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佩
「然有宵小之輩,為己之利,冷漠公義;甚有邪惡之徒,殺人販毒,泯滅人性,實為國之憂、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最近,一份「辯護意見」在網上廣為流傳。新聞圖片顯示,在胡某某販賣毒品罪上訴一案中,律師林某某受指派為其提供刑辯援助,但通篇都是對委託人的指摘。日前,杭州市律師協會已啟動行業調查程序。
之所以要給「辯護意見」加引號,是因為它實在不同於進行客觀分析的辯護意見,更像是一篇傾瀉個人情緒的文學作品。縱觀全文,首先提到了胡某某家庭狀況不佳,緊接著話鋒一轉,表示「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然後說起刑法要維護公益,要「以刑罰誅其惡行惡念」。最後還回顧了虎門銷煙的歷史,直斥委託人為「宵小之輩」「邪惡之徒」。概括起來就一句話:被告人罪有應得,沒什麼好辯護的。如此這般「嫉惡如仇」,究竟「符合樸素正義」,還是缺乏職業道德?
好律師的標準言人人殊,但及格線非常明確。《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要求,「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最大程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反觀這篇辯護意見,案情陳述含糊不清,無一處引用具體規定加以論證,卻動輒採用「刑法規五百之罪」等極不規範的措辭,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是這種水平?反覆對委託人進行言語攻擊,連起碼的尊重都沒做到,又何談維護利益?
既然如此,是否意味著「樸素正義」與專業判斷必然齟齬?並不。
要承認,嫉惡如仇的確是難得的品質。但問題在於,我國實行二審終審,上訴期間刑責尚未有定論時,我們不能判斷被告人必然為「惡」。站在道德高地上表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鄙夷再容易不過,只要會說話就能勝任。而調動專業知識、盡力搜集證據,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責的材料和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使司法機關兼聽則明,進而推動司法公平,才是身為辯護人的職責所在,更是法律人為追求社會正義所應有的擔當。
有人提到,萬一一審判決定罪量刑是準確的,律師還非要違背良知為委託人開脫?提出這個問題是誤解了辯護權。辯護人幫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本身就是在履行刑事訴訟所要求的程序正義。在此過程中,辯護人每一次「吹毛求疵」,都是助推最終審判結果趨近於實體正義。
所以說到底,林律師要麼是專業能力堪憂,把無知當作正義,還沾沾自喜;要麼是職業素質不行,故意譁眾取寵、逃避辯護責任。前文提到,林某某是受指派為被告人提供刑辯援助。根據《律師法》等相關規定,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應予處罰。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向委託人收取費用,只能由財政給予補助。而接受法律援助的一方通常在某種意義上處於弱勢地位。毋庸諱言,律師如何實際履行法援義務,只能是憑良心辦事。這份不合格的「辯護意見」,也是給相關部門的警示,應當思考如何強化制度構建讓法律援助工作規範起來,發揮與一般辯護同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