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公布一項最終規則,為嬰兒配方奶粉生產商訂立標準。這項最終規則對2014年2月發布的臨時最終規則作出一些修訂、釐清及技術修改,並僅適用於專為健康嬰兒而設的嬰兒配方奶粉。生產商必須自2014年9月8日起符合最終規則內的若干規定,其他規定則自2015年11月12日起生效。
這項最終規則訂立了嬰兒配方奶粉現行優良製造規範,包括必須對奶粉進行沙門氏菌及阪崎克羅諾桿菌等病原體測試。此外,規則還訂立了品質控制程序(例如在推出市場前的最終產品階段及保質期完結時須進行營養含量測試),訂明在推出新配方時(包括配方出現重大改變時)應如何及何時通報美國FDA,以及保存紀錄的規定。FDA表示,現時供應美國市場的嬰兒配方奶粉生產商已經自發遵守最終規則內多項現行優良製造規範及品質控制程序。
美國FDA還公布了一份最終指引文件,解釋嬰兒配方奶粉生產商如何證明產品符合最終規則內的品質要素規定。文件列出了證明產品符合品質要素規定(如產品含有足夠的蛋白質含量,足以供嬰兒正常生長所需)的所需證據和相關的紀錄規定,以及自願提交公民申請書以證明嬰兒配方奶粉符合品質要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