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推進水產養殖綠色發展,對防控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汙染環境提供技術支撐,我局提出並組織對現行的《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標準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於2018年9月10日前反饋到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漁業資源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聯繫人:肖雅元,電話:020-89102080,E-mail:xiaoyayuan@163.com)。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行業標準《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訂稿(代替《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
編 制 說 明(徵求意見稿)
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天津)《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訂組 2018年7月22日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任務來源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會同全國水產標準化委員會、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和中國漁業協會於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開了《養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業標準的修訂研討會,與會專家就該標準的修訂必要性,海水、淡水分開制定、修訂的項目指標、指標的嚴與寬等內容進行了討論,最終水標委負責人宣布根據全國徵求意見情況,根據當天會議討論情況,準備對2個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行業標準進行修訂。按照標準修訂原則上由標準原起草單位優先完成的原則,會議決定《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天津)負責完成修訂工作。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開了《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行業標準的研討會,會上專家們、領導們聽取了標準修訂單位負責人的匯報,漁業局領導意見出現分歧,邀請的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副秘書長與水產方面的專家意見也分歧較大。會後水標委秘書長通知儘快完成徵求意見稿。
2、主要工作過程
2018年3月,農業農村部《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行業標準修訂任務下達後,標準修訂小組即開展工作,工作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收集資料階段,收集了國內外相關標準和研究成果,對我國海水養殖主要養殖模式與主要水質指標情況進行了調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質指標狀況。第二階段為修訂階段,參照我國《漁業水質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工業廢水綜合排放標準》以及國外相關水質排放標準,根據海水養殖水域環境現狀、受納水體水質狀況,修訂了《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徵求意見稿和修訂編制說明。
2018年4月,根據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關於開展水產養殖水排放標準使用情況及制修訂需求調查的函」(TC156[2018]3號)文件要求,開展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制修訂意見徵集,此次標準修訂意見徵集共收集反饋意見53條。經過整理,8條意見全部採納,17條部分採納,15條不採納,還有8條是接受,5條意見不明確。
全部採納的意見主要集中在①標準的適用範圍,需要重新界定。該標準適用於海水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等封閉的養殖方式的養殖尾水的排放,不適用在開放的海水環境中進行養殖的水域,如網箱養殖等。②適量放寬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化學耗氧量的限量值,以利於行業的發展。③刪除一些項目,例如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總餘氯等指標。④修改取樣點為向公共水域或溝渠排水口。⑤懸浮物增加人為增加的量的限量。⑥統一檢測方法,增加最新的檢測方法。⑦標準中指標的定值可參照國家《GB8978-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地方標準DB12356-2018等。⑧海、淡水排放標準分開制定。
不採納的意見主要集中在①增減藥殘的指標(因為沒有適合的檢測方法暫時不考慮)。②增加重金屬鎘、鉻、鉛,汞、除草劑、農藥三唑磷等(因為不是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暫時不考慮,三唑磷可能是地方性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來控制)。③海水、淡水標準合併(研討會上已明確海水、淡水分別制定)。④刪除無機氮、活性磷酸鹽、銅、鋅等指標。⑤增加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指標(這兩項指標在標準審定時已由專家認可刪除)。⑥考慮不同的養殖模式,例如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混養、單養等(標準控制的是排放水,與養殖模式無關)。
部分採納是幾條意見中有的可以採納,有的無法採納,例如第一條要求放寬氮磷指標,第二條要求增加藥殘的指標,所以選擇部分採納。
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開了《養殖尾水排放要求》行業標準的研討會,會上各方領導、專家意見分歧較大,意見一致的內容有標準名稱改成「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並要求增加養殖尾水的解釋,這一條意見本項目組全部接受,其他領導、專家的意見選擇性接受。
3、標準修訂的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李寶華:本標準修訂小組負責人,主要執筆者。從事漁業環境監測技術研究工作,負責本修訂標準的起草、編制說明的編修改工作。
白明、易偉、李彤、孫萬勝:本修訂標準的主要參加者。參與修訂標準的資料收集、內容討論、文字編排等。
二、標準修訂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已頒布11年,隨著水產養殖業的迅速發展,國家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力度的加強,該項標準的修訂勢在必行。該標準的修訂原則是制定一個合理的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使經過養殖過程或養殖結束後不用的尾水排到環境中經過自然擴散、稀釋淨化後,對海洋生物不產生危害(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尾水在排放之前必須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才可排放),能符合當地、當時的海洋環境要求。目前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水產養殖業要與工業發展同進退。《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的定位是滿足70%以上的養殖單位能夠適用,而利用這個標準來制約那些養殖密度高,汙染嚴重的單位進行升級改造,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是根據在海水養殖的過程中,對養殖水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水質指標的變化而確定,主要內容包括:懸浮物質、pH、COD、鋅、銅、無機氮、活性磷酸鹽。
主要技術內容:通過對我國沿海,南、北方海水養殖模式、養殖水質的調查、分析,制定出適合各種海水養殖模式其養殖後尾水的排放指標,同時兼顧我國國情及實際養殖的具體情況。
擬修訂的「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控制指標是在考慮由於養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指標,即以懸浮物、氮、磷、有機物為主的指標。因為目前多數的養殖者為了追求生產速度和降低成本,採用多投入、多產出、以及人為添加各種消毒劑、促生長劑等藥物的方式,這種投餵方式多數是飼料利用率低,飼料係數增大,排入水中的有機物含量高,氮磷總量相應增加,造成水體富營養化,這樣的水排入環境中,容易造成汙染。所以修訂「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養殖者排放不符合環境要求的養殖尾水,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促進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求養殖單位在排放養殖尾水前進行水質檢測,對不達標的尾水,必須進行適當處理(自然淨化或生態淨化等),達到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由於南北方氣候、環境、養殖模式、排放尾水方式存在差異,本標準依據海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去向,對向海水水域排放的海水養殖尾水分成一級、二級標準。
一級養殖尾水排放的去向是指國家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二類水域(一類水域是不允許接受任何排放水的,除非排放水經過處理達到海水水質一類標準),如水產增養殖區(貝類增養殖、網箱養殖);人體直接接觸海水的海上運動區(海水浴場等);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域和農業農村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的限制養殖區。一級養殖尾水的標準略寬於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的二類標準,這樣的養殖尾水經過海水自然擴散、稀釋、潮汐的作用,可以達到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二類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
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排放去向是一般水域,指國家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三、四類水域,如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遊區,海洋港口水域,海洋開放作業區,海水河道等非漁業水域和農業農村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的養殖區域。二級海水養殖尾水標準部分指標寬於海水水質標準的四類標準,因為這些指標可以通過自然降解和稀釋而達到排放水域的指標要求。
本次修訂增加了禁止排放水域的限制,即在GB 3097 中規定的一類海域和農業農村部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的禁止養殖區。
本標準的修訂參考了《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國外漁業環境保護資料彙編》《GB8978-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地方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等,國內在漁業環境監測、海水養殖池塘的檢測資料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對經過養殖過程後,由於投入品的加入,水生動物的吸收、轉化以及環境的自淨能力、養殖生物的排洩而使養殖尾水中環境指標的增加,另一方面,通過綜合分析,制定出一個既保證海洋環境不受到養殖尾水的汙染,又能在海水養殖生態負載能力內最大地滿足海水養殖的持續進行。
修訂後的標準遠遠嚴於汙水綜合排放標準,由於養殖過程中不會產生重金屬、農藥、石油等毒物性物質,所以,下列物質如:鎘、鉻、鉛、汞、砷、、氰化物、氟化物、石油、揮發性酚、六六六、滴滴涕、有機磷農藥等,不應作為該標準的控制指標。
此外養殖尾水中,部分汙染物質(藥殘、抗生素、激素類等)由於現在尚未有適用的測定方法,暫不列在本標準中。
該標準對檢驗規則及結果判定進行了統一規定。
三、標準修訂內容重點說明
1、懸浮物:懸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於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汙染程度的指標之一。由於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懸浮物本底值懸殊較大,吸納各位專家的建議,我們在大量的監測數據基礎上規定以下2種形式來確定懸浮物的限量值:(1)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懸浮物≤4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懸浮物≤100 mg/L。(2)一級標準人為增加量≤20mg/L(有本底值的情況下執行),二級標準人為增加量≤75mg/L(有本底值的情況下執行,該值的取值依據是海水水質標準第三類、第四類的平均值)。
2、pH值:本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廢水pH在7.0~8.5,不超出該水域正常變動範圍的0.5單位;二級海水養殖廢水pH在6.5~9.0之間,對變動範圍不作要求。這次修訂此項內容沒有改變。
3、化學需氧量(COD):化學需氧量是判斷水域有機物含量多少的重要指標,水體中有機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物生長。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化學需氧量≤1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化學需氧量≤20 mg/L。此項指標的確定部分專家認為太嚴,會限制養殖業的發展。經過我們的調查和對全國沿海海域水質分析,我國大部份近岸水域化學需氧量值在1.5 mg/L~3.5 mg/L之間。全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並沒有對我國近岸水質造成影響,所以該項指標沒有修訂。
4、鋅:硫酸鋅作為治療水生生物養殖過程中預防各種纖毛蟲病的替代品正在廣泛使用,所以對鋅離子的增加也需要加以限制,根據多年對近岸水域的檢測表明,我國大部份水域尚未超過漁業水質標準,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排放廢水鋅離子濃度≤0.20 mg/L,二級海水養殖排放廢水鋅離子濃度≤0.50 mg/L。對中國近岸海水水質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近岸海水鋅含量全部在0.0026 mg/L~0.03mg/L(2012年-2016年漁業環境公報)之間,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鋅的限量值是合理的,不用修訂。
5、銅:銅是一種用途廣泛的金屬元素,微量銅對生物活動起重要作用,是生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生物體血清蛋白和細胞色素氧化酶等活性物質的構成成分,可促進氧的循環和生物酶的催化等生化功能,但過量銅對生物將產生明顯的毒害效應。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銅離子濃度≤0.1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銅離子濃度≤0.20mg/L,經過徵求意見,部分專家認為可以適當放寬該項指標。對中國近岸海水水質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近岸海水銅含量全部在0.0004 mg/L~0.005mg/L(2012年-2016年漁業環境公報)之間,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銅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沒有修訂。
6、無機氮:海水養殖尾水中其氮的來源主要和飼料的投入,蛋白質的分解和水生生物的吸收、排洩有直接關係。目前海水一般採用0.2mg/L~0.3mg/L作為其富營養化的評價指標,我國《海水水質標準》(二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30mg/L、三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40mg/L、四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50mg/L。由於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無機氮本底值懸殊較大,例如:海南臨高后水灣白蝶貝自然保護區(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為0.046mg/L,而杭州灣鯧、鰳、鱭等多種經濟魚類產卵索餌場(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為1.404mg/L。珠江口伶仃水域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2012年-2016年)平均濃度最高(1.332mg/L)。針對無機氮本底偏高的情況,我們適當放寬了無機氮的限量值:(1)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無機氮≤1.00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無機氮≤2.00mg/L。
7、活性磷酸鹽:匯總分析我國近5年沿海近岸活性磷酸鹽含量狀況得知,由於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活性磷酸鹽本底值懸殊較大,例如:海南臨高后水灣白蝶貝自然保護區(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為0.0009mg/L,而杭州灣鯧、鰳、鱭等多種經濟魚類產卵索餌場(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為0.068mg/L。舟山漁場西部海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繁殖場(2012年-2016年)平均濃度最高(0.068mg/L)。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活性磷酸鹽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沒有修訂。
8、硫化物、總餘氯、生化需氧量(BOD5):接受大部分專家的意見,該三項指標去掉。
四、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在制定本標準時除了參考了國內現行的標準,如標準GB11607-1989《漁業水質標準》、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國漁業水質基準》及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DB12/356-2018《汙水綜合排放標準》等外,還參考了國際先進標準,如美國EPA基準、日本水產用水水質標準、加拿大漁業水質標準、前蘇聯水產用水水質標準等(表1)。編制標準的參考材料儘可能達到國內外同類標準的先進水平。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關係
本標準與我國頒布實施的《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農業部下達的漁業水域環境監測、水質管理的各項管理章程、制度無衝突,在現行的國家強制標準GB11607-89《漁業水質標準》、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國地表水水質標準》的基礎上重點強調懸浮物質、pH、COD、無機氮、活性磷酸鹽、銅、鋅指標,尤其對海域可能誘發赤潮的營養鹽指標。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對於該標準的7個指標,除去pH以外,不同地域,由於水質狀況不一樣產生了分歧,水質狀況較好的地方如山東、福建、遼寧、海南省認為目前制定的標準太寬鬆,而相對水質比較差的地區如天津、上海、江蘇則認為達到修訂標準有一定的難度。編制組認為《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雖為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但與《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有本質的區別,因為水產養殖水排放前直接與漁業生物活體接觸,並承載之其中,排放時也不存在濃縮過程,即原濃度排放,所以養殖水排放之前就是養殖用水,如果養殖用水達到如此惡化的地步,那麼養殖生產也就無法進行了。所以以上幾個重要指標的確定還是以全國綜合情況考慮比較合適。
七、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為了海水養殖尾水在排入大環境之前得到初步淨化,為了提高廣大漁民的環境意識,從行業角度暫時建議該標準作為推薦性標準。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建議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各級漁業環境監測部門應對海水養殖尾水進行定期監測,尤其在排放之前,並將監測結果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九、廢除現行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完成修訂通過標準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報批並發布後,原《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將自動廢止。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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