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布《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汙染物末端處置可行技術指南(試行)》

2021-01-11 環保在線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汙染,推進水產養殖尾水治理,保障水環境生態安全,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業新型汙染物治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供了水產養殖業新型汙染物末端處置可行技術。
 

  本指南按照GB/T 1.1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
 

  本指南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水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沈根祥、王麗卿、胡雙慶、郭春霞、錢曉雍、徐後濤、楊青、王振旗、張洪昌、張瑋、鄭小燕
 

  本指南自2020年__月__起實施。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1 適用範圍
 

  本指南提出了淡水池塘養殖尾水末端處理模式下,排放尾水中抗生素類新型汙染物處理過程工程設計、參數配置、運行維護、生態淨化效果、排放水質等技術要求。
 

  本指南適用於本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準水源保護區及緩衝區內採用生態模式處理淡水池塘養殖尾水工藝,用於指導養殖場尾水抗生素類新型汙染物處理設施新建或改造的設計、施工和驗收,以及生態溼地的運行維護。其他區域水產養殖場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HJ 2005-2010人工溼地汙

水處理

工程技術規範 

  CJJ/T 54-2017汙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
 

  SC/T 9101 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水產養殖尾水Aquaculture tailwater
 

  指在水產養殖過程中或養殖結束後,由養殖體系(包括養殖池塘、工廠化車間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的養殖水,是包含了飼料殘餘和魚、蝦、蟹類排洩物以及投放藥物等的汙染水體。
 

  3.2 生態溝渠Ecological ditch
 

  指具有一定寬度和深度,由水、土壤和生物組成,能種植水生植物,發揮截留懸浮物、土壤吸附、植物吸收、生物降解等一系列作用,降低進入處理養殖尾水的人工溼地水體中營養鹽及其他汙染物的含量。
 

  3.3 沉澱池Sedimentation tank
 

  指對養殖尾水進行一定時間存儲和沉澱的一種構築物。
 

  3.4 生態濾壩Ecological filter dam
 

  指利用礫石、卵石、碎石等在水體中壘築的壩體,具有攔截懸浮物,淨化水質等作用,又稱透水壩、過濾壩等。
 

  3.5氧化塘Oxidation pond
 

  指以沉水植物為主要生物種群,利用沉水植物和好氧微生物共同作用淨化尾水的穩定塘。
 

  3.6新型汙染物 Emergingpollutants
 

  指與水產養殖有關的抗生素類新型汙染物,主要汙染物類型包括但不限於《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規範(試行)》(滬農委規(2019)14號)中列出的優先和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
 

  3.7 去除率removal rate
 

  通過末端處理後去除的水產養殖尾水中新型汙染物含量與原含量的百分比,計算方法如下:
 

  R=(C1-C2)/C1
 

  式中:
 

  R   —   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汙染物去除率;
 

  C1    —  進入人工溼地的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汙染物濃度,ug/L;
 

  C2    —  末端處理後出水中的新型汙染物濃度,ug/L。
 

  1 總體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汙染物末端處理工程的設計除應遵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1.2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應從源頭控制,通過優化餌料配方、提高養殖技術、改變養殖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儘可能減少養殖尾水中的汙染物濃度和排放量。
 

  4.1.3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應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以綜合利用為出發點,提高水資源的循環利用率。
 

  4.1.4水產養殖尾水經處理後進行水產養殖循環利用的,參照GB11607執行。若處理後的尾水直接排放入河道的,出水水質應滿足SC/T 9101要求。
 

  4.2 技術原理
 

  針對新建或改造的水產養殖場尾水處理設施,在原有人工溼地處理設施基礎上,配置對抗生素具有去除效果的溼地模塊(光催化模塊、臭氧曝氣模塊等),形成複合型人工溼地集成淨化系統,通過吸附及光催化降解、臭氧氧化等作用達到常規汙染物與新型汙染物的協同淨化。
 

  2 處置工藝
 

  5.1 工藝流程
 

  5.1.1工藝流程如下圖所示

  5.1.2 人工溼地處理工藝根據水產養殖品種、處理標準、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等條件確定。
 

  5.1.3 人工溼地對氮磷等常規汙染物去除模塊一般有:生態溝渠、沉澱池、表流溼地、生態濾壩、氧化塘等單元;對抗生素等新型汙染物降解模塊有:光催化模塊(可拆卸金屬負載型多孔材質、納米銀/石墨烯光催化網等)、臭氧曝氣模塊等。
 

  5.1.4 水產養殖業新型汙染物人工溼地處理系統一般由常規汙染物去除模塊加一種或幾種新型汙染物降解模塊串聯構成。
 

  5.2 工藝參數
 

  5.2.1 水產養殖尾水末端處置採用模塊化複合型人工溼地集成系統淨化常規汙染物和新型汙染物,人工溼地面積佔養殖水面面積的8%~15%。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汙染物末端處置人工溼地主要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者相似條件下人工溼地的運行經驗確定,若無上述資料時,常規汙染物設計參數參照(CJJ/T 54-2017),新型汙染物設計參數本市可按照表1中參數選用。

  5.2.2常規汙染物淨化溼地模塊
 

  常規汙染物淨化溼地模塊設計參考CJJ/T 54-2017、HJ 2005-2010等文件。
 

  5.2.3新型汙染物降解模塊
 

  光催化模塊I(可拆卸金屬負載型多孔材質):單塊長度1m×2m,主材為吸附釩酸鉍的活性碳纖維,水力停留時間一般不低於4h。
 

  光催化模塊II(納米銀/石墨烯光催化網):單個網片面積0.5m×1m,主要材質為納米銀/石墨複合材料,水力停留時間不低於5h。
 

  臭氧曝氣溼地模塊:臭氧投加量1.5-2.0mg/L,水力停留時間一般不低於5min。
 

  5.3 常規處理設施
 

  常規處理設施有格柵、生態溝渠、表面流溼地、生態濾壩、水平潛流溼地、氧化塘等。
 

  5.4 新增處理設施-光催化模塊或臭氧曝氣
 

  光催化模塊I:主材為吸附釩酸鉍的活性碳纖維,片狀,規格為1m×2m×0.05m,採用不鏽鋼或鍍鋅鋼管框架固定,在可拆卸模塊溼地中使用鍍鋅角鐵做支柱,相鄰兩模塊間隔0.5m,每排可拆卸金屬模塊間距不小於1m。
 

  光催化模塊II:主要材料為納米銀/石墨烯光催化網,每個網片規格為0.5m×1m,多個網片進行串聯,兩側懸掛浮球,平鋪於水體表面,網片兩端用綱繩固定於鋼柱之上;每兩條網片之間隔1m;水深控制在0.6-1m。
 

  臭氧曝氣:臭氧曝氣模塊採用全封閉結構,頂部設置排放管和自動氣體釋放閥,臭氧曝氣反應池深不低於3m。
 

  1 運行與維護
 

  6.1一般規定
 

  6.1.1水產養殖業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6.1.2需制定全面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各類設施、設備應按照設計的工藝要求使用。
 

  6.1.3運行管理人員上崗前均應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熟悉人工溼地的結構和管理規範。
 

  6.2 排水要求
 

  根據溼地的運行效率,合理安排養殖尾水排放時間,避免所有魚塘集中排放。日排放量不超過人工溼地淨化設施的尾水容量。
 

  6.3尾水淨化時間
 

  一般情況下,尾水的水力停留時間為3~7天。
 

  6.4光催化模塊清洗與更換
 

  光催化模塊I:一般1個養殖周期清洗一次,如有損壞及時更換。原則上可拆卸溼地模塊每年更換三分之一。
 

  光催化模塊II:長期運行的狀態下,每月需進行現場清洗一次。每兩年進行一次催化網更新。
 

  6.5管護與清理
 

  6.5.1定期收穫、處置、利用溼地中的水生動、植物。
 

  6.5.2減少溝渠塘堤岸植物帶受岸上人類活動、溝渠水流、溝渠開發等的影響,維護一定密度的旱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保護生態多樣性。
 

  6.5.3生態溝渠溝底淤積物超過25 cm或雜草叢生,嚴重影響水流的區段,要及時清除,保證溝渠通暢和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
 

  6.6處理效果要求
 

  淡水池塘養殖尾水中新型汙染物總濃度不高於1ug/L的條件下,經溼地生態處理後,平均去除率達30%以上。淡水池塘養殖尾水中新型汙染物總濃度高於1ug/L尾水不宜直接進入溼地,需在進水口增加強化措施。
 

  若處理後的尾水直接排放入河道的,常規汙染物出水水質應滿足SC/T 910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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