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全書逐節匯查-羅馬書07從律法的約束得釋放與肉體順從罪的律A
【律法就像那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讓人看見惡,惡就進入人心。亞當如遵守本為善的神的話,不吃禁果,是神所是,非神所非,善神所善,惡神所惡,一切都是極簡和極致的美。沒有律法,罪就不存在;罪若未被律法說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罪;有了規則,可行的成了過犯。】
從律法的約束得釋放(1-25)
第6章主題是從罪的權勢得釋放,第7章主題是從律法的約束得釋放,這都是成聖歷程的必經之路。律法原是神藉摩西傳給以色列人的(尼10:26)。保羅在本章反覆論證律法的「負性作用」:既不能使人稱義,又不能使人成聖,卻成為罪的權勢和傀儡,這是「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緣故(8:3)。
本章兩個主題詞:「律法」和「我」。「律法」,出現二十四次。主要指摩西律法,也包含或指代道德律及禮儀律、民事律,甚至是自然律;這原「屬乎靈」,又成為「人的規則」。「我」,作為修辭性人物,出現四十九次,以保羅某個階段裡的經驗為典型,包含或指代未重生/不成熟的猶太基督徒,或是新的外邦基督徒。
羅馬教會當時有一些猶太基督徒,熱衷於靠律法,一直到如今。保羅為傳揚因信稱義的福音,彰顯神在歷史中的救恩,就從本章著手,解決這些十分特殊和複雜的問題。本章分成三大段:1-6,律法與婚姻的例證;7-13,過去時態:在律法下受約束;14-25,現在時態:靈與肉的分裂。
毋庸置疑,保羅在本章開頭的婚姻例證中,以快捷口授給德丟代筆的節奏,急切採取了他慣用的省略筆法,造成了幾乎違反同一律的令人難解的邏輯。他以「弟兄們」就是「女人/你們」的婚姻為出發點,說到「律法管人」「律法約束」時,一直把律法放在「丈夫」的位置上;說到「丈夫若死了」還是以「丈夫」指向律法(3節)。
可是說到「在律法上死了」時(4節),「死了」的卻是「你們/弟兄們」,不是律法。因為律法很強壯,且是永恆的,不可能被廢掉(太5:17)。保羅論律法的婚姻例證的重點,不是律法死,是要「向律法死」(加2:19),正像第6章要向罪死那樣。保羅強調基督徒向律法死,才能被帶進與基督的新關係裡,這正是本章隱含的論點。
如上所述,「女人」代表「人」,「女人」也是7-25的「我」。「丈夫」先是「律法/舊約」,後是「基督/新約」。妙就妙在「女人」在基督裡死了可以再活,這樣「女人」就得了自由,否則終日唉嘆「我真苦啊!」基督這「丈夫」用愛接納了「我」這「女人」,聖靈更新了「我」,「我」在基督裡同死、同葬、同復活,這正是神的救恩奇妙之處。
脫離律法,歸於基督(1-6)
保羅在6:14所說的話,具有革命性的含意。如果「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罪」就「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那麼「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轄制,「在恩典之下」不僅是從罪的領域中得釋放,也是脫離律法的統治了。對保羅來說,「在恩典之下」是隨從聖靈而活;「在律法之下」則是「順從肉體活著」(8:5,13)。
保羅並不認為律法有錯,因為它是神的律法;有錯的是借著靠律法誇口,想行律法稱義,又不能行全律法的人。律法說明義行,禁止罪行;以色列中屬神的人都知道,律法可以防範罪。詩人說:「愛稱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麼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119:165);又說:「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詩19:7)。
保羅的說法卻不相同,他根據自己的經驗說。神的律法本身不僅宣告了神的旨意,也表明了他的性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只是律法所運行的對象,人的肉體有問題(8:3)。保羅在基督裡發現了一種新的「義」,「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3:9)。
保羅看到律法的關係,就像婚姻是一輩子的關係。只要丈夫活著,妻子就受他約束;他在世的日子,妻子若離開他,親近另一個男人,就有淫婦的醜名。但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成為另一個人的妻子,不致遭人非議。死亡使婚姻關係終止,同樣,死亡也使人與律法的關係中止。
保羅把比喻的狀況顛倒過來。在基督裡的信徒相當於女人,律法相當於她丈夫,在例證中要丈夫死,可是在應用中不是律法死,卻是信徒死了。基督徒與基督同死,歸入他的名下,就不再受律法捆綁,自由地與基督聯合了,於是可以結出豐盛的果子:義和生命。這是分屬於福音事工的兩個領域、救恩歷史的兩個世代。
1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1 弟兄們,主要指猶太基督徒,保羅是「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不過外邦信徒也聽過舊約的律法。猶太人的頭一個工作之約是律法,如同婚約,在律法生效時維持著。保羅說:「律法管人是在人活著的時候。」這個原則與拉比的一個格言十分相似:「如果一個人死了,他就脫離了妥拉(摩西律法),不必履行誡命。」
2-3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2-3 婚姻的律法十分形像,按照猶太人的習俗,女人一生一世只能歸給她丈夫,不能嫁給別人;如果她另嫁,濫用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就不貞不潔,被看為淫婦(3節)。直到其中一方死亡,才解除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死亡是律法的盡頭,最嚴厲的律法只能判處死罪,人死萬事休,就卸下律法的一切重擔。
4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4 保羅再稱第二次「弟兄們」,再談基督徒第二段新關係。按他的理念,從前我們是嫁給罪;若向罪死,或罪為基督所殺,我們有了自由,就嫁給神。這裡保羅說,我們嫁給律法,律法有所不能行;於是我們藉著洗禮,參與基督的死(6:3-4)。既然死了,有自由可再嫁;這一次我們所嫁的是基督,與基督聯合。
保羅不是說「律法死了」,他只是說「你們在律法上死了」。因為耶穌說「律法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保羅強調「更是堅固律法」(3:31)。保羅看猶太人在摩西律法上的經歷是所有人在律法上經歷的典範;以色列在救恩歷史中是實驗的例證,他們與律法的關係可應用到所有人與神所賜律法的關係上。
這節是本段的中心。律法很自然地被猶太人視為對抗罪的堅壘,但在保羅看來,律法實際上卻是被罪利用來造成更多罪的工具。在律法束縛下,罪輕易地捆綁了人;律法不僅不能解決罪,倒使罪的問題比沒有律法時更為嚴重(5,8)。律法成為一個「舊世代」的「權勢」,它助紂為虐,使在基督以外的人受了轄制。
律法主義者的律法,是負罪者和受恩者之間一條分界線的此岸;藉著十字架的恩典和信心,才能使基督徒渡過彼岸。律法主義者坐在律法的鐵桶江山中,舉目四望,戒律森然。你掙扎,你奮鬥,無定的奔跑,打空氣的鬥拳(林前9:26),都無法通過兩個世界的接口。惟有向律法死,才有與基督同活的保障。
保羅描繪了兩個意象,都是信徒從舊領域轉移到新領域:只要罪「作王」,神和義就不能作王;同樣,只要律法「作王」,基督和聖靈就不能作王。世界對我們是已釘在十字架上,我們對世界也是已釘在十字架上(加6:14)。於是,我們歸給「那從死裡復活的」,由此產生「使神得榮耀」的信心特質和行為特徵。
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5 在肉體統治下的生活,被舊世界的其他三個「權勢」主導:罪、律法、死。死的毒鉤是罪,罪的權勢是律法;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林前15:56,雅1:15)。這是律法因肉體與惡欲的淫亂所得的異形。就像該隱,罪必戀慕你,你必制伏它,最終結出死亡的果子(創4:7-8)。
所謂「惡欲」就是那些要不順服神和他的律法的欲望,同時有一個矛盾,惡欲又藉著律法發動。惡欲因律法而生,只是形像說明罪與律法的緊密連結;惡欲因律法而發動,又表示律法不僅顯明罪,或把罪變成過犯,更是實際造成罪的本身。在我們悔改歸正以前,律法越發促動邪情私慾致人於死地。
毋庸諱言,律法主義者,喜歡以自己的行為準則來判斷別人的屬靈狀況,只重外在的,不憑內心的。他們努力維護自己看重的幾條標準,以為這就等於過聖潔生活,結果使自己越來越看重功利,越來越虛偽、假冒為善。許多律法主義者尖刻地對待他人,他們吹毛求痴,無憐恤,不寬恕,卻偏待人。
6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作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6 保羅在這兒用「但」字轉折,表示是在基督裡的陳述。我們已歸入基督的死,那也是向律法的權勢死,既然「脫離了律法」,就安穩在基督的港灣裡。保羅最注重的是要辨明,對待律法與福音的正確關係。罪人不應依靠行律法的功德,也不受律法的某一具體形式所束縛;惟有靠著基督進入新領域。
「要按著聖靈/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字句的舊樣」,這是新約裡的重要論點;保羅已在2:29給「聖靈與儀文」作了對比。這與保羅此前在哥林多後書(3:6)所謂:「不是憑著字句/儀文,乃是憑著精意/聖靈」,有異曲同工之妙。這也跟耶穌的話:「神是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靈和誠實拜他」(約4:24),如出一轍。
在律法以下的經歷(7-25)
這段是新約中最著名的、也是最讓人著迷的經文之一。保羅生動描述了人類的掙扎和挫折,引起許多激烈的爭論。我們似乎看見保羅在初信時的心路歷程,他把人的心靈赤裸裸地暴露無遺。他所提及的是令人痛苦的律法的兩極性。律法的出發點,是正面的教導;神自己的聲音,為著我們最大的益處。
不過在事實上,律法就像那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讓人看見惡,惡就進入人心。亞當如遵守「本為善」的神的話,不吃禁果,是神所是,非神所非,善神所善,惡神所惡,一切都是極簡和極致的美。沒有律法,罪就不存在;罪若未被律法說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罪。而有了規則,那以前可行的,現在就成為過犯。
在律法下受罪轄制(7-13)
本段落有兩個目的,洗刷律法被說成罪惡的罪名,以及更謹慎地描述罪、律法和死的關係。律法雖不是罪,卻與罪有緊密的關係。因為律法使人認識罪,甚至鼓動了罪。由於律法的來臨使定罪的判決趨向「極化」,所以這本來要叫人活的誡命卻成了死的工具;律法成了罪攻陷人類道德古壘的橋頭堡。
一般認為,本段經文含有保羅的個人經驗。作為一個正統的猶太人,保羅在成為外邦人使徒後,對一個以自己初信時段為典型、屬肉體的猶太基督徒——雖被稱義卻未重生,靠律法卻缺少聖靈幫助——的樣本進行剖析,以揭示正性效應的律法,如何由於人的罪性及其肢體成為罪的器具,以致出現負性效應。
7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7 上一段是說明基督在曾經為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上,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該降律法給他的百姓。所以這一段保羅穿插了幾節經文,使我們對律法有全面和清晰的認識。說律法激發罪,不等於說律法本身就是罪。
認識罪是悔改的前提,律法就像一門鏡子,幫助人發現自己的缺陷和汙跡。從這節開始,保羅改用第一人稱單數,描述自己蒙恩以後的主觀經歷,好讓聖靈將真理應用在讀者身上。保羅舉第十條誡命「不可貪戀」(出20:17,申5:21)的罪為例。他因著律法明白貪心是罪,聖靈藉著律法向他顯明什麼是內在的罪。
律法揭開和搜尋人的傷口,預備讓傷口得醫治,卻使傷口感染擴散。律法叫人知道什麼是罪,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什麼罪。貪戀本身就是罪,是許多罪的根源,「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6:10),人對貪心的認識是因律法而有的。律法雖能叫人知罪,卻沒能力使人勝過罪。
8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8 保羅隨即描述罪惡發動的過程。那住在人心裡的罪性/罪律趁著「獲得起點」,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罪行的肇因不是律法,是人裡面的罪律/罪性。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不是說罪就不存在,是說罪就不那麼活脫。律法激發人的惡欲,誡命激發了罪律/罪性,使罪行有了過犯的性質(4:15)。
儘管保羅是所有猶太人中最優秀的一個,他在初信時也一仍舊貫地奉行律法,在外表無可指摘,卻曉得自己內心有各樣的貪戀。如果不是被律法束縛,人敗壞的本性不自覺膨脹和躁動。當人面對神以當然的主權所加的限制時,就受那個限制的激動而要悖逆。認識誘導經歷,所引發出來的罪,恰恰是誡命的反觀。
人要追求明令禁止的東西,這是人敗壞了的天性和欲望。自從亞當吃了禁果以後,罪擄掠了人的天性和私慾,成為叛逆的罪性和惡欲,喜歡走向神禁止人走的道路;所以活在罪中的人對有害的、被禁止事物的追求特別強烈。「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冬天裡的一條蛇,被太陽照在身上,就活躍起來。
基督已拯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屬靈上客觀的事實,有待每個信徒憑信心不斷支取在主觀的經歷。難處在實踐生活中,主觀上要過聖潔生活,卻不知覺順從了肉體的本性(加3:3),重新套上行律法以自義的外衣,靠自己行律法的果子來討神喜悅。結果又遞給罪一個打火機,點燃各樣私慾,激發各樣邪情。
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9 亞當原本沒感到自己犯罪的意念,直到那「不可吃」的誡命下達,他的敬畏和敬虔才受到考驗。保羅從人類共通的經驗,洞悉了墮落故事的真諦。信徒在未認識律法以前,罪在內心冬眠,心靈不受滋擾。一旦在律法的燭光下,「如神」的宗教欲望(創3:5)被罪喚醒,那蛇就使人心靈昏迷(11:8),以致死寂(啟3:1-2)。
猶太人相信,摩西妥拉傳給約書亞,再由約書亞以後的長老輾轉傳給先知,以及公會議員。他們相信,公會是以斯拉和尼希米所設立的。公會最長壽的人之一,公義的西門把「遺傳」傳給安提哥諾斯。在他以後,又一對一不斷地代代相傳,最後在約公元前十年,傳到希列與沙買這兩個拉比學派的創始人。
猶太人認為,只有按照傳統來解釋律法,並且全心全意遵守的人,才有成功的希望。對他們來說,這希望很踏實,他們以人的目光看表象,就自以為義。那位青年財主告訴耶穌說,他從小就遵守一切誡命(可10:20),他「沒有」說謊,像是虔誠人;可是當耶穌叫他奉獻一切、愛人如己時,卻憂憂愁愁地走了。
保羅原先也十分自義。他在律法師迦瑪列門下受教成長,他是一個法利賽人,對自己的良善很自信,他活得很有安全感。其實他跟曠野裡的以色列人一樣,「沒有律法」:「這些人雖看見我的榮耀和我在埃及與曠野所行的神跡,仍然試探我這十次,不聽從我的話」(民14:22)。金牛犢就是他們的代表作(出32:1-6)。
儘管保羅刻苦研究律法,嚴格遵行律法,也為律法狂熱,但他其實沒有律法(徒8:3,9:1-2)。他有律法的儀文,沒有律法的精意/靈,徒有其表。他的肢體、悟性有律法,在他靈裡卻沒有;有律法的觀念,卻沒有行全律法的能力。所以「誡命來到,罪又活了」,如同陽光照進一間屋子,灰塵就湧動起來。
10-11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10-11 「誡命」,是神兩次寫在石版上,賜給摩西及以色列民的法版上的十誡。是律法的核心部分,也指其具體條款,這裡指代律法。神「兩次」用「指頭」在「石版」上寫下「十誡」,本身就預表神有著「舊約和新約」的「能力」和「信實」的「完全」。神設立使人得生命的誡命(10:5,利18:5),原是作為人們得祝福的指路牌。
因為人性敗壞,人在誡命面前無能,叫人在生老病死中從活到死。那時,神放在摩西手裡的第一塊石版被人摔碎了:救恩的磐石並沒有被看成匠人手中的房角石,卻成了各人腳下的絆腳石,以致眾人都在這上面被摔得粉碎。律法將以色列人囚禁在他們的罪裡,保羅也深受其苦。
著名的猶太哲學家斐洛,用引喻的方法解釋人類墮落的整個故事。蛇對人的祖先說:「你們不一定死」(創3:4)。蛇代表快感;夏娃代表感官;快感,常常是這樣,要獲得被禁止的東西,並且從感官著手。亞當代表理智;因著被禁止的東西,在感官上著手工作,理智被領到邪路上,死亡就來了。
蛇對人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創3:5)。於是人在糊塗中驕傲,又在驕傲中糊塗,以致心存僥倖地犯下罪行。一件被禁的事物,一個被禁的區域,總讓人著迷。看是律法為虎作倀,其實是罪惡將人絞殺。奧古斯丁《懺悔錄》有一個著名的段落,談到被禁事物的吸引力:
「在我們葡萄園附近,有一棵梨樹,長滿了梨。在一個風暴之夜,我們一班流氓型的青年出發偷搶,帶了我們的勝利品離開。我們帶走了一大堆的梨,不是為著自己要吃。我們只吃了一些,欣賞禁果的快感,把所餘的一切都投給豬吃。梨的滋味還不錯,不過我內心所要的並不是梨。
「在我家裡有好多比這更好的梨。我的偷取梨只是要做一個賊。我所得到的是一席罪惡的筵席,我心裡充滿了快感。我為什麼喜愛偷竊?是不是因為我,一個規例的囚徒,藉著自己的軟弱無能,作出犯禁的事,從獲得的假自由中,得到反抗律法的快感?……愉悅的慾念簡簡單單是從禁止偷竊所引起的。」
同樣的陽光,使園中的鮮花更加芬芳,也使那糞堆更加惡臭。同一位嬰孩被立,要叫以色列中許多人跌倒,許多人興起(路2:34)。人要趨利避禍,就必須認識耶穌是神的兒子基督,這就是永生(約17:3)。否則,將來在神的公義審判中,那些被罪藉著誡命謀殺的人,就是自取沉淪,直到永永遠遠。
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12 保羅確定了律法的卓越及其益處。當他講到罪作王的時候,從立約的角度反覆談到律法對罪作王的影響,這容易讓人責難律法的本質。為防止別人的誤解,保羅從自己的經歷出發,作了正面的見證。這裡所講的律法,是作為一種指引,不是作為一項立約。接下來,他將進一步說明罪如何利用誡命行惡。
律法是神頒賜的,「比金子可羨慕」(詩19:10)。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1: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32:4),神的本質是良善的(太19:17)。所以神所頒賜的律法,其來源必然以聖潔為本質,其功能必然以公義為標準,其目的必然以良善為導向。律法顯明神的意念,我們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管窺一二。
儘管基督徒脫離律法的權勢,不在律法以下,可是除了對第四誡有異見外,遵行其餘九誡應是毫無疑義的。誡命顯然是「基督的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0:4,林前9:21,加6:2)。今天我們既不奉行律法主義,也不擁護非律主義。摩西律法仍可輔助我們解讀新約的律法,幫助我們明白人的責任,卻不是邀功討賞的依據。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13 雖然「在律法之下」實際上與「在罪之下」牽扯不清,但保羅憤怒地駁斥任何看律法等於罪的論調(7節)。罪行及其結果,使罪現出它的本色,露出它崢嶸的嘴臉,再也找不到比罪更惡劣的名稱來稱呼罪了。藉著誡命,「罪就顯出真是罪」;在律法面前,我們看清了罪是怎樣充滿邪惡和苦毒。
保羅說,整件事的禍首乃是罪:當律法告訴我是非對錯,卻沒有供應我趨善避惡的能力時,罪就逮住機會了。罪強迫我違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規定不可行的事,讓我招致定罪與死亡。這樣一來,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與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馳。不然,我不可能有這樣的認識。這節經文有四層意思:
△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
△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
△罪利用良善的律法來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
△罪利用了律法,但也被律法暴露了它假、醜、惡的面目,更顯得窮兇極惡。
經文最後的句法是迴旋的。保羅先把「我」之死的責任歸在罪,減除了律法被利用的直接咎責;再指出在罪利用律法的後面,是神的、最終也是正性的目的。先顯出罪真的是罪,後指出顯罪為罪,是律法使罪變成「惡極了」。保羅的意思是,誡命嚴格地定義了罪,因此把罪變成自主和故意的悖逆神。
自古以來,邪惡總是在良善的假面具下,進行欺人的勾當。所以我們對任何事物的分辨,不可單看表面的好壞,要看背後和裡面的存心/動機,還有它的後果如何。叫人死的是罪律,不是神律(5:12)。罪的本質及原理,是利用誡命的具體功用為媒介,顯出它在人裡面的權勢,及其違抗神的十足醜惡的面目。
新約全書逐節匯查-羅馬書07從律法的約束得釋放與肉體順從罪的律B
【人之初:有人說,性本善;又有說,性本惡。若遠眺伊甸園,人之初有一個混沌的善;可是蛇來了,隨著禁果的吞咽,惡就如影隨形了。從此在人的小天地中間,善惡之戰就無休止。善勝了惡,這是善人好人;惡勝了善,那是惡人壞人。這也是律法主義者和道德家的分裂。】
肢體中罪之律與心中神之律的交戰(14-25)
保羅寫這一段的目的,是解釋為什麼摩西律法為以色列人帶來死亡。這是羅馬書中一段引起最多爭議的經文。這些辯論很重要,因為它影響到我們對基督徒生活的了解和實踐。我們若要準確理解這些經節,就必須像保羅那樣,從摩西律法著手。罪為什麼藉律法狐假虎威,把死亡帶給舊約的選民呢?
這一段繼續7-13那個「我」的單數第一人稱,只是以現在式代替過去式。前段形容的是活在「那世代」中的體驗,這段光景雖然還是在舊世代裡,卻更嚮往新世代的曙光,已有破繭而出的願望。這代表一個活在兩個準則中的生命,正處在那衝突的陣地戰前沿,要經歷光與暗、善與惡的漫長拉鋸戰。
這情境正如加拉太書(5:17)所謂:「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不過,保羅對加拉太弟兄是陳述靈與肉的爭戰,對羅馬的猶太基督徒卻是勸服他們脫離律法的束縛,因為律法原是有所不能行,所以不但不容罪作王,還要不容律法作王,要靠主耶穌基督。
一個基督徒的「稱義」,是「在神面前」對信徒地位作一個完全是法庭意思的宣告,它不會把罪性及其影響從信徒身上除去。就算是神的兒女,只要他還在世上的肉身裡,就會與罪相爭,並有所不能行神的旨意;律法更不能救我們脫離靈性死亡。路德指出:信徒「既是個被稱義的人,同時也是個罪人」。
穆爾說,在7-11裡,保羅以身為以色列人一員的身份,描述他自己也類似參與在西奈賜律法給他的同胞一事的體驗。接著在14-25裡,保羅描述律法的來臨對他自己和其他猶太人的意義。因為後者是保羅有意識地經歷過的一種情況,所以在這裡自傳的性質要素的證據強過在7-11裡的。
肉體順從罪的律:靈與肉的交戰(14-25)
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14 說律法是「屬乎靈的」,是因為它是由神頒布的;神是個靈,是萬靈的父(來12:9),他賜下律法,原是為引導人之靈歸向神之靈的。猶太人只注重律法的儀文/字句,不注重律法的精意/靈,就違背神為之立法的本意。相對的稱自己/掃羅是「屬乎肉體的」,意思可能是說他不過是人,也受限於所有人類的軟弱。
在保羅書信中,提到「屬(乎)肉體/血氣」共有十次。「屬」的原文,有「在……裡/在……期間」,「奉/為著」,和「穿上/披戴」的含義,這有不定的意思。同一位基督徒,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狀況/光景:有時是屬靈的,也有時是屬肉體的。我若體貼和順從聖靈,就是屬靈的;我若體貼和順從肉體,就是屬肉體的(8:5)。
保羅此處人論是一元論;他也有二分、三分法。作為未重生的信徒,「我」在肉體裡或在肉體期間,是奉肉體為主、為著肉體的緣故;穿上/披戴肉體,就容罪在「我」身上作王(6:12)。這是一宗無法取消的買賣:「已被賣給並持續處在那罪之下作奴僕了」。因受罪的誘惑,或落入罪的網羅,更有甚者是活在罪中。
有人糾結於這段「我」的生命,因第22節說「我是喜歡神的律」,於是羅列證據,認為7-13是未重生,14-25是已重生。意思說,屬肉體的是體貼老我,沒有過屬靈生活的人,卻不是未重生的人;就像哥林多前書(3:1)那些基督徒,是已重生,卻仍在肉體影響下生活的人云雲。其實本章的焦點在律法,不在重生。
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15 這節經文告訴我們,即使是世上最好的人,若依靠律法也不能使他稱義。就算是稱義的人,若依靠律法也不能使他完全聖潔。因人在律法以下不能勝過罪,並且內心容易混淆是非。「明白」代表認知和經驗,「願意」與「恨惡」代表良知。「所恨惡的」籠統指那些與神的律法有衝突、被禁止的事。
保羅直述一種經驗,它是人類價值取向的彷徨。他知道什麼是對的,並且要去做;可是不知何故,他不能去做。他知道什麼是錯的,並且決定不要去做;可是不知何故,他去做了。他覺得自己必死的身體中,是一個必朽壞的生命,正被一個暴君所壟斷和操縱,使他身不由己,不能攻克己身。
雖然律法可以揭露汙穢,讓人知罪,但它不能制服和洗淨罪汙。哪怕是十分認同律法的人,罪照樣在他們身上作王,以至於自覺或不自覺觸犯律法。在這樣的情形中,律法只能是徒勞地使人失卻自由。古羅馬三大著名詩人之一奧維德《變形記》寫道:「我看見並贊同較好的途徑,但我所走的卻是那較差的。」
沒有哪個民族比猶太人更清楚這些事。《便西拉智訓》說:在起初,神自己創造人,他給人自決之權。他將火與水放在你的前面,你可以伸出手來拿取任何一件東西。在人面前有生命與死亡,他所要的就給他。在人的本性裡,致命的肉體接受罪的誘惑:善與罪都是人類的常客。保羅深知這一切。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16 保羅在這兒應用了反證法。他假設「我」本來願意去做的(15下),是律法所要求的;現在卻做出錯謬來,不是出於「我」的意願:「我」有一顆與所做的惡相衝突的心。這裡第三次(12,14,16)認同律法是善的,只是這裡的「善」與第12節的「善」,原文有修辭上的差異:上面的含義是良善的,這裡的含義是美善的。
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17 儘管掃羅那時在律法以下,違背律法足以定他的罪,可是保羅還是與那內住的罪及其產生的後果進行抗爭。保羅顯示原來認同聖善的律法,不願意受罪律的轄制。為此他聲明抵制罪律:「這不是我,這和我沒有關係,這樣做明顯是違背我意願的。」保羅不是為犯罪找藉口,這是他檢舉罪魁禍首的證詞。
但現在那行惡的不是保羅的「真我」,問題出在他裡頭有權勢的罪性。保羅一再為自己辯解,他在第20節還重複這句話:「就不是我做的!」事實上,這罪孽是由於魔鬼的罪性,撒種在墮落的人性裡面。換句話說,是老亞當裡面的魔性/罪(約8:44,徒13:10),紮根在人性裡頭。
18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18 實踐證明,靠著律法,不能行全律法。保羅承認,他裡頭的本性混同於罪性,在他「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這也是「必死的身體」必死的原因,基督徒的盼望在於基督已經復活,在末日聽見他的聲音也要復活(約6:40)。而在肉體裡,不能指望從「墮落的人性」中結出善果來,「舊人」的思想和身體所反映的只能是罪性。
為證明這一結論,保羅解釋說,「因為我渴望行善」,「意願在我旁邊」,「卻行不出來」,「行不出善」(新國際譯本)。保羅重申,即使身為信徒,裡頭仍有罪性,那罪性曾一度佔有他、奴役他;直至如今,罪性仍然藉著律法激惹他,使他做自己不願意做的,卻不做他所願意做的。
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19 這節與第15節雷同。這裡所說的「我」,是活在要行全律法的意志裡。保羅曾立定志向,要追求完全,行出神的律法;可是肉體敗壞的力量,使他不能達到他所切慕的全然聖潔。這像鎖鏈般束縛著他,當他要高飛的時候,卻把他拉下。保羅不得不承認,他還沒有得著,還沒有完全(腓3:12)。
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20 19-20兩節重合16-17經文的內容,只是略去「我就同意律法是好的」(16下)。或者說,與第17節相比,只是把第一分句「既是這樣」,換成「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其他內容基本相同。當人切望行善去惡時,也間接地贊同了律法。不過我們也看見一件事:人在律法以下,意志的能力往往不能成為生活的能力。
21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1 保羅繼續論證律法主義者的困擾。保羅是一個善於從過去經驗中汲取教訓的人,他總結說,我覺得有個「律」。「律」的原文和「律法」是同一個字,這裡顯然不是指摩西律法。保羅是從經驗中總結出一個原則,是廣義的法則/規律,不是狹義的律例/規則。這「律」是一種恆常的影響力,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律。
當人什麼也不想、不動、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律的存在;可是當人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牽動了惡的勢力,因而發覺有一個律、一個敵擋的律,在我們的身體裡面存在,千方百計地引誘和脅迫我們作惡。這個律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它對抗,但終久仍要向它屈服。
耶穌曾經說:「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7:17-18)。因此,當保羅說「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這就從根本上證明,律法主義者實質上是屬於「結壞果子」的「壞樹」。這不僅要引起猶太人的警惕,也要引起非猶太基督徒的警惕。
22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22 在以下經文中,裡面的、心中、內心與身體、肉體、肢體成對比,神的律、心中的律與肢體中犯罪的律、罪的律成對比。肢體中犯罪的律和罪的律是近義詞,神的律和心中的律也是近義詞。信徒的新生命、新人,也稱「裡面的人」(弗3:16),「裡面的人」在人心中,喜歡神的律法:「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25節)。
作為在猶太人、猶太基督徒、律法主義者的處境裡的代表,保羅表示,他的良心可作證,他是以律法為樂。不僅喜歡神話語的應許,還喜歡神話語的命令和禁令;喜歡去思想它、遵行它,歡歡喜喜地順服在它的權柄以下;再也沒什麼比在心意上和生命上,完全遵從神的律法和旨意更使他們歡喜的了。
23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3 罪惡的傾向在這裡被形容為肢體中另一個律,就是「天性/欲望」在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它抵擋「我」行善。在「我」心中原有一個「良知/意志」的律,這是向善去惡的道德監視/糾偏器的律。可當「我」在律法以下時,律法就「生出惡欲,使罪發動」(5節),把「我」擄去,叫「我」成了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的幫兇。
有人說,人之初,性本善;又有說,人之初,性本惡。我們若遠眺伊甸園,在人之初有一個混沌的「善」;可是蛇來了,隨著禁果的吞咽,惡就如影隨形了。從此在人的小天地中間,善惡之戰就無休無止。善勝了惡,是善人好人;惡勝了善,是惡人壞人。這也是律法主義者和道德家的分裂。
不幸的是,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罪的律終究裹挾著肢體中犯罪的律,以二戰一,勝過心中的律,從而把「我」擄去,「賣給罪了」(14節)。不論人看是好人或壞人,但在聖潔的神的眼中,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3:10),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3)。罪的工價就是死,死就臨到眾人(5:12)。
24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24 保羅傷嘆「我」「這取死的身體」,那是罪的居所、死的行宮。舊人中那破壞的本性,是取死的按鍵,要敗壞靈魂。它又像屍體一樣,按照禮儀律,凡是觸摸它的,都是不潔淨的(民19:13)。如果說本罪是指死行(來9:14),原罪就是一具屍體。人若想到自己背負、捆綁著一具屍體,怎會不大叫:苦啊!誰能救我呢?
保羅承認,他一天在這必死的身軀中,就一天要面對與身內罪的律和犯罪的律爭戰,而靠一己之力爭戰,總是屢戰屢敗。這裡的措詞「取死的身體」,在6:6裡是「罪身」,二者都是指罪透過人的身體及肢體做工(6:12-13)。在等候脫罪的時日內,信徒仍然處在要面對律法與罪爭戰的可憐、無助的光景中。
巴特曾說:但願他這個站在人性門口的看守小心防範,千萬別在最後一刻自己去與那實在可怕的律法籤訂小小的和約。路德說:我一旦「通過律法得知我與神相處得如何,我就經常戰戰兢兢,心存疑懼。樹葉沙沙作響我就驚恐萬狀,天上電閃雷鳴我更魂飛魄散。我必須時刻提防神舉著大棒追來痛擊我的頭部。」
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25 根據這節的對比結構,顯明神的律與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單靠人內心的意願、傾向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私慾、嗜好和軟弱,所以兩律交戰,罪就乘虛入侵,擄掠了「我」,肉體輾過人心,拖累全人去服侍罪律了。
但是,當人的心門被神的大愛開啟,接受了耶穌基督,人的心靈中有了新的生命,這是第四個律,就是神的律。「那坐在黑暗裡的百姓看見了大光,坐在死蔭之地的人有光發現照著他們」(太4:16)。」心中向善的律,在神的律率領下,與罪的律,及其所轄肢體中犯罪的律,展開廝殺,兩軍對峙,善就勝了惡。
人心中的律不能勝過肢體中犯罪的律,但神的律能勝過罪的律,乃至於死的律(8:2)。如其不然,那罪的律挾制肢體中犯罪的律,就要把我們毀滅了。極大的安慰在基督裡,保羅在此不能再忍,在呻吟中爆發出讚美,他是我的力量!我的詩歌!耶穌的愛完全了律法,他能把我們從罪的權勢中拯救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