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溫嶺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這是近年來,該院判決的第二例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5月27日晚上,澤國派出所民警在高坦村附近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在一輛綠色摩託車後備箱裡,民警發現了一隻右眼受傷的貓頭鷹。同時,民警還發現了彈弓、鋼珠等物。隨後,受傷的貓頭鷹由農林局送往有關機構治療。
駕駛員蔣某,今年30歲,重慶人。蔣某稱,當天下午4時多,他在新河一村莊的樹林裡看到這隻貓頭鷹,於是用彈弓將它打了下來。蔣某說,他知道貓頭鷹是國家保護動物,但想抓來玩玩。
因涉嫌犯罪,5月28日,蔣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根據鑑定,該鳥類為斑頭鵂鶹,屬於鴞形目,鴟鴞屬,俗稱貓頭鷹,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鳥類。
庭審時,蔣某對指控事實並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法院認為,蔣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犯此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