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
原標題:外匯局發文支持貿易新業態 放寬跨境支付限制
中國網財經5月21日訊 昨日,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提高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水平。該《通知》優化了貿易新業態外匯結算模式,擴大帳戶收支範圍,推動更多業務網上辦理,在降低市場主體綜合成本的同時,提升跨境結算效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促進外貿提質增效,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提高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銀行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支付機構可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二、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並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至海外倉銷售的貨物,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
三、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為客戶代墊與跨境電子商務相關的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代墊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涉及非關聯企業代墊或代墊期限超過12個月的,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四、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境內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帳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五、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委託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
(一)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臺(以下簡稱市場採購貿易平臺)備案。市場採購貿易平臺應能採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並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
(二)經辦銀行具備接收、存儲交易信息的技術條件,系統與市場採購貿易平臺對接,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信息重複使用。
六、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境內和境外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帳戶辦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要求的市場採購貿易外匯結算。個人辦理市場採購貿易項下結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七、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根據客戶委託,代辦出口收匯手續。經辦銀行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信息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託客戶的帳戶。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辦銀行需滿足本《通知》第一條的要求。
(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與委託客戶籤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並已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綜合服務。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風險控制體系健全,具備「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的技術條件。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向委託客戶明示實際成交匯率,不得利用匯率價差非法牟利。
八、外匯局通過技術手段支持企業優化外匯業務流程。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可通過聯機接口服務連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聯機查詢名錄狀態,辦理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等;可通過銀行電子單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或數字外管平臺(ASONE)企業版網上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九、審核交易電子信息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銀行和支付機構辦理還原申報時,單筆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應以自身名義進行匯總還原申報。對存在出口退稅、融資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選擇以企業名義,將同一交易對手且交易性質相同的逐筆數據匯總還原申報。銀行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相關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涉外收支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跨境電商」「市場採購貿易」和「外貿綜合服務」。
十、外匯局對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涉外收支依法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監測、核查和檢查。對異常交易主體實施重點名單管理,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布。持續對審核交易電子信息的銀行和支付機構進行評估,並依法退出不符合條件的銀行或支付機構。
十一、為貿易新業態提供服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展業原則,應完善貿易新業態客戶身份識別和管理制度,加強客戶信用分類管理,持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與交易抽查驗證,健全客戶合規約束和分類標識機制,審慎辦理重點名單內市場主體的外匯業務,指導客戶合規辦理外匯收支。
十二、外匯局密切跟蹤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發展,按照「服務實體、便利開放、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的原則,主動回應市場訴求。對於符合改革發展方向、真實合理的新型貿易收支,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通過集體審議解決,但不得新增行政許可。
十三、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通知有關定義:
(一)跨境電子商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二)市場採購貿易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採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託,依法籤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託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就外匯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政策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出臺多項扶持政策,要求支持跨境電商、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發展。當前,促進貿易新業態發展已成為我國加快培育貿易競爭新優勢、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但與傳統貿易相比,貿易新業態多元的市場主體、高頻的線上交易模式,對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有著更大的訴求。為更好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外匯局在廣泛聽取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意見和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發布《通知》,優化貿易新業態外匯政策,提升相關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水平,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貿易新業態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通知》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通知》聚焦解決貿易新業態「小額、高頻、電子化」交易中結算不便捷問題。政策設計上,遵循「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原則,積極適應貿易新業態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服務實體、便利開放、交易留痕、風險可控」要求,放寬貿易新業態外匯政策,優化外匯服務,便利相關外匯業務辦理,實施「交易越合規、匯兌越便利」的信用約束和分類管理。
三、《通知》將為市場主體帶來哪些政策便利?
答:《通知》優化了貿易新業態外匯結算模式,擴大帳戶收支範圍,推動更多業務網上辦理,在降低市場主體綜合成本的同時,提升跨境結算效率。具體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放寬外匯管理方面。一是便利跨境電商出口業務資金結算。跨境電商可將境外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二是優化跨境電商相關稅費的跨境代墊。企業可為客戶跨境代墊相關的倉儲、物流、稅費等。三是滿足個人對外貿易結算需求。個人可通過外匯帳戶辦理跨境電商和市場採購貿易項下外匯結算。四是完善市場採購貿易資金結算。經市場採購貿易平臺備案的主體,銀行可憑平臺信息為其辦理委託第三方報關的收結匯業務。五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出口收匯。符合技術條件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通過具備審核交易電子信息能力的銀行,為其服務的客戶代辦出口收匯手續。
提升外匯服務方面。一是拓寬貿易新業態結算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外匯業務。二是便利企業遠程辦理外匯業務。企業可與外匯局系統直連,實現貿易業務報告、國際收支申報等更多外匯業務網上辦理。三是優化小額交易涉外收付款申報。支持企業以自身名義匯總申報小額涉外收支,滿足其出口退稅、融資的申報需求。四是持續跟蹤貿易新業態的創新發展,主動回應市場主體外匯業務的新訴求。
四、下一步,外匯局在支持外貿發展方面還有哪些考慮?
答:外匯局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推出更多外匯便利化業務,持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更好滿足貿易創新發展訴求,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