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斯王的寓言構成了《法律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幹,而這一章又是全書的中心。雷克斯(Rex)本身就是拉丁文中「君王」的意思,以這個詞開頭的著名拉丁法諺包括「君王不會犯錯」(Rex non potest peccare)和「君王統而不治」(Rex regnant sed non gubernat)。但在寓言的開頭,富勒卻幽默地說這個名字「十分便於記憶卻缺乏想像力,甚至聽起來缺乏帝王氣派。」其中的道理,恐怕正像一位總統碰巧姓總名統一樣吧。
雷克斯王的野心是「作為一位偉大的立法者而名垂史冊」。這可以說是一位君主所能擁有的最崇高的雄心了。據說,拿破崙嘗言:「我一生四十戰皆勝的光榮,被滑鐵盧一役就抹去了。惟有一事永垂不朽,這就是我的法典。」而早在公元前7世紀,萊庫古便以其立法創製了元老院,奠定了斯巴達憲制的基礎,因此事功而為色諾芬和普魯塔克的妙筆所盛讚,躋身聖賢之列。
抱著這樣的雄心壯志,雷克斯開始了自己的立法事業。他不相信「政治/立法是一項立基於經驗和傳統的活動,萬不可每每重新來過」,而信奉「一張白紙,沒有負擔,好寫最新最美的文字,好畫最新最美的圖畫。」(毛澤東,「介紹一個合作社,」1958年)於是他宣布立即廢除所有的現行法律,開始著手起草一部新的法典。這時,他發現自己作為一位孤獨的王子而接受的「六藝」訓練中缺少了一個環節:概括。他無法寫出一般性的規則。認識到歸納總結的能力來自於處理具體糾紛的經驗,他暫時放棄了起草法典的計劃,轉而宣布將親自裁斷臣民之間的大小糾紛。但在親自做出了上百項裁決之後,無論是他本人還是他的臣民們都無法在這些裁決中辨認出任何規則或範式。在此,雷克斯遭遇了第一樁失敗:無法創造出規則。
在經過學習和訓練之後,雷克斯自認為掌握了總結概括的能力。他刻苦工作了很長時間,獨自起草出了一份詳盡、冗長的法律文件。不過,由於害怕公布之後會被挑毛揀刺,他宣布這份文件是國家機密。他將根據這份文件來審理案件,但臣民們不應知道其中的內容。這個消息發布後,臣民們表示了深切的反感,而雷克斯卻覺得不解:我將這份文件保密是為了有機會不斷完善它,這種通情達理的安排為何會遭到反對?
從前面的失敗中,雷克斯總結出一個教訓:「與其試圖預見和控制未來,不如藉助事後聰明來決斷事務。」於是他決定在每年之初集中裁斷上一年發生的糾紛,每一項判決都會輔以充分的理由,但這些判決不能作為審理未來糾紛的依據。對這項籌劃,臣民們表達的意見是:我們之所以需要規則,是因為事先頒布的規則可以幫助我們安排未來的事務,調整將來的行為;事後才知道的規則對我們沒有什麼幫助。
此刻,雷克斯認識到,制定並頒布一部適用於將來事件的法律已經不可避免。當他經過艱苦卓絕的努力而草擬出來的法典正式公布的時候,臣民們發現自己面對的是一部晦澀難懂的法律,即使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這部法律也很難理解,很難指導他們辦理案件。在法律公布一周後,發生了大規模的示威遊行,示威者高舉標語:「規則如果無人懂,守法如何行得通?」
面對這樣的抗議,雷克斯撤回了這部晦澀的法典,任命了一個由語文教師和法學家組成的專家小組來修改它。這個小組的任務是用人民群眾一看就明白的文字來重新表述該法典的內容,而不是對法典的實質內容進行修改。經過專家的重新表述之後,這部法典變得清楚易懂了,同時也使原本被晦澀的語言遮蔽起來的矛盾之處凸顯出來。矛盾之處是如此之多,以至於沒有任何一項規定不被另一項相反的規定抵消掉。群眾再次走上街頭,這次的口號是:「國王終於說清楚,忽而指西忽指東。」
雷克斯這次感到再也難以容忍臣民們對其所有努力表現出來的不敬。於是他要求專家們清除法典中的所有矛盾之處,但令法律的要求變得十分嚴苛。比如,在國王面前讓自己的身體發出任何異味或聲響都構成犯罪,處以十年監禁。臣民們對國王的這項決定也感到難以容忍,他們提交了上百份請願書,其中大多引用了一句古老法諺:「法律要求不可為,人難遵行惟自危。」
面臨被革命的危險,國王識時務地撤回了這部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轉而要求專家使法律要求的每件事都保持在人們能夠做到的範圍內。但是,由於法律的屢次被撤回,而專家們每次都費盡心機去完善其技術性規則,到其頒布之時,這部法律的實體內容已經變得嚴重不合時宜,以至於需要不斷修改。修正案以每月一部的速度出臺,令人們感到無所適從。反對的聲音再次高漲,在一份流傳甚廣的小冊子中,人們讀到:「朝令夕改何所從,法無定律規則空。」
雷克斯將再次來臨的危機歸咎於專家和法官。隨著法律修改速度的放慢,人們對新法也慢慢適應了。這時,雷克斯決定再次親自審案。他的概括能力和判斷能力日趨成熟,他的判決理由寫得合情合理、動人心扉。但是,隨著判決彙編的出版以及相關研究的發表,人們發現在這些判決與已經頒布的法律沒有什麼關聯。按照法律要求締結的合同被依照國王理解的「情理」宣布無效,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被判決有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的遺囑被國王的判決修改。人們感到自己的守法行為受到嘲弄,開始密謀使國王離開審判席的行動。在行動尚未展開之前,殫精竭慮、憂國憂民的雷克斯突然駕崩,御醫診斷為「過勞死」。
雷克斯王的寓言表明,創造法律的活動必須符合一定的原則。富勒有時稱這些原則為「合法性諸原則」,有時又稱它們為「法律的內在道德」。這些原則並不以某種特定的關於何謂「善」、何謂「好」的觀念為基礎,相反,它們可以幫助人們藉助法律追求不同的美好生活圖景。這些原則概括起來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使法律能夠為人們所知曉並且能夠為人們的行動提供指導的原則,即「可知」原則,包括:一般性、公開性、清晰與明確性、不溯及既往、官方行為與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另一類是「可行」原則,包括:穩定與持續、不作相互矛盾的規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這些原則所保障的是人作為道德行動主體的能動性和自主性。只有符合這些原則的規則系統,才能保障人們實現互惠互利的交往關係。對於這些原則的性質,我們通過木匠和投毒者的寓言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