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序號
職能目錄名稱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懷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草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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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和督察落實工作;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組織聽證、專家諮詢、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人員培訓、資格認定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2
統籌協調和牽頭落實我省共享發展有關政策,牽頭落實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深化改革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項目建設,組織實施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發展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擬定和落實人力資源縣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縣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
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縣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實施人才培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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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全縣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定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
5
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落實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負責職業能力建設和職業技能鑑定等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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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執行國家、省、懷遠縣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通報國家和地方有關人事人才政策法規,提供就業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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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縣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組織實施流動人員勞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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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實施城鄉勞動者就業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就業轉崗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及後續服務,承辦部分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為創業人員提供各項創業所需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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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上級撥入的各項就業、創業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及時編報各類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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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縣人才資源信息庫,制定全縣人才縣場的發展規劃,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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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縣場交流信息,舉辦大型人力資源招聘會及網上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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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縣社會人才提供公共管理服務(包括人事代理、流動人才手續辦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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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地人才交流機構建立人才交流的合作關係;根據縣場需要,與大中專院校建立人才培養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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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縣大中專畢業生辦理報到、轉正定級、社會保險、落戶、出國(境)等手續,提供就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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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縣場開發人才資源,選送高中(中專)生委託高校培養,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企業事業單位派遣專業技能人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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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委託單位制定人才資源發展規劃、人事改革方案及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工資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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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流動就業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督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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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申請貸款人資格審查,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獲取貸款、貼息等提供服務,協助追償和管理小額擔保貸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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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駐外人才工作站的協調管理工作,為入駐寧國縣英才苑的引進人。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保險政策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擬定和實施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充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建立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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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執行國家、省、縣社會保險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國和省級統籌及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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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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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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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措施;貫徹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貫徹省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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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工傷認定,工傷事故調查和取證等工作;負責工傷認定案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協助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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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落實國家、省、懷遠縣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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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完善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險網絡信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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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社會保險的參保和徵繳工作,編制社會保險徵收計劃,建立和管理個人參保帳戶、檔案資料以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徵收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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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參保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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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資格認定、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退休申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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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基金與財政、稅務、國庫的數據傳遞和對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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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統籌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安全維護等工作;
32
負責機房日常巡查、硬體設備維護、網站維護、業務系統數據查詢統計及維護等工作;
33
負責基層經辦機構的網絡維護、數據傳輸和技術支持工作;
34
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的收集、儲備、整理、發布,為社會保險業務及人力資源縣場提供信息、計算機技術服務和決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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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承辦加載金融功能社會保障卡基礎信息採集、核查、申請、制發、掛失、更換、管理、統計和服務工作。
36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懷遠縣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統籌完善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
37
負責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政策;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實施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制度。
38
負責全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審核、發放、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記錄,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檔案資料以及社會保險費有關工作檯帳。
39
負責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待遇審核及發放管理;受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註銷、年審業務;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
40
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編制、執行等工作;負責與財政、國庫的數據傳遞和資金核對工作。
41
負責全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月、季、年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及時編報各類社會保險統計報表。
42
負責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老農保基金的統籌、支付和管理,編制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月、季、年財務、統計報表。
43
負責全縣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及養老待遇政策性調整工作,負責本縣離退休人員、遺屬等享受待遇資格審核認證、經辦業務和退休人員檔案管理工作,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4
負責落實我縣被徵地農民、村幹部、老農保等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協助發放全縣「老字號群體」人員的工齡、生活困難補助等;指導、督促、檢查各鄉、鎮、街道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參保、登記、待遇申報核發、檔案保管工作。
45
負責指導督促全縣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構經辦服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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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就業資金和社保基金的財務發展規劃、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監督規則,負責對各經辦機構就業資金和社保基金使用、管理和運營的綜合統計、監督檢查工作;受理涉及就業資金和社保基金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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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相關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
48
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國和省級統籌及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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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措施。
(六)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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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管理;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執行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分配;監督檢查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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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管理工作;承辦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52
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有關法律法規及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負責全縣勞動保障監察的指導、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勞動監察員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勞動保障執法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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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組織或參與重大案件查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寧工作等政策。組織擬訂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和實施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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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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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全縣人才政策和發展規劃,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和推薦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和博士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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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寧工作和回國專家來寧定居工作政策,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國(境)外機構在縣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承擔縣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擔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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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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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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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和管理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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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工作,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聘任工作,指導和實施事業單位等人員的年度考核等事宜。
61
承辦縣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九)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有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縣評比達標表彰等有關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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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擬訂縣級表彰獎勵具體政策辦法,根據授權承辦以縣委、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縣級及以下相關表彰獎勵獲得者、榮譽稱號獲得者和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縣級評比達標表彰及縣級及以下表彰有關工作。
(十)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懷遠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落實年休假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非私營單位薪酬宏觀調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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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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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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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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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待遇審批工作;負責全縣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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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
(十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民工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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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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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