗報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13.黃島區荷塘人家魚館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黃島區荷塘人家魚館從商城早市採購的「鯉魚(淡水魚)」,經檢測,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標準指標≤100μg/kg,實測值130.66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1.25元整;
2.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的規定。並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發現的違法線索移送黃島區公安局處理。
14.青島市黃島區婦幼保健院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豬肉案:
當事人青島市黃島區婦幼保健院購進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購進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鑑於本案當事人能夠如實提供抽檢批次產品的進貨票據、《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複印件及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當事人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並能如實提供證據等有關資料充分證明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15.黃島區薛豔紅乾果店(業主:薛豔紅)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薛豔紅乾果店經營的情人梅乾果抽檢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禁止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由於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件,購進票據以及食品的合格證明,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16.黃島區泰平巷超市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泰平巷超市經營的綠豆芽經抽檢,被判定為6-苄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購進抽檢樣品時,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批次綠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
17.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帆遠程水產品行經營無中文標籤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案:
當事人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帆遠程水產品行銷售無中文標籤的俄羅斯進口預包裝魚子醬,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無中文標籤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經營的無中文標籤進口預包裝食品(4罐魚子醬);
2.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18.黃島區老屯小廚餃子店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黃島區老屯小廚餃子店採購、使用的食品原料泡豇豆經抽檢,被判定為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元;
2.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19.黃島區江北茶儂茶葉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茶葉案:
當事人黃島區江北茶儂茶葉店經營的海青紅茶、海青綠茶經檢驗為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茶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3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膠南市正鵬茶業商行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茶葉案:
當事人膠南市正鵬茶業商行銷售的散裝「正山小種」茶葉標籤上的執行標準標註錯誤,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茶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標籤內容標有「執行標準:GB/T18745」字樣的袋裝「正山小種」茶葉(淨含量225克)4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5.99元;
3.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21.黃島區廚之家飯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韭菜)案:
當事人黃島區廚之家飯店採購的韭菜經檢驗為腐黴利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韭菜)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22.黃島區德永記燻醬小酒家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豇豆)案:
當事人黃島區德永記燻醬小酒家採購的豇豆經檢驗為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豇豆)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23.黃島區好滋味饅頭店三店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小餅案:
當事人黃島區好滋味饅頭店三店經營的小餅經檢驗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小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4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4.青島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當事人青島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香油經檢驗為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24瓶不合格香油;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元;
3、罰款人民幣30000元整。
25.青島春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驢肉案:
當事人青島春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生產經營的「不老草飄香驢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外包裝,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26.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德敏酒樓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當事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德敏酒樓(朱德敏)採購的食品原料(芹菜)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抽檢,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27.陳真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陳真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8.黃島區漁人碼頭家常菜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漁人碼頭家常菜館使用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鼎豐牌南乳汁」和「好人佳幹壇紫菜」加工菜品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過期的食品原料;
2.罰款人民幣1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29.青島鑫貴都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汙染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脆蘿蔔案:
當事人經營的香脆蘿蔔經監督抽檢汙染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汙染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在購進產品時索取了供貨商資質證明、進貨票據、產品合格證明和生產商的資質證明,能夠證明當事人在購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也能夠說明所購產品的來源,且不明知所購進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於處罰的條件,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並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30.黃島區海青富康食品加工廠(經營者:閆鳳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當事人黃島區海青富康食品加工廠(經營者:閆鳳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冰激凌生產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生產許可辦法》第五十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20000元;
2.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
31.膠南市泊裡金源鑫糧油綜合商店(姜清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當事人膠南市泊裡金源鑫糧油綜合商店(姜清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當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當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元的行政處罰。
32.李愛芳經營「德國黑金剛」等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當事人李愛芳經營「德國黑金剛」等添加西地那非藥物成分的食品的行為,構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64元;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33.黃島區泊裡滙豐熟食店(丁秀敏)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泊裡滙豐熟食店(丁秀敏)經營豬頭肉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罰款人民幣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元的行政處罰。
34.青島雅美匯醫療美容門診有限公司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當事人青島雅美匯醫療美容門診有限公司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行為,構成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328元;
3.罰款人民幣33984元的行政處罰。
35.青島市黃島區藏馬鎮王家官莊衛生室經營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案:
當事人銷售來源不明的腦靈素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從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處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應依法處罰。鑑於本案涉案藥品(腦靈素片)貨值金額僅為12元,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以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13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銷售超過有效期的吡拉西坦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經營劣藥的違法行為,由於當事人銷售吡拉西坦片時已過期,該產品同時也是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藥品購入。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多項法條構成想像競合,應擇一重處,對其經營吡拉西坦片的行為按照經營劣藥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依法處罰。鑑於本案涉案藥品(過期的吡拉西坦片)貨值金額僅為16元,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以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3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決定按貨值金額的1倍進行減輕處罰,即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購進腦靈素片和吡拉西坦片時未履行進貨查驗驗收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構成醫療機構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無購進驗收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據《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給予警告。綜上,根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原則對當事人作出: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20000元並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36.于德海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案:
當事人于德海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YALNGR婭蘭戈爾」等化妝品的行為,構成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01.67元;
3.罰款人民幣32105.01元的行政處罰。
37.青島雷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未經批准進口藥品案:
當事人青島雷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未經批准進口的「SKIN-CAP氣霧劑」藥品的行為,構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未經批准進口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據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6225元;
2.罰款人民幣48675元的行政處罰。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君莉 西海岸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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