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的陳某自製了一輛太陽能汽車,於3月26日上路行駛時,被交警處以200元的罰款。陳某不服,將交巡警部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日前,法院作出判決,依法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開太陽能車上路被罰
陳某自製的太陽能汽車與普通轎車大小相似,車頂覆蓋著太陽能板,最高時速60公裡,陳某說,太陽能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屬於正宗的環保節能車輛。2008年,陳某自製的太陽能汽車獲得國家專利,全國多家媒體以《我的汽車不用油》為題進行了報導。
今年3月26日下午,陳某駕駛自製的太陽能汽車,行駛至靖江市江平路與漁婆路交岔處時,交警認定其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對其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
陳某不服,於今年5月17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法院於近日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行政訴訟案。
原告:不給上牌不能處罰
2008年,陳某為太陽能汽車上牌問題去過靖江以及泰州的車管所,得到的答覆是車輛管理部門只有國家車輛生產目錄上有的才可以登記上牌,太陽能電動車還沒有上目錄,不可以登記上牌。於是,陳某就自製了一副號牌,前號牌是:「China SU M00002」,後號牌是:「China SU 我要牌照」。
陳某稱,太陽能電動車作為國家新能源車輛的一種,是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對象,交警在進行處罰時沒有考慮。交警大隊和車管所是同一個部門,在明知原告領不到太陽能電動車行駛證的情況下,以機動車標準進行處罰,明顯不合理。
交警:自製太陽能車存在安全隱患
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稱,陳某駕駛的太陽能汽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最高時速60公裡,車輛自重850公斤,符合機動車定義,屬於機動車範疇。
陳某駕駛自製的太陽能轉電能、利用汽車其他零部件組裝成的電動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生產和檢驗,沒有經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認證,該太陽能電動車的機件部位、安全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不符合汽車強制性檢驗的要求,且又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後上道行駛,是具有安全隱患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
3月26日下午,民警秦達寶、錢陳林在江平路與漁婆路交岔口執勤時,發現一輛由西向南右轉彎的車輛,懸掛自製牌照「China SU M00002」,對該車進行檢查時,駕駛員陳某出示了駕駛證,未出示行駛證。民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陳某罰款200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陳某以太陽能電動車作為國家新能源車輛上路行駛的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法官:發明創新不能超越法律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對包括原告在內的與道路交通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國家雖然鼓勵公民的技術創造、創新工作,但不意味著發明創新成果的應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規。
靖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製的太陽能電動車雖然使用了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但須經相關部門許可、檢驗,其擅自上路行駛,有可能給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安全隱患。故被告依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對原告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並無不當。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