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編制目的
為保障本市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提高本市應對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小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保障首都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依據。
1.3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首都社會公共安全,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地震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本市應對地震事件的能力。
1.3.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地震應急工作的首要職責,堅持預防為主,地震監測、預警、防禦、應急準備與救援相結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工作。
(2)屬地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在國務院、中國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市地震應急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分部門負責,市、區縣、街(鄉)、社區(村)四級管理。
(3)軍地協同,社會廣泛參與。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和突擊隊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政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地震災害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1.4 地震事件的分類
地震事件由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兩類組成。
1.4.1 地震災害事件。
發生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等的地震事件。
1.4.2 其他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使公眾有感的,震級小於4.0級的地震;或鄰近省(區、市)發生破壞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眾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
(2)地震謠言事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活、生產秩序造成一定影響的地震事件。
(3)特殊時期應急戒備:國家或本市組織的重大政治、社會活動,以及國家重大節假日期間,地震部門啟動特殊時期應急戒備工作機制。
(4)對國內其他省(區、市)地震災害事件的支援:在國務院、中國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領導下,由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對國內其他省(區、市)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支援。
1.5 地震災害事件的分級
根據災害程度,將地震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Ⅰ級)、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Ⅱ級)、較大地震災害事件(Ⅲ級)和一般地震災害事件(Ⅳ級)四級。
1.5.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Ⅰ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鄰近省(區、市)發生對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特別重大危害或威脅的地震災害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1)本市發生震級6.5級以上的地震;
(2)造成本市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
(3)直接經濟損失佔本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
(4)造成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和生命線工程特別嚴重破壞的地震;
(5)鄰近省(區、市)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對本市造成特別重大影響。
1.5.2重大地震災害事件(Ⅱ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鄰近省(區、市)發生對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脅的地震災害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1)本市發生震級6.0級以上、6.5級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造成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和生命線工程重大破壞,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
(4)鄰近省(區、市)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
1.5.3較大地震災害事件(Ⅲ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鄰近省(區、市)發生對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危害或威脅的地震災害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1)本市發生震級5.0級以上、6.0級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造成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和生命線工程較大破壞,或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4)鄰近省(區、市)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對本市造成較大影響。
1.5.4一般地震災害事件(Ⅳ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鄰近省(區、市)發生對本市造成部分建築物(構築物)和生命線工程損壞的地震災害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1)本市發生震級4.0級以上、5.0級以下的地震;
(2)造成本市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
(3)鄰近省(區、市)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對本市造成一定影響。
1.6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地震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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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對工作,參與其他災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對本市地震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市地震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地震局局長和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擔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應急搶險救援的各項工作;負責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籌協調工作,受總指揮委託負責其他地震應急工作。市地震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應急搶險救援的各項工作;負責地震預測預警建議、震情趨勢判斷、震情通報和地震系統地震應急工作;負責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受總指揮的委託負責其他地震應急工作。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協助總指揮做好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應急搶險救援的各項工作;負責指揮北京衛戍區部隊參與地震災害事件中人員緊急救助和救災物資運送等應急救援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受總指揮委託負責其他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震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協助市應急委組織指揮處置本市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負責組織指揮處置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
(3)指導區縣開展地震事件的應對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地震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地震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長擔任。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地震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起草本市應對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及工作規劃;
(2)組織制定、修訂與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市有關部門、各區縣及重點企事業單位制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
(3)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負責向市應急辦提出地震預警建議;
(4)組織落實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地震事件相關工作;
(5)負責收集和分析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工作信息,及時向市地震應急指揮部報告,負責與地震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和中國地震局保持聯繫,及時向市應急辦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
(6)檢查本市有關部門、重點企事業單位及區縣地震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
(7)負責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社區志願者隊伍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8)負責本市應對地震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9)負責組織本市地震應急演練;
(10)負責本市地震災害事件的隱患調查和地震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11)負責本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技術系統、通信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2)組織起草地震應急新聞宣傳報導稿件,參與組織抗震救災新聞發布會;
(13)負責聯繫專家顧問組工作;
(14)承擔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組織地震事件的宣傳報導與新聞發布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電力企業做好地震災害事件的電力應急保障及電力系統搶險救援工作,配合市地震局等有關單位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物資儲備庫、市防震減災中心的建設工作,負責地震應急救災設施建設資金的落實。
(3)市教委:負責做好學校的地震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地震應急的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全力維護災區的社會穩定工作。負責組織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地震應急期間協助民政部門組織公眾撤離和轉移。
(5)市民政局:會同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公眾,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障受災公眾的基本生活,組織救災捐贈。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配合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臺辦妥善安置外國來京人員和在京港、澳、臺人員的工作。負責承辦市地震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社會救助相關工作。
(6)市司法局:負責組織監獄、勞教場所的地震應急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專項準備資金的落實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檢查工作。
(8)市規劃委:配合市地震局等有關單位做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物資儲備庫、市防震減災中心的規劃建設工作。
(9)市建委: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建築工程搶險隊伍對災區建築物進行搶險搶修、緊急加固,會同市地震局對受損建築物進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鑑定。配合市交通委開展地震應急交通運輸搶險救援工作,配合市市政管委開展城市公共設施搶險救援工作,配合市水務局開展城市供水系統、排水系統、水利工程的地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0)市市政管委: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對城市公共設施進行搶險與緊急恢復,負責本系統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配合市衛生局做好災區的環境衛生防疫工作。負責協調區縣政府結合城市環境整治開展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11)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市道路、地鐵及有關設施的搶修與恢復,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負責組織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保證地震應急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和災民、傷員的疏散轉移。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12)市商務局:負責建立地震應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制定地震應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儲存、調撥體系和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運糧食、食品、飲用水等生活物資,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的供應。負責組織本系統地震應急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13)市衛生局:負責協助市地震局等有關部門組建本市地震災害救援隊,負責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進入地震災區現場,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負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負責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醫用放射源的安全情況,負責地震傷亡醫療救治信息報告,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14)市國資委:負責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做好國有企業的地震應急搶險救災和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15)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地震災害事件中輻射汙染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地震次生、衍生災害引起的環境進行緊急監測,提出清除汙染措施的建議,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汙染危害。
(16)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城市供水、排水、水利工程的地震應急搶險與應急恢復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17)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會同相關部門,配合外交部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大使館、外國來京人員和在京的港、澳、臺人員的應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處理在地震災害事件中涉及到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發生傷亡、失蹤、被困等事件,向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配合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協調境外駐京媒體的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
(18)市國防科工辦(市工業促進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災害事件中核設施應急處置工作。
(19)市文物局:會同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園林綠化局等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具有國家文物保護級別的重要建築、重要園林、重要文物等實施應急保護。
(20)市體育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
(21)市園林綠化局:負責組織本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園、綠地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配合市文物局做好園林系統的地震應急文物保護工作。
(22)市藥品監督局:負責組織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和供應,負責在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重大案件的查處。
(23)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地震次生、衍生災害預防和處置工作。
(24)市民防局:負責在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時啟用市民防指揮中心作為首都地震應急指揮的備份通信指揮平臺,負責組織民防工程、通信警報等資源供地震應急救援使用。
(25)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災害事件中有線、無線政務專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6)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北京西站地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地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2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組織地震災害事件中的交通管制,保障地震應急搶險救援的交通路線暢通,配合市交通委做好北京地區交通系統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28)市公安局消防局:配合市地震局等有關部門組建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負責組織地震災害事件現場以滅火為主的次生、衍生災害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特殊場所的人員緊急救助工作。
(29)市檔案局:負責組織本市檔案系統的檔案應急保護工作。
(30)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趕赴地震災區,救助被壓埋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要目標警衛工作。
(31)北京鐵路局:負責組織北京鐵路系統的地震應急搶險救援和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地震應急救災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
(3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協調民航系統的地震應急搶險救援和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做好地震應急救災的空中運輸保障工作。
(33)市地震局:負責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地震監測預測、地震預警建議、地震災情速報、烈度考察和震害評估,配合市建委對受損建築物進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鑑定,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評估並審定地震災害損失結果。負責組織地震應急指揮部技術系統建設,負責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建設與協調管理,負責組織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及相關標準的編制工作,配合市委宣傳部做好地震應急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聯繫區縣政府和天安門等重點地區地震應急工作。
(34)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地震災害事件造成的公眾電信網絡系統的通信恢復。當地震災害造成指揮系統破壞,按市應急委要求,協調調度各種通信網絡資源,為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市地震應急指揮部以及重要場所搶險救災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35)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公眾開展現場自救互救,根據地震災害的情況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開展衛生健康防病知識的宣傳教育。
(36)北京電力公司:具體負責組織電力系統的地震應急搶險救災和地震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與處置工作。負責災區地震應急指揮機構的應急供電保障工作。
(37)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區縣地震應急預案、本區縣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預案和本區縣地震應急人員疏散安置預案,負責本區縣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建立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組織地震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負責本區縣的地震應急救援的先期緊急處置,及時組織實施人員緊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災害、開展社會動員等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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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專家顧問組的主要職責
(1)為北京地區中長期地震應急救援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地震應急救援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地震災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地震預測預警、搶險救災方案、應急處置辦法、地震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發生地震災害事件時提供決策諮詢建議。
2.5 地震應急專業隊伍
2.5.1 地震現場工作隊的組成及主要職責。
地震現場工作隊由市地震局主管領導、地震專業技術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輔助人員組成,配備地震現場監測、應急通信、地震災害損失評估與地震現場科學考察等必要儀器、裝備。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市現場災情搜集與速報、強震動觀測、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地震科學考察;
(2)參與建築物震時應急安全鑑定和普查;
(3)開展現場震情監測、異常落實、震情速報;
(4)進行流動測震、前兆觀測;
(5)開展現場地震知識宣傳、平息地震謠傳、搜集震區抗震救災信息;
(6)提出抗震救災對策建議,參與震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7)參加中國地震局領導下的地震應急協作聯動區的地震現場工作。
2.5.2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按照「一隊多用、軍民結合、平震結合、多災種綜合救援」的原則,根據「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逐漸完善」的建隊思想,組建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執行國際救援任務時稱「北京國際救援隊」。
為了保證及時、高效、有序地實施抗震救災行動,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地震應急職責,按照「一隊多用、平震結合」的原則,負責落實各自地震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大規模的人員救助工作由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承擔。
2.6 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及其職責
適時成立地震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在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災區的地震應急指揮與處置工作。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救災部隊首長,以及市應急辦、市地震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衛生局、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等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政府的負責人組成。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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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預測、預警機制3.1 監測與預測
3.1.1 監測與報告。
市地震局負責組織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的收集、質量監控、存儲、分析處理和上報中國地震局等工作,負責對震情進行全面跟蹤監測。全市各級、各類地震監測臺網負責對北京地區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群測群防網絡負責觀測地震宏觀異常並及時上報。
3.1.2 地震預測。
(1)市地震局負責組織召開日常(周、月)、緊急、年中和年度等地震趨勢會商會,密切跟蹤分析震情的發展變化,及時提出北京地區的地震趨勢會商意見,並上報中國地震局。參加中國地震局組織召開的各類地震趨勢會商會,分析、研究震情,形成地震趨勢預測意見。
(2)北京及鄰近地區的地震預報工作要依據該區的地震孕育特徵,遵循長、中、短、臨漸進式跟蹤預報的工作程序。地震活動性、地形變、地下流體和大地電磁等學科要對觀測資料進行及時的分析處理和異常識別,開展異常綜合特徵的分析與判定,嚴格執行震情會商制度,對震情趨勢進行緊密的跟蹤監視和分析判定。
(3)從地震預測預警的角度,將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分為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判定意見、地震短期預測意見、臨震預測意見和震後趨勢判定意見。
3.2 預警等級
依據可能發生地震災害的緊迫程度,分三個地震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採用黃色、橙色、紅色三種顏色表示。
3.2.1黃色預警:對應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指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某一震級的地震災害的危險警示。
3.2.2橙色預警:對應地震短期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某一震級的地震災害的嚴重警示。
3.2.3紅色預警:對應臨震預報,指未來10天內可能發生某一震級的地震災害的特別嚴重警示。
3.3 預警的發布與撤消
北京地區地震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發布與撤銷。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內容包括地震災害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地震應急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4預警響應
市政府發布地震黃色預警或地震橙色預警後,市地震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準備工作。
市政府向社會發布臨震預報的紅色預警,並宣布地震預報區立即進入臨震應急期。市地震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部委辦局和人員應迅速進入臨震應急狀態,做好臨震應急的各項工作。市應急委召開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擴大會議,通報震情,根據臨震預報可能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等級,確定地震應急響應的等級和區域,領導部署臨震應急工作。
(1)及時發布臨震應急的抗震救災信息,必要時實施社會動員,並由市政府發布特別管制措施。
(2)掌握地震動態,及時向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和地震預報區相關區縣政府通報。
(3)宣布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延長10日。根據臨震預報可能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趨勢,決定市民疏散避震的時間和範圍,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織市民疏散安置。
(4)調集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地震應急救援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5)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準備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所需的食品、飲用水、帳蓬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況、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7)督促地震預報區的區縣政府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臨震應急的各項應急措施。督促城市生命線工程和易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部門和單位,採取緊急處置和特殊保護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檢查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8)強化地震應急和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9)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地震災害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10)密切加強地震震情監視,根據震情變化,採取相應措施。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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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應急響應4.1 應急響應措施
市地震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視災情,按照應急響應措施,履行地震應急職責。
4.1.1地震監測與震情、災情速報。
市地震局及時向中國地震局報告地震參數,在震後1小時內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加強震情監視,開展烈度考察、震害快速評估工作,及時收集地震災害情況並上報市應急辦和中國地震局。開展震後趨勢判定。
4.1.2人員緊急救助。
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迅速調集部隊趕赴災區,救助被壓埋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4.1.3醫療衛生救援。
市衛生局、市紅十字會迅速組織醫療急救隊伍搶救傷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醫用放射源的安全情況。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災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市衛生局配合,組織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並做好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及供應協調工作。
4.1.4疏散安置。
市民政局牽頭,災區區縣政府具體負責,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災民疏散和安置工作,組織和發放救災物品、保障地震災區公眾的基本生活。
4.1.5通信保障。
市信息辦、市通信管理局組織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4.1.6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會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北京鐵路局和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等單位,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北京鐵路局、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各應急專業隊伍,組織調度交通運輸工具,儘快恢復地震災區被毀壞的道路、地鐵、鐵路、空港及有關設施。必要時,按相關規定實施交通管制、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等措施,保證地震應急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和災民、傷員的疏散。
4.1.7電力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北京電力公司等單位,恢復被破壞的供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盡力保障災區用電。
4.1.8城市公共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市市政管委、市水務局負責,市建委配合,迅速組織專業隊伍對地震災區被破壞的相關城市生命線系統進行搶修,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4.1.9建築物搶險與安全鑑定。
市建委負責組織建築工程搶險隊伍對災區建築物進行搶險搶修,會同市地震局組織對受損建築物進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鑑定。按《建築物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開展震害調查,對房屋建築逐個鑑定類別,並貼上標誌,紅色為危險,綠色為可繼續使用。
4.1.10生活必需品和救災物資供應。
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部門負責組織保障災區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市商務局、市糧食局等部門負責組織保障災區糧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4.1.11社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協調配合,加強地震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交通道路秩序,進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協助有關部門疏散救助公眾,保證抗震救災工作順利進行。做好各類重要地區、重要單位的警衛工作。
4.1.12消防與特種救援。
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迅速調集滅火力量趕赴災區現場,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災的蔓延。同時,利用現有裝備,對特殊場地被困及埋壓人員實施救助。
4.1.13次生、衍生災害防禦。
(1)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做好本系統、本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核放射源、核設施等易發生地震次生、衍生災害源,以及燃氣、化工、石油、水利、電力等工程設施管理,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擴大。
(2)市環保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因地震次生、衍生災害引起的環境汙染進行緊急監測,採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汙染危害,組織地震災害事件中輻射汙染的應急處置工作。市國防科工辦(市工業促進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災害事件中核設施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4.1.14災害損失評估。
市地震局會同市民政局,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15地震應急救濟款發放。
市財政局做好地震應急救災資金保障,市民政局做好地震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4.1.16文物、檔案應急保護。
市文物局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市民委(市宗教局),採取有效措施,對具有國家文物保護級別的重要建築、重要園林、重要文物等實施應急保護。市檔案部門對有重要價值的檔案實施應急保護。
4.1.17新聞發布。
相關部門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開展防震抗震、地震應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4.1.18社會動員。
(1)較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發生時,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區縣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共同參與,實施地震應急社會動員。
(2)全市範圍的地震應急社會動員工作,由市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區縣範圍的地震應急社會動員工作,由各區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區縣局部小範圍內的地震應急社會動員工作,由各區縣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3)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協調地震應急社會動員的宣傳工作。
4.1.19港澳臺與涉外事務。
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臺辦會同市商務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北京海關、市旅遊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配合外交部妥善安置在京外國人員和港、澳、臺人員的應急疏散工作。
4.1.20呼籲與接受外援。
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介紹震情、災情,呼籲國際社會提援助。
4.2 分級響應
4.2.1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Ⅳ級)。
(1)由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由市地震局、災區區縣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2)市地震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地震局局長)在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組織、指揮、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視災情成立地震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負責地震災害事件所引發的各種災害的搶險救災的指揮和處置工作。地震災區的區縣政府立即啟動本區縣的地震應急預案。
(3)市地震局、災區區縣政府迅速組織實施地震監測與震情災情速報、新聞發布等應急響應措施。
4.2.2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Ⅲ級)。
(1)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中國地震局的組織、協調下,由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2)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副總指揮及相關部委辦局的有關負責人趕赴地震災區,與災區區縣政府聯合成立地震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其中,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地震局局長、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協助指揮地震災區現場搶險救災工作。
4.2.3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Ⅱ級)。
(1)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中國地震局的組織、協調下,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啟動本預案和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本市抗震救災工作。
(2)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指揮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協助市應急委主要領導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及時召開全市抗震救災應急會議,部署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由市政府上報國務院,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的地震應急工作。
(3)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相關部委辦局與災區區縣政府,成立地震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負責地震災區現場的搶險救災指揮和處置工作。
4.2.4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響應(Ⅰ級)。
(1)市委、市政府報請國務院建議成立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要領導批准,啟動本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首都抗震救災工作。
(2)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主要領導指揮本市抗震救災工作,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協助具體指揮、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及時召開首都抗震救災應急會議,部署全市抗震救災工作;迅速組織震情跟蹤、收集災情,及時調整應急工作規模和搶險救災方案。由市政府及時上報國務院,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的地震應急工作。
(3)市主要領導及相關部委辦局、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趕赴地震災區,成立地震現場救災應急指揮部,市主要領導任現場總指揮,負責地震災區現場的搶險救災指揮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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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擴大應急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應急處置能力,或地震災害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市委、市政府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當國務院啟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並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時,本市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下,全力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 應急結束
4.4.1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地震應急工作結束。
4.4.2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依照應急啟動程序,做出宣布應急結束的決定。
4.4.3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地震災害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區縣政府,必要時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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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地震事件的處置5.1 有感地震的應急響應
北京地區發生小於4.0級地震,造成本市公眾有感,或鄰近省(區、市)發生破壞性地震,波及本市公眾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及明顯財產損失的地震,若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市地震局立即組織加強地震應急工作,進行震情趨勢判斷,收集震情與社情,做好信息發布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5.2 平息地震謠言
北京地區出現地震謠言,市地震局應立即組織專家分析謠言起因,做好社會應急宣傳工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
5.3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節假日期間,按照市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的要求,實施特殊時期應急戒備。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加強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做好社會諮詢和宣傳工作。
5.4 對國內其他省(區、市)地震災害事件的支援
國內其他省(區、市)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後,依據災情和受災省(區、市)政府的請求,或在國務院及中國地震局領導下,由市地震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對國內其他省(區、市)地震災區的緊急支援。
6 信息報告與發布6.1 信息的收集、判定與報告
6.1.1 地震監測信息的收集與速報。
(1)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北京地區地震監測的信息收集匯總,並上報市應急辦、中國地震局。
(2)各區縣地震辦負責收集本區縣的地震監測信息,到現場核實情況,報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加強震情會商,及時匯報震情趨勢預報意見。
6.1.2 地震災情的收集與速報。
(1)地震災情速報的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災害性事件造成的破壞範圍、人員傷亡、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採取的措施和後續進展情況等。
(2)地震發生後,各區縣地震辦要立即啟動本區縣地震災情速報網,迅速收集本區縣地震災情信息,及時向區縣政府、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損失情況。相關區縣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市政府報告並抄送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3)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全市各部門和單位要迅速了解本系統、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地震災情,及時上報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市地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儘快了解震區人員傷亡和房屋等建築物破壞情況,震後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情況,報市應急辦和中國地震局。要與震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繫,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照間隔1、2、6、6、6、…小時向市應急辦和中國地震局報告災情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
(5)經市主要領導批准後,及時由市政府將地震災害事件信息上報國務院。
6.1.3 震後地震趨勢判定與公告。
北京地區發生地震事件後,由中國地震局及市地震局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形成統一的震後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可適時向社會發布公告。
6.2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6.2.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公布地震災害事件信息以及震後地震趨勢判定的相關信息。
6.2.2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發布地震有關信息和地震災害事件的情況公告,做好相關宣傳、報導工作。
(責任編輯:車東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