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算符號並不是隨著運算的產生而立即出現的。我國在商代就已經有加法、減法運算,但同埃及、希臘和印度等文明古國一樣,都還沒有加法符號,只是把兩個數字寫在一起來表示相加。公元6世紀,印度人開始把單詞的縮當成運算符號。後來歐洲人承襲印度人的做法,如16世紀,義大利科學家N·塔塔裡亞用義大利文"Più"(加的意思)的第一個字母表示加。1489年,德國數學家魏德曼首先使用「+」當加號,「+」是在橫線上加一豎來表示增加的意思。1514年,荷蘭數學家V·赫克把它用作代數運算符號之一,後來又經過法數數學家F·韋達的宣傳和提倡,「+」開始普及,但直到1630年才得到公認。最初減號由拉丁文「minus」縮寫成「m-」,意為「減去」,後來又被略去字母m,表示為「-」。15世紀,德國數學家魏德曼在創造出來「+」後不久,經過多次分析和研究,又創造了減號,即「-」。在加號上減去一豎,表示減少。也有人說,「-」出現於中世紀。當時酒商在售出酒後,用橫線標出酒桶裡的存酒,而當桶裡的酒又增加時,便用豎線把原來畫的橫線劃掉。於是就出現了用以表示減少的「-」和用以表示增加的「+」。人類很早就掌握了乘法運算。在我國,早在2000多年之前就已出現了「九九」乘法表,在西方也出現了格子乘法。1540年,德國數學家史提非用拉丁字母「m」表示乘法,它是拉丁語乘法「multiplicntio」一詞的第一個字母。1631年英國數學家W·奧特雷德提出用「×」表示相乘,但是由於「×」號易與拉丁文「x」相混,17世紀末,德國數學家萊布尼茨提出改用「·」表示相乘。在我國,這兩種符號都採用,數字的乘法用「×」,而數字和字母相乘,或字母之間相乘則用「·」或者省略不寫。我國古代數學著作《孫子算經》上說:「凡除之法,與乘正異。」當時,人們用算籌和口訣來計算除法。阿拉伯人曾用過兩個數之間加一條短線「-」的方法表示相除,1631年,數學家W·奧特雷德也曾設想過用符號「:」表示除法,但沒有推廣開來。數學中正式把目前的除號作為除法運算符號的,是瑞士數學家哈納。哈納在計算時,遇到一個整數分成幾份的問題,卻沒有恰當的符號表示這種算法。於是他把阿拉伯人表示除法的小短線「-」和奧特雷德的除法記號「:」合二為一,用一條橫線段「-」和兩個小圓點「:」從中間分開,產生了表示除法的新記號「÷」,即除號。
等號「=」 是數學中最重要的關係之一,用來表示兩個量相等的意思。它的產生比「+」和「-」晚大約100年。在沒有發明這些符號以前,人們運算都要用很複雜的文字進行說明才行。1557年,英國人列可爾德認為:兩條平行線是最相像的兩件東西了,可以用這兩條平行線來表示相等的意思。過了大約100年的時間,德國著名數學家萊布尼茨才提出倡議,把「=」作為等號,表示「等於」。等號「=」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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