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老闆被追逃落網,指紋比對發現其20年前曾搶劫殺人

2020-11-22 澎湃新聞

20年前,浙江省湖州市與嘉興市桐鄉市交界的白馬塘水域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慘案,被害人夫妻均被尼龍繩、鐵絲、布條等物死死捆綁,男被害人還被反綁並吊在睡艙入口的斜杆上,女船主頸部被衣物、布條纏繞且打死結。作案手法十分兇殘,現場畫面觸目驚心。

兇手是誰,他(他們)又在哪裡?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勘查後,提取了現場的指紋、血跡,但無法確定兇手身份,多年來苦苦追尋著痕跡的主人。

20年後,沒想到兇手「親手」送上了指紋信息……

發財心切,三小夥踏上搶劫之路

唐某餘、唐某保是堂兄弟,二人和倪某是表兄弟,因為有親屬關係,年齡相差不大,從小就一起玩。成年後,三人都曾從老家江蘇省興化市到蘇州市、吳江市至浙江省桐鄉市一帶開船跑運輸。因未能賺到錢,1998年時三人都返回興化老家,分別做起了木工、泥工和油漆工。

因為打工收入不高,急切希望發財致富的唐某餘、唐某保動了歪心思。「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二位堂兄弟找到了表兄弟,說服他一起入夥發財,而發財的方法竟是——搶劫。

因為三人都有開船的經歷,知道空船裡都有一些賣出貨物之後的錢。並且很多貨船是「夫妻船」(夫妻二人駕駛),三個20多歲的小夥子對付一對夫妻綽綽有餘。考慮到倪某偏瘦弱,三人商定由倪某控制女船主,而男船主則由唐某餘、唐某保控制。1998年8月26日,三人從興化乘車二百餘公裡,再次來到了他們曾經工作生活過的蘇州吳江,只是這次來,三人的內心都裝著一個惡魔。

當天晚上,三人在吳江八坼鎮一個村莊的河邊偷了一條3噸重的水泥掛機船,在夜色的掩護下一路向南開往桐鄉方向,中間還偷了其他船上的柴油。28日夜,三人駕駛小船到了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與嘉興市桐鄉市交界白馬塘水域,試圖搶劫二條船,因為船上人多,未能成功。倪某有些害怕,想放棄,兩個表哥說:「來都來了,還是要搶的。」

深夜行兇,製造「白馬塘大劫案」

深夜時,被害人劉某、姜某夫婦的船進入了他們的視線,三人駕駛著小船悄悄地靠了上去。「搶劫!」唐某保上船後一聲吼叫,本想將船主夫妻二人嚇唬住,但他們並沒有束手就擒,男船主拿起了菜刀,女船主跑出船艙呼喊。

混亂中,唐某餘拿到了一個鋁鍋,唐某保手被劃傷,但還是奪下了男船主的菜刀,兩人瘋狂地朝男船主的頭上、身上擊打,男船主倒在血泊之中。此時的倪某奔向女船主,將女船主按倒在船舷邊。聽到女船主呼喊後,唐某餘又跑過打擊女船主。三人將男女船主捆綁,抬到了睡艙,最終造成了二名被害人死亡。

在睡艙的棉被裡找到了一萬二千元後,三人棄船上岸逃跑,在岸上的桑樹地裡分了贓款,扔掉了帶血的衣物,坐車去了上海。

轉眼近20年過去了,除了唐某保、倪某手上的傷疤以外,好像這起驚天的搶劫案什麼也沒有留下。三人也均結婚生子,其中唐某餘還成了一個裝修公司的老闆。但他們不知道或者不想知道的是,公安機關對案發現場勘查後,提取了現場的指紋、血跡,並在苦苦追尋著痕跡的主人,雖經過了近20年的時間,卻從未放棄。

「自投羅網」,兇手20年後被抓

2016年11月,唐某餘因為經營失敗,在拖欠23名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況下,逃到了上海。在得知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後,唐某餘於2017年11月向公安機關投案,其指紋等信息也被採集並錄入公安系統庫。12月28日,公安機關通過遠程指紋比對系統,終於鎖定了案發船上提取到的一枚指紋的遺留者:唐某餘。抓捕行動馬上開始,28日至29日,三人先後在上海、寧波被抓獲。20年前的特大搶劫案終於真相大白。

2018年8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湖州中院經過召開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19年3月19日一審宣判。

2019年3月19日上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8.8.28」南潯練市白馬塘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

3月19日上午9時30分。「繼續開庭!」莊嚴的法槌聲敲響,三被告人被帶入法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旁聽席上傳來了哭泣聲,「下面對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倪某搶劫、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進行宣判……」

湖州中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唐某餘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唐某保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倪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判決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倪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表情木然,被告人倪某盡力壓抑著自己的哭泣,三人對今天的判決結果可能早就有所預料。

2019年3月19日上午,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8.8.28」南潯區練市鎮白馬塘特大搶劫殺人案進行公開宣判。

庭審現場

確鑿證據摧毀無力辯解

唐某餘之前在庭審中竭力辯解自己沒有打擊過男船主,只是用手按住了男船主,具體由唐某保用刀砍擊男船主,其沒有接觸過女船主,只是負責找錢,並且在枕頭裡找到了幾千塊錢;但這些辯解在公訴機關當庭播放的現場勘查圖片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

船艙駕駛室地面上嚴重變形的鋁鍋上提取到的指紋是唐某餘留下的,現場塑料盆、睡艙入口處也有唐某餘留下的多枚指紋;倪某供述唐某餘與其一起控制女船主,唐某餘拿東西擊打了女船主頭部,而屍檢意見及現場勘查照片與倪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證。

「你如何解釋這些情況?」庭審時,公訴人訊問唐某餘。

「我也不知道。」唐某餘看著血腥的照片無言以對。

唐某保之前辯解是用刀背砍被害人頭部,當時自己用手摸過。

「你如何解釋被害人頭部的20多處砍創?」公訴人訊問唐某保。

「我記得用的是刀背。」唐某保看著血肉模糊的現場圖片,更像在自言自語。

被害人夫妻均被尼龍繩、鐵絲、布條等物死死捆綁,男被害人還被反綁並吊在睡艙入口的斜杆上,女船主頸部被衣物、布條纏繞且打死結,從現場照片可以看出三人作案時的兇狠和殘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即為判處唐某餘、唐某保死刑,判處倪某良無期徒刑。當聽到宣判結果,三人比較平靜。

審判長宣讀判決結果。

該案是否入戶搶劫?

「我們搶時,船還在行駛狀態,所以不屬於入戶搶劫。」倪某庭審時辯解。辯護人也提出,被害人的船隻是拉磚頭的營運船隻,並且搶劫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駕駛室內,認為本案不屬入戶搶劫。

公訴人認為,被害人女兒、同村村民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夫妻常年在外開船,平時以船為家,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船上有生活起居用品,屬於家庭生活使用,三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入戶搶劫。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具有搶劫致人死亡和入戶搶劫兩個量刑加重情節,建議依法嚴懲。

對於雙方就該問題的爭議,宣判時予以了重點回應:

……在案證據證實,本案被搶劫船隻系被害人劉某、姜某夫婦家庭生活使用,且與外界相對隔離,符合「戶」的特徵,三被告人以搶劫為目的進入被害人船隻進行搶劫,屬於「入戶搶劫」。

2018年12月7日,白馬塘特大搶劫案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唐某餘為什麼是第一被告人?

被告人唐某餘作為第一被告人,到案之後曾供述搶劫時隨手拿起船上物品對男船主進行打擊,還用繩子捆綁過被害人,但之後翻供,只承認搶劫前開船、用手按過男船主和找錢,否認毆打過男女船主,更辯解二人的死亡和自己無關。對於其被列為第一被告人,唐某餘本人及辯護人均提出異議。

公訴機關在法庭辯論階段闡述了理由:「本案由唐某餘最早提出犯案目的,態度最堅決,最積極;在準備作案時唐某餘下水盜竊了小船作為作案工具;搶劫時,唐某餘駕駛小船,確定了作案目標;搶劫實施過程中間,唐某餘持工具打落了被害人持有的菜刀,唐某餘和唐某保的暴力行為共同導致劉某死亡。為制服姜某,唐某餘曾持鈍器擊打姜某頭部,並且唐某餘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姜某的死亡。唐某餘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了最關鍵的作用,而其認罪態度最差,罪責最重。所以應當作為第一被告人。」

本文圖片均來自人民法院報

2018年12月7日,白馬塘特大搶劫案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綜合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鑑定書、手印鑑定書、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認定,被告人唐某餘、倪某共同打擊、控制姜某並致其死亡;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主動,相互配合,共同導致了二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均應對二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人唐某餘辯稱的沒有毆打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並非其行為直接導致的辯解不予採納。

湖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某餘、唐某保、倪某結夥搶劫作案,三人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嚴懲,鑑於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稍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 拖欠工資的老闆被網上追逃,投案後錄指紋一查,竟是20年前搶劫殺人慘案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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