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自學考試《合同法》真題綜合題第1題
案例:1990年下半年至1993年底,某縣農民胡道秀以「打會」形式進行民間融資活動,先後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會款」126,639元。後因發生「炸會」(資金鍊斷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會款」未還。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胡道秀歸還「會款」,並要求對胡道秀家居住的3間房屋予以保全。法院在保全時發現: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將一間房贈與其外甥;另一間房按市價賣與案外人李海波,並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於是,金立富等15人又提出訴請,請求撤銷胡道秀與其外甥的贈與行為和胡道秀與李海波的買賣行為,追回房產。問:
1.被告胡道秀將所屬房屋贈與其外甥的行為,這屬於( )
A.財產轉移之前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B.權利人有效處分財產行為
C.債務人減少自身財產、損害債權的行為
D.與債權人無關的行為
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原告行使的權利為( )
A.先履行抗辯權
B.後履行抗辯權
C.撤銷權
D.代位權
3.胡道秀與第三人李海波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
A.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無效
B.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可撤銷
C.價格正常但損害債務人利益,無效
D.第三人李海波無惡意,不屬撤銷範圍
1.答案:AC
2.答案:C
3.答案:D
自考365網校名師權威解析: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嚴重損害債權。P151
2.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P150
3.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1)債務人拒絕接受某種利益的行為;(2)債務人從事有可能減少其財產的身份行為;(3)不作為的行為或無效的民事行為;(4)債務人無償向他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5)債務人在財產上設立負擔的行為。
另外,即使債務人從事了惡意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但如與其發生有償交易的第三人在交易時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對這種有償交易的成立和生效產生了一種合理的信賴,這種信賴利益在法律上就應當給予保護,否則,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便很難得到維護。P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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