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全面整頓涉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2020-12-01 中國揚州

揚價工[2001]246號    揚財綜[2001]72號

廣陵、郊區、邗江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最近聯合下發了蘇價服(2001)281號、蘇財綜(2001)145號《關於貫徹國家計委、財政部全面整頓涉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當前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較突出的問題,因此,整頓住房建設收費,是規範收費行為,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住房建設和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要求,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統一思想,堅決貫徹落實省通知精神,做到該取消的收費項目堅決取消,該降低的收費標準堅決降低。
    二、取消《通知》中涉及我市的收費項目。根據省通知精神,取消《通知》中涉及我市的9個收費項目:房地產抵押管理費、房屋租賃管理費、房屋開發管理費、徵地包幹服務係數(徵地安置不可預見費)、換房管理費、預製構件質量監督費、農民建房超佔臨時用地租金(見附件一)、建築設計衛生評價行政性收費、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選址、設計衛生審查費。
    三、降低《通知》中涉及我市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
    根據省《通知》精神,降低《通知》中涉及我市的9個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徵(撥、使)用土地管理費、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勞動合同鑑證費、城鄉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費、建築安裝施工企業行業管理費、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工本費、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工本費、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見附件二)。
    同時,將工程(勞動)定額編制費改名為工程定額測定費。帶有行政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收取工程結算、決算審核審計費、標底審核費。以往歷次清理涉房收費中省以上的政策措施,凡尚未執行的,要堅決貫徹執行。
    四、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複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及其它名目繁多的專項配套費,將各類專項配套費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待省物價局、財政廳調研後,重新制定統一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五、整頓規範房地產交易等經營服務性收費,強化對涉房壟斷行業的價格與收費管理。經營服務堅持自願委託,嚴禁強行服務、強制收費,壟斷市場服務與價格的行為。從嚴審定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存在壟斷價格等行為,要按照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利潤合理的原則,進一步組織專項整治,重點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初裝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降低壟斷性服務價格,規範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制止重複收費,從嚴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強化普通住宅商品房指導價管理,確保清理整頓涉房收費政策落到實處。為使涉房收費清理整頓取得實效,必須強化普通住宅商品房指導價格的管理,完善管理辦法,規範住房銷售價格行為,嚴禁價外擅立項目亂收費。按照《房地產法》的規定,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權利人銷售(出租)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以往我兩局涉及本通知取消、降低、更改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一律停止執行,本通知取消、降低、更改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涉及到的收費單位應於12月底前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以上通知,請即貫徹執行。


                                       揚州市物價局  揚州市財政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揚州市取消的涉房建設收費表

收費項目:
1、房地產抵押管理費:
收費主體:建設、房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9)12號、蘇財綜(1999)6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取消項目,取消

2、房屋租賃管理費:
收費主體:建設、房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7)480號、蘇財綜(1997)174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取消項目,取消

3、房屋開發管理費:
收費主體:建設、房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涉(1991)195號、蘇財綜(1991)137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取消項目,取消

4、徵地包幹服務係數(徵地安置不可預見費):
收費主體:建設、房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2000)319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取消項目,取消

5、換房管理費(房屋兌換管理費):
收費主體:建設、房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涉字(1991)195號、蘇財綜(1991)137號    清理整頓意見:現行未收,國家取消項目,取消

6、預製構件質量監督費: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涉字(1991)195號、蘇財綜(1991)137號    清理整頓意見:現行未收,國家取消項目,取消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9)178號、蘇財綜(1999)99號    清理整頓意見:該文件中有關此項收費的內容取消

7、建築設計衛生評價行政性收費:
收費主體:衛生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費(1996)417號、蘇財綜(1996)153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取消項目,已取消,此次重申

8、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選址、設計衛生審查費(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費):
收費主體:衛生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費(1996)417號、蘇財綜(1996)153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取消項目,已取消,此次重申

9、農民建房超佔臨時用地租金:
收費主體:國土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8)12號    清理整頓意見:取消

附件二:      揚州市降低收費標準(更名)的涉房建設收費表

收費項目:
1、徵(撥、使)用土地管理費:
收費主體:國土部門    原收費標準:按徵(撥、使)用土地時所發生的經省以上批准及法律規定的各種費用總額的2-3%收取(在基數難以計算時可按土地最低保護價計收),其中省轄市城區內國有土地按2%收取,其它按3%收取    文件依據:蘇地計(1995)第63號、蘇價涉(1995)第155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降低項目,降低標準,按徵(撥、使)用土地所發生的經省以上批准及法律規定的各種費用總額的1.4-2.0%收取(在基數難以計算時,按土地最低保護價的70%計收),其中省轄市城區內國有土地按1.4%收取,其它按2%收取。

2、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9)178號、蘇財綜(1999)99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降低項目,降低標準,南京市按工程安裝工作量的1.2‰收取,其它省轄市按1.7‰收取,各縣(市)按2.3‰收取。

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收費主體:建設、房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3-0.6%    文件依據:國家計委計價費(1997)2500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降低項目,降低標準,按不超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2-0.4%收取。

4、勞動合同鑑證費:
收費主體:勞動部門    原收費標準:3元/份    文件依據:蘇價費函(1998)11號    清理整頓意見:國家降低項目,內容相近,降低標準為2元/份

5、城鄉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費:
收費主體:國土部門    原收費標準:佔用耕地建房的,按最高1.5元/平方米收取,佔用非耕地或原地翻建的,按0.7元/立方米收取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6)328號    清理整頓意見:降低標準:按佔地面積計,標準為蘇中0.4元/平方米,每戶最多不超過55元,蘇北0.3元/平方米,每戶最多不超過50元,蘇南0.5元/平方米,每戶最多60元。

6、建築安裝施工企業行業管理費:
收費主體:建管部門    原收費標準:省級管理費,省直屬企業按工程收入0.8‰,其它企業按0.4‰計算,市級管理費,按工程結算收入的1.2‰,縣級管理費,按8‰交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8)117號、蘇財綜(1998)40號    清理整頓意見:降低標準:省級管理費不變,市級按工程結算收入1‰收取,縣級按5‰收取。

7、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工本費: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個人建房20元份,單位45元/份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8)299號    清理整頓意見:降低標準:個人建房15元/份,單位40元/份

8、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工本費: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個人建房25元/份,單位建房45元,蘇北地區個人建房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位15元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8)299號    清理整頓意見:降低標準:個人建房15元/份,單位建房40元/份,蘇北地區個人建房100平方米以下的10元/份

9、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私房20元/份,單位50元/份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8)299號    清理整頓意見:降低標準:私房15元/份,單位40元/份

10、工程(勞動)定額編制費:
收費主體:建設部門    原收費標準:見文件    文件依據:蘇價房(1999)13號、蘇財綜(1999)5號    清理整頓意見:更名為工程定額測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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