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7: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由我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焦二龍主持,馬譚勝、劉飛峰、李澤鵬為成員的課題組撰寫的《職業放貸人審判的晉城法院實踐》調研論文被中國社科院2020年《法治藍皮書:中國地方法治發展報告》收錄,為人民法院審理職業放貸人案件提供了借鑑和思路。
什麼是職業放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2019年11月《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條,首次對職業放貸人作出審判實踐適用的統一定義,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民間借貸行為,應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知,職業放貸人一般有如下特點或共性:一是以放貸為業或以放貸為主業、常業;二是放貸行為的職業化、專業化;三是訴訟案件較多;四是非法「催債」頻發。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中職業放貸人問題引發關注,一方面職業放貸人為金融市場提供了相當規模且較為穩定的資金池,成為經濟持續發展的有力引擎,另一方面職業放貸的消極影響也隨之而來,其粗放發展、抗風險能力不足、極易引發惡性違法事件的痼疾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營商環境建設帶來一定衝擊。如何發揮民商事審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引導和促進職業放貸人健康有序發展,成為人民法院不能迴避的新課題。
相關案例和審判實踐連結
2018年4月15日,樊某向王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息3%,借期一個月,並出具借據一份。借款到期後,樊某歸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剩餘的本金未歸還。王某於2019年5月30日向我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法院內網檢索到在我院及市中院各轄區法院涉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多。
王某在短期內向不特定多數人多次出借錢款的行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的常態,且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定,最終認定王某為職業放貸人。王某和樊某之間的借貸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認定為無效,樊某返還取得的款項,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
2019年以來,陽城法院在確認王某為職業放貸人後,建立了職業放貸人名錄,將經生效裁判依法認定的7名單位和個人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並編纂案例集,向全院民事法官公布、推送,為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指引。同時將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石某涉嫌刑事犯罪一案的材料移送晉城市公安局,為職業放貸人承擔刑事責任開了先河。
供稿:劉飛峰 武楚宜
原標題:《喜報!我院調研論文被中國社科院藍皮書收錄,快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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