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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燃氣特許經營權的取得一般都是通過招標的形式,但實踐中也有較多未通過招標形式取得的情況。關於未通過招投標程序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案例我們之前也做過詳細解讀(詳見:【案例】未通過招標方式獲得特許經營權不必然無效),本篇案例我們將從另一個角度來進行分析——如果站在想要以「未通過招投標程序」搶佔市場的燃氣公司的角度考慮,它應該怎麼辦?
一、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羽木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商水公司
二、案件事實
2010年5月,原告商水公司與建設局籤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特許經營範圍為縣城規劃區內。後原告一直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2016年4月,住建局對被告羽木公司出具告知函,內容為:被告在未取得縣城規劃區內的燃氣特許權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實施住宅樓安裝燃氣設施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之後,商水公司向法院起訴羽木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燃氣特許經營權,停止管道燃氣基礎設施施工、用戶安裝;拆除其鋪設的燃氣設施;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住建局籤訂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獨佔性和排他性受法律保護。商水公司要求羽木公司停止管道燃氣基礎設施施工、用戶安裝,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要求拆除已經鋪設安裝的燃氣管道和設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安全,可繼續向相關部門反映解決。因商水公司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尚不能從事天然氣銷售行為,其擅自經營亦屬於違法行為,其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要求羽木燃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羽木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三、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羽木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主張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燃氣特許經營權授權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的請求,根據合同相對性,沒有法律根據。上述合同為有效合同。商水公司依據該合同享有燃氣特許經營權,具有排他性和獨佔性,因此羽木公司從事鋪設燃氣基礎設施,供應管道燃氣的行為侵犯了商水公司的權利。
四、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律師解析
本案中法院就羽木公司取得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未經過招標是否有效這一問題,並沒有正面回答,而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商水公司作為第三人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那麼,能否通過行政訴訟,確認政府與羽木公司籤訂的特許經營協議違反法定程序,從而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達到取消羽木公司特許經營權的目的呢?
根據我們之前做過類似的分析,無論從《招投標法》對必須招投標的項目的規定,還是《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對市場競爭機制規定的明確,抑或是(詳見:【案例】未通過招標方式獲得特許經營權不必然無效)羽木公司(行政相對人)在特許經營準入模式上屬被動接受方,其在特許經營準入模式上沒有選擇權等角度考慮。法院都不應僅因未經過招標方式而否定協議效力。綜上,競爭對手以未招標為由申請確認合同無效,理由並不充足。其可以通過向政府部門舉報或者通過合法途徑,追究政府部門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責任,但無論無何,也不應該在已有燃氣特許經營權的地區進行違法建設或造成既定違法供氣事實,否則特許經營權人將會以侵權為由追究侵權者的責任,相關政府部門也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最後結果將會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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