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航局飛標司下發《民用航空人員及招收飛行學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體檢鑑定流程(試行)》。至此,新冠肺炎感染治癒後的航空人員有望開始接受體檢鑑定,無限期的停飛狀態有望改善。現就鑑定程序若干核心信息匯總如下:
1、所有新冠肺炎感染治癒後的航空人員最終鑑定結論需由專家委員會完成
根據鑑定流程,航空公司所屬體檢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全面評估,對於符合以上條件的,體檢機構以疑難病例形式交送專家委員會進行專家鑑定。因此,所有申請人的最終鑑定都需按照專家委員會疑難鑑定程序進行,體檢鑑定會有一定的周期。
2、鑑定流程並未明確新冠肺炎鑑定原則
此次鑑定流程僅僅規定了申請者需要滿足的申請條件,相應的輔助檢查要求和體檢鑑定程序,但是對於鑑定原則並未提及。專家委員會將會依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個別評定。專家委員會將根據鑑定情況,逐步總結出相應的鑑定原則,最終新冠肺炎感染治癒後的航空人員的體檢鑑定會交由各體檢機構完成。
3、既往新冠肺炎病史的學生參加121招飛體檢預計很難合格
根據目前的鑑定流程,所有病例均需經過專家委員會討論,對於參加121招飛體檢的學生而言是比較不現實的,少有操作性。而且招飛學生如何提供客觀的患病來的身體和心理狀況,特別是情緒異常或心理狀態改變並不明確。因此,從實操上而言,對於有新冠肺炎病史的學生,121招飛體檢可能或被招飛單位拒絕,或被體檢機構勸退。入校複查或交叉體檢可能同樣適用。
附錄:民用航空人員及招收飛行學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體檢鑑定流程(試行)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新冠肺炎,COVID-19)患病後首次體檢鑑定要求
(一)觀察期
申請人應滿足2個月的觀察期限。
確診患者的觀察期一般自符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八版)》出院標準起計算;無症狀感染者的觀察期自第二次核酸檢測陰性之日起計算;單純IgG抗體陽性者的觀察期自發現IgG抗體陽性之日起計算。
(二)相關醫學資料
相關醫學資料包括申請人新冠肺炎相關就診的門診或/和住院的完整病歷。
(三)併發症及後遺症
患病後,未出現一過性或持續存在的與新冠肺炎有關的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肺、心、肝、腎、腦、眼或血液等重要器官或系統的病變,以及視覺、嗅覺及味覺等功能異常。
(四)補充輔助檢查項目
1、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陰性。
2、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M抗體和IgG抗體:IgM抗體應為陰性,IgG抗體應為陽性或陰性。
3、肺功能:無明顯異常。
4、肺部CT:無明顯異常。
5、超聲心動圖(僅限I級、IIIa級):心臟結構和功能無明顯異常。
6、顱腦MRI(僅限I級、IIIa級):無顯著異常。
7、動態心電圖(僅限I級、IIIa級):無顯著異常。
8、腦電圖 (僅限I級、IIIa級):不應有癇樣放電、局灶性異常或中度以上異常。
(五)心理評估
運輸航空公司申請人所在單位航衛部門應在「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系統」的「健康記錄」中詳細記錄申請人患病來的身體和心理狀況,特別是申請人的情緒異常或心理狀態改變的情況。專家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心理學全面評估。
(六)體檢鑑定形式
體檢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全面評估,對於符合以上條件的,體檢機構以疑難病例形式交送專家委員會進行專家鑑定;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觀察或治療至符合條件後,再次申請體檢鑑定。
二、新冠肺炎排除程序
(一)排除對象
體檢前4周內出現的發熱、上呼吸道感染、支氣管炎、肺炎、腸道感染或其他疑似新冠肺炎症狀,目前已臨床治癒,但未確診為新冠肺炎的申請人。
(二)排除方法
1、提供完整的門診或/和住院病歷等醫學資料。
2、上述病症臨床治癒2周後補充檢查:血常規、肺部CT、鼻咽拭子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和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M+IgG抗體檢測。
(三)排除標準
排除新冠肺炎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臨床治癒後滿兩周。如不能提供醫學資料者,以治癒後申請體檢鑑定之日起計時滿兩周,不能明確治癒時間的自發病日期起計時至少滿四周;
2、目前無復發或其他疑似症狀;
3、血常規:無明顯異常;
4、肺部CT:無明顯異常;
5、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
6、新型冠狀病毒特異性IgM抗體和IgG抗體:陰性。
(四)體檢鑑定建議
排除新冠肺炎後,可正常進行航空醫學體檢鑑定;不能排除新冠肺炎者,應結合臨床進一步明確診斷後再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