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氣槍打幾隻斑鳩也涉嫌犯罪?檢察官告訴你,是的!
近日,赤壁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對袁某某等3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18年期間,被告人袁某、丁某合夥用在網上購買的零部件,自行組裝氣槍一支用於狩獵。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對所有野生鳥類進行禁獵。
珠頸斑鳩(省級重點保護動物)
2020 年4 月21 日中午,被告人袁某邀約丁某、羅某某等人到鄉村狩獵,被告人丁某、羅某某表示同意。
當天下午,被告人袁某開車,帶著丁某、羅某某到赤壁市官塘驛鎮山野射殺斑鳩3隻。隨後,被告人丁某突然想起住在附近、曾經與他聊起獵鳥之事的被告人王某,便電話邀約其參與狩獵,在被告人王某(已作不起訴)的指引下,4人射殺斑鳩1隻。其間,被告人袁某負責開車,被告人丁某負責開槍,被告人羅某某負責拾撿獵物。
經鑑定:被射殺的2隻珠頸斑鳩屬省級重點保護動物,2隻山斑鳩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丁某、羅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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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作進一步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等狩獵工具狩獵。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就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就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也就是說,觸犯法律規定的這種行為,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違反狩獵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即使數量沒有達到20隻,也構成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也是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來源:平安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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