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陽光網訊(記者 鄭思琪 通訊員 黃彩華)東莞一名車主在某商場的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後,後發現車輛被他人車輛碰撞損壞,但停車場未能提供相關監控,無法尋找肇事者。車主遂起訴停車場管理方索賠。2017年12月20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此案。該院認定停車場管理公司與車主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係,判令其賠償該車主實際支出的修車費1200多元。
車被撞壞 停車場提供不了監控錄像
黃女士是東莞市厚街鎮一家商場的租戶。2016年10月25日下午兩點左右,黃女士將小汽車停放在商場負二樓的收費停車場。
當晚21點,黃女士向交警部門報案,反映車輛右側尾部車身在停車場內被他人車輛碰撞損壞。經查,停車位置處於監控盲區。
事發後,黃女士維修車輛花費4065元,保險公司理賠了7成,黃女士承擔3成即1219.50元。黃女士說,她找過停車場管理方,對方表示提供不了監控錄像。並明確表示拒絕賠償。
2017年3月,黃女士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管理停車場的貿易公司,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4000元。
貿易公司則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貿易公司認為,它跟黃女士之間是停車場地的租賃合同關係,不是保管合同關係。黃女士停車前,停車場已向其出具出入卡,該卡載明「本廣場停車場只提供車位使用,不承擔保管及保險責任」,黃女士仍將車停入該停車場。停車場入口的告示牌標明「本停車場僅供泊車,請做好車輛安全措施,看管好個人貴重物品」,停車場牆面告示牌也寫明「本車場只供車輛停入,不負責保管,請車做好防損、防盜措施」,黃女士並未提出異議或把車開走。黃女士也沒有將車鑰匙或行駛證件交給停車場方保管。停車場保安對進出車輛不進行登記或查驗,只是收發出入證,用來記錄車輛停放時間方便計算停車費。停車場雖只提供泊車服務,但出於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仍設置了保安值勤崗,安裝了監控設施,已盡必要的合同附隨義務,不存在過失。
停車場承擔保管責任 被判賠償修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為黃女士提供有償停車服務,雙方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停車場關於不負保管責任等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停車場應對黃女士的車輛承擔保管責任。
停車場入口及保安亭入口均有監控設施,停車場沒有舉證證明黃女士的車輛右側尾部車身在入場前就已經存在碰撞痕跡,應承擔怠於舉證的不利後果。停車場安裝的監控存在盲區,導致黃女士無法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權利,未對整個區域盡到秩序維持及安全保障義務,應賠償由此造成黃女士實際支付的損失。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貿易公司支付黃女士修車費1219.50元。貿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關于格式合同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劉超法官稱,格式合同在平時生活中很常見,比如保管合同、保險合同、運輸合同往往都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現,應當引起市民的注意,以便謹慎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何謂格式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叫格式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就被稱為格式合同。
2、籤訂格式合同應注意哪些方面?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哪些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如果格式條款具有以下情形的,該條款無效。具體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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