隼(sǔn)和鷹都屬於國家重點保護動物
擁有翅膀的它們
本應該在天空自由翱翔
然而有些人卻為了私利
不僅想進行飼養
甚至還用來食用
而且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安嶽
案件一
9月24日,記者從安嶽縣森林公安局獲悉,該局破獲了一起利用QQ群非法販賣灰背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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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9年4月3日,安嶽縣森林公安局接到110指揮中心轉來警情,稱安嶽縣城有人售賣野生動物。接警後,安嶽縣森林公安局立即展開調查,在網安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迅速鎖定了嫌疑人覃某,並於當日在其租住地將其抓獲,當場查獲隼幼仔一隻。
【圖片來源網絡】
經查,覃某是一名鳥類愛好者,2019年3月上旬,覃某回安嶽縣共和鄉老家玩耍期間,在其住家背後山坡上一張別人架設的鳥網上發現一隻隼幼仔,遂將它取下帶回其位於安嶽縣城某小區的出租屋飼養,在飼養20多天後,覃某在手機QQ群內多次發布消息喊價1800元出售這隻隼幼仔,隨後多位意向買家以QQ、電話等方式與覃某取得聯繫,商談購買事宜。
經鑑定,覃某撿拾並欲出售的這隻隼幼仔為灰背隼幼仔,是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涉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犯罪。4月4日,安嶽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對該案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警方提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一級、二級保護動物私人都不能隨便飼養,即使飼養國家允許商業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也必須辦理相應手續。未取得相應手續飼養可以飼養的野生動物的,屬於違法行為。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則不僅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案件二
9月24日,記者從資陽市雁江區森林公安局獲悉,該局通報了一起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件,資陽一餐館老闆夫婦為招攬顧客,竟打起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老鷹的主意,結果觸犯刑法,悔不當初。
案件回顧:
2019年4月29日,該局接群眾舉報,稱雁江區新城路一家中餐館在售賣野生動物菜品。接警後,民警立即對涉事餐館進行了清查,在餐館廚房冰櫃內當場查獲疑似野生動物老鷹凍體一隻。
經查明,雷某、李某夫婦自2009年起在資陽市雁江區新城路經營一家中餐館,為招攬顧客、謀取利益,二人分別於2013年、2018年、2019年先後3次非法收購老鷹,用於製作老鷹湯銷售。
經鑑定,在餐館內查獲的疑似老鷹凍體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鵑頭蜂鷹的凍體。
【圖片來源網絡】
雷某、李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犯罪。4月29日,雁江區森林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5月7日,該案被列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案件。
目前,案件已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等待雷某、李某夫婦二人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新聞多看點: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違反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資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